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伍皓:我当时确实想得比较简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5日11:18  东方网

  我们之前的初衷和打算使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这个方向,在今后的各种舆论突发事件,我们都将扩大公民包括网民的参与程度和范围。

  撰稿·杨 江(首席记者) 阿玉成

  现在,让我们来回味一下伍皓的“语录”:

  “网络舆论,要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要真正信任网民,用非常坦诚、开放、开明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舆论。”

  “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可以隐瞒的。一切公开透明,就不怕网友来挑毛病,(就算)挑出毛病来,能比‘躲猫猫’这个事件本身的毛病还大吗?”

  记者出身的伍皓,一番话在“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成立之初迅即给高涨的舆情注入了一股兴奋剂,然而,一夜过后便深陷“作秀”指责的漩涡,伍皓经受着一场空前的考验。

  记者:你是经过什么样的启发想到征集网友的方式调查的?

  伍皓:因为“躲猫猫”这个事件本身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是这么一个刑事案件因为警方对死者原因的结论不能让人信服,所以引发成公共事件。我们最初的想法是,演变成公共舆论事件以后,公众对这个事实真相渴求非常急迫,所以对于我们宣传部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帮助公众了解真相,尽可能还原真相。所以我们组织了网民和社会公众参与的调查委员会,目的不是代表司法部门查案、办案,我们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授权。

  但是,我觉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的目的是从尊重网络民意,保障人民群众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这个角度协调司法部门,让我们整个社会公众、我们的网民参与到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进入到案发的现场,最接近地去了解真相。

  记者:委员会调查结论公布后,反而受到了网友的质疑,你怎么看?

  伍皓:我在协调会上专门也跟政法机关、公安机关做了一些沟通,我觉得我们要向公众开放,我们就要做到100%的开放。但是我确实也没有想到会有一些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比如调查委员会要会见嫌疑人,公安部门实际上是表示接受的,但是随后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说这个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不能会见。关于监控录像我后面也做了一些了解,监控录像也是检察机关提出来,觉得是法律不允许民间人士调阅。

  我现在看到网上的一些质疑,我觉得质疑是一剂良药,也是清醒剂,它能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们的工作。我当时确实想得也比较简单,我觉得能让我们的网民和社会公众进入现场,就可能最大限度地探寻到真相,能够接近真相,能够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记者:你之前也表示过这样的形式要形成长效机制,现在你对这个说法有什么样的看法?

  伍皓:我们之前的初衷和打算使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这个方向,在今后的各种舆论突发事件,包括比如出现矿难、重大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等,我们都将扩大公民包括网民的参与程度和范围。我们都可以以类似的形式让社会公众和网民更多地参与进来,使这些网民和社会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近事件的核心现场。

  记者:网友质疑委员会成员有你们找的“托”,你怎么回应这个说法?

  伍皓:从宣传部门说来没有必要去找“托”,把自己引火烧身。 第一,我觉得我们对网络的舆论一定要尊重,要尊重网络舆论,不要觉得网民的舆论只是只言片语,通常就是谩骂居多,比较偏激。或者是网民的言论有这样那样的缺陷,觉得无足轻重,我认为尽管是只言片语,但是他发表的时候毕竟是经过思考的,这是一种思想,所以我们要尊重。

  第二,要敬畏。因为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在虚拟的网络背后是一个个具体实在的人,所以网民是人民群众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的言论也是民意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敬畏网民、敬畏人民,所以我们要常怀这种敬畏之心。

  第三,对网民的言论要善用。善用的概念就是真正把网民的言论当成一个改进工作的推动力。正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我们可以从网民的言论中获取到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听不到的一些非常真实的、贴近人民群众的心声, 包括质疑、批评。■

  “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的困局

  作为首发“躲猫猫”新闻的媒体——云南信息报——副总编辑王雷也作为媒体代表加入了“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近日,他谈及自己的感悟。

  口述·王 雷 整理·杨 江(首席记者) 阿玉成

  作为调查委员会的一员,我昨天(1月20日)全程参与了调查。由官方召集组织网民、媒体组成调查委员会,对一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这种方式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虽然我做了近十年记者,采访过许多案件,但像今天这种“身份”去调查,也是第一次。

  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审理有一整套程序,对应的职能部门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它们的司法权力来源于国家授权。记者采访虽然在我国还没有得到立法保护和规范,但是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功能,早已深入人心。与司法机关强大的权力相比,新闻媒体权力的边界要模糊得多,而昨天才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它的权力有多大?边界在哪里?调查委员会很快就遇到了这些问题。

  到达晋宁县公安局后,调查委员会成员、媒体记者与该县公安局、检察院7名负责人在会议室展开了第一轮询问。如果说询问的环节顺利,那么调查委员会的“危机”很快就出现在晋宁县的看守所内。

  晋宁县公安局闫副局长表示,考虑情况特殊,经请示后,准许调查委员会成员进入看守所——可以说,调查委员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

  在看守所内,当调查委员会要求与李荞明同仓的嫌疑人见面时,原本已同意的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却突然改变了主意,拒绝调查委员会成员会见嫌疑人。

  这给调查委员会带来很大困惑:会见嫌疑人被认为是最有可能“查明真相”的方法之一,但是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力这样做,却是我们之前没有想到的。

  我认为,尽管社会舆论对办案的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表现出极大怀疑,但释疑的调查及最终结论仍应该是相关部门,例如上一级公安、检察院或纪委等单位作出,调查委员会没有权力,也缺乏专业能力去“侦破”案件,调查委员会不能用违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方法手段谋求真相、公正。

  如果大家对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甚至更高级别的司法部门丧失信心,那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出现了问题,正如湖南湘潭黄静案,在公安部物证专家都介入调查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仍引起极大争议甚至质疑一样。

  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随后又以涉及机密为由,拒绝了调查委员会查看9号监仓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的要求,对此,调查委员会也没有办法。

  我认为,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这次调查,虽然没能“查明真相”,但如因此就把这次活动指称为“作秀”、炒作,仍然是有失公允的。

  首先,调查委员会的介入,使案件的更多细节得以披露,从而使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作弊”的风险增加。

  其次,通过这种独特的调查方式,使得更多普通公民有了一条新的渠道更接近真相,想到那些闭门侦查、闭门立案、闭门审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这条路径至少提供了一种新形式的监督——虽然这种监督还很不成熟。

  再次,今天我认为自己有两个身份参加了调查,一个是调查委员会成员,另一个是作为首发李荞明案件的云南信息报副总编,相比我近年的案件采访经验,能让公安、检察院坐在对面有问必答,在几年前甚至几个月前都还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调查委员会的形式,对中国媒体舆论监督的价值意义深远。

  最后,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一个鲜明的信号,可以解读出政府对主动公布、公开信息有了更大压力,也具备了更自信的心态,而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的热情、愿望、渠道与技巧,也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

  虽然全国第一次民间色彩的调查委员会的第一次调查,在仓促中起步,有很多问题、不足,但如果能有更多人提出建设性意见,使其更符合法治精神,更具有操作性,那么,这一次中国大众民主监督的重要尝试,意义便大得多了。来源:新民周刊


Powered By Google
flash

更多关于 躲猫猫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