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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海权复兴,维护贸易利益,使自己扮演的角色正常化、平等化,这才是硬道理。
撰稿·和静钧
直到2月18日,随着美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媒体报道及受害方的控诉,中国商船被炮击的真相才浮出水面。到此时 ,俄方终于承认对民用货船发射炮弹数百发,并声称开炮的命令是由联邦安全局亲自下达的。
有必要对民用船只进行这么大规模的炮击吗?许多人为此惊诧。日本《产经新闻》也发出如此质问。
民用船只与民事纠纷
正如国际上船舶所有权人的权属登记惯例,船舶所有权人愿意到所有权变更登记方便、税费较低的国家登记民用船舶 的国籍。“新星号”就是中国公民依照塞拉利昂海商法在塞拉利昂登记的船舶,悬挂塞拉利昂旗。虽然船舶权属登记地在异国 ,船舶国籍也属异国,但由于所有权人为中国公民,营运商为香港公司,“新星号”仍然是中国民用商船概念之范畴。
“新星号”由香港一家叫“吉瑞祥”的船务公司租用,从泰国装运大米,按约到俄罗斯海参崴的纳霍德卡港口,交货 于俄方大米进口商。因俄方进口商怀疑大米质量不达到要求,拒绝接货,从而引发纠纷。
事件的实质是一桩商事纠纷,纠纷的当事方应为大米出口商与进口商,应与运输商无关。俄方并没有充分理由强扣运 输货物的商船。况且,依惯例,国际商事纠纷一般通过民事商事程序来解决,鲜有动用国家暴力机构来血腥平息的。
而且事后证实,当时俄罗斯密集开火时,“新星号”是在公海内。
民用船舶一旦进入公海,俄罗斯军舰追赶的理由也就消失,“非法穿越”俄罗斯领海行为已经中止,俄方不得再以相 同理由追赶民用船舶,除非当事船舶是从事走私、贩毒等非法行径。从事走私、海盗等行为的,按海洋公约,有普遍管辖权。 但“新星号”当然不是,俄罗斯边防军理应知晓这一状态。正如一架民用飞机未经许可穿越别国领空后,受犯国不得派遣战斗 机一直把民用飞机追赶到非领空区将其击落一样。
因此,对一艘民用商船在公海上动武,显然是不妥当的。
过度用武与援救不力
除非“新星号”受到极大的惊吓,否则,手无寸铁的“新星号”不会冒着枪林弹雨,冒死逃跑的。
俄罗斯军舰拦截这艘船体不足80米的中小型运洋商船,居然在数小时之内打完500发炮弹,致使船体严重受损。 这显然涉嫌用武过度。
俄罗斯军舰理应知晓“新星号”船体受损后船舱进水从而有沉没的可能性,理应预见危险性而作出必然的防范准备。 在俄罗斯军舰强行命令处于公海的“新星号”折回纳霍德卡港口后,“新星号”最终在港口附近海域因船舱进水而倾翻,最后 沉没。
在“新星号”沉没之前,印尼籍船长安排船上的16名船员登上两艘救生筏,一艘有防水棚顶,一艘则没有。8名船 员登上没有棚顶的救生艇,在风紧浪高的情况下,这8名船员被无情的冰水冻死,或沉入海底溺死。
假如近距离“押解”民用商船的俄方军舰及时组织援救,悲剧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现在,俄罗斯地方检察机关将起诉印尼籍船长,控告他以危险方式行船,干扰救援,致使悲