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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网民走下网络的舞台,去从事“躲猫猫”调查这类与网民身份和网络生态没有必然联系,不过是更多地具有象征意义、点缀意义的活动,这非但没有扩大网民的参与,反而限制乃至取消了他们的参与。
撰稿·潘多拉
在多家媒体关于云南“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的报道中,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被称为调查活动的“策划者” (他本人对此并未否认)。这是一个意味深长的称谓。“策划者”以前有过多年新闻从业经历,现在是地方宣传部门的官员,这里的“策划”,首先会让人觉得,“躲猫猫”调查其实是一次“新闻策划”。
近些年来“新闻策划”似乎颇为流行,不过实务界和学术界对此一直存有警惕与批评。正如论者所言,新闻的本质是由记者记载新近发生的有传播价值的事件,新闻策划则是对新闻规律的“反动”,因为它不是产生于客观世界,而是产生于新闻人的头脑,是新闻人为了推动甚至是创造某种社会事件而进行的报道活动。当然,新闻策划在一些“新闻人”和媒体那里已经成了一种常用手段,争论“要不要新闻策划”已经没有多大意义,而更要看某个新闻策划搞得好不好。
那么,云南省组织的这个“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简称“躲猫猫”调查),是不是一个好的新闻策划呢?这个策划是否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呢?
笔者认为,“躲猫猫”调查的策划者首先低估了网民的判断力。策划者之所以要组织一个有网民参与的调查委员会,前往“躲猫猫”事发地——晋宁县看守所进行实地调查,主要是鉴于网络舆论对晋宁县警方做出的结论(认定在押人员李荞明在玩“躲猫猫”游戏时意外死亡)存在严重不信任。按照策划者的想法,广大网民不相信当地警方的结论,而我们组织的这个调查委员会有网民代表参加,这些网民代表能够集中代表广大网民的诉求,“让网民代表去现场,去复原当时的情景,通过网民自己参与来得出结论”,网民总不应该怀疑了吧。以为只要吸收了几个网民的参与,就能树立调查委员会在广大网民中的权威,缓解网民的焦虑情绪,获得他们的好感与认同,这种想法何其简单也。
从“‘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活动的命名,到高调表示“提供事实的真相和了解真相的机会,就是宣传部门的职责”,策划者从一开始就明白无误地告诉广大网民和参与调查的网民代表,组织这次活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实地调查,努力发现“躲猫猫”事件的真相。策划者的这种态度,给了广大网民和网民代表一个强烈的暗示,使他们对调查活动产生了很高的预期。然而,调查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是一个具有法定权力的正式机构,他们到达晋宁县看守所之后,由于法律限制的原因,他们提出的询问事发当时被害人的同室狱友、查看事发监舍的监控录像和其他物证的要求,全都遭到了当地警方和检方的拒绝。最终,调查委员会除了在看守所听了当班民警的“一面之辞”,在晋宁县公安局听该局再次发布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就是此前遭到舆论质疑的那个结果)外,几乎一无所获。他们发布的调查报告,自然也不可能告诉人们什么真相,因此很快受到了众多网民的质疑和“围攻”。
一个以“真相调查”的名义组织起来的调查委员会,到头来连真相的半个影子也没有看到,这个结果不但广大网民不买账,调查活动的策划者也不满意,说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之所以在网上引起这么大的舆论疯炒,就是因为你们没有结论,你们只是把整个调查过程像记流水账似的记了下来”。策划者随即也进行了反思,承认“我之前的想法也很天真,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没想到会有法律障碍,导致他们(指调查委员会)没能进入案发现场”,因此调查委员会没有发现真相,没有得出一个像样的结论,“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但他又表示,“龚飞(云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副处长)也是没有经验,没跟我通气,要不这点儿小障碍我跟县里打个电话也是能解决的。”言下之意,虽然晋宁县警方、检方给调查委员会设置法律限制、法律障碍于法有据,甚至可以说人家这样做是在依法办事,但如果策划者把事情过问得更细一些,比如亲自给晋宁县打个电话,“这点儿小障碍”定能迎刃而解。策划者一方面低估了警方、检方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高估了自己“打招呼”解决法律障碍的能力,策划意识有余而法治意识不足之故也。
“躲猫猫”调查委员会吸收了网民的参与,并由网民出任正副主任,在调查活动中却未能发挥网民的特点和优势,更未能调查出广大网民翘首以待的真相来。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刚刚结束,一场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就在网上紧锣密鼓地展开了。这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调查,网友对调查委员会中的网民代表进行“人肉搜索”,发现调查委员会主任、网民“风之末端”很可能是(至少曾经是)昆明某报社工会的宣传干部,调查委员会副主任、网民“边民”则是在当地某电视上经常露脸的“热心观众”,两人的草根网民身份大可怀疑。于是许多网友怀疑“躲猫猫”调查委员会是官方的“托儿”,认为整个调查其实是一场并不成功的“网民参与秀”。如此被动且近乎“失控”的局面,显然是调查委员会始料未及的,更是调查活动的策划者不愿意看到的。
除了低估广大网民的判断力和警方、检方依法办事的能力,策划者最大的“失策”,还在于对“扩大网民参与”认识不清、定位不准。须知“网民”并不是一个特殊的身份,不是一个可以随手拿来说事、做文章的道具,从一个宽泛的意义上说,网民就是公众,网络就是社会,某起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就是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关方面对事件的处理,可以采取与网民对话、向网民征求意见、吸收网民参与调查等新颖时髦的举措,但并不会因此自动获得某种特别的公信力与合法性。“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中吸收了几个网民代表,也仅仅是吸收了几个网民代表而已(姑且不论他们在网民中具有多大的代表性),在调查委员会中,他们并不能比其他人(其他人多半也是网民,只是其网民身份未被突出、放大)起到更大的作用,非要把此举提升到“扩大网民参与”的高度,就显得过于勉强了。
策划者或许有所不知,“扩大网民参与”最好的办法,不是什么新奇的创意和高明的策划,而是让网民在网络上自由地活动、健康地成长,使他们充分发挥“网络调查员”、“网络监督员”的作用,既通过“人肉搜索”等手段搜集各种材料和证据,也通过排山倒海的跟帖、“灌水”、“拍砖”给有关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后者不能不对网民呈上的如山之铁证做出回应,不能不对沸腾的舆论有所交代。
自互联网勃兴以来,网民一直都在以这样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从“孙志刚事件”发生后群起呼吁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到锲而不舍穷追“华南虎照”的真伪,从把江苏徐州“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浙江东阳“公款按摩局长”韦俊图等一干问题官员拉下马,到这次对警方做出的“躲猫猫”事件结论表示“集体不信任”,对“躲猫猫”调查活动的代表性、合法性及真实性提出质疑,广大网民都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热情和强大的参与能力。对网民而言,网络就是他们安身立命的舞台,是他们最好的用武之地,无需他人的恩准、关照和导引,网民自己完全能够不断扩大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如果让网民走下网络的舞台,放弃自己得心应手的网络武器,去从事“躲猫猫”调查这类与网民身份和网络生态没有必然联系,不过是更多地具有象征意义、点缀意义的活动,这非但没有扩大网民的参与,反而限制乃至取消了他们的参与。
先是“躲猫猫”事件成为热门新闻,接着“躲猫猫”调查成了比“躲猫猫”本身更热门的新闻,大约可以证明“躲猫猫”调查是一个成功的新闻策划了。而由于主观、客观的种种原因,“躲猫猫”调查未能发现事件的真相,未能促成策划者、警方检方和广大网民的多方“共赢”,并在事实上把“网民参与”变成了“网民参观”,平息网络舆论的努力反而给网络舆论火上浇油,从社会效果上看,“躲猫猫”调查又实在算不上一个好策划。来源:新民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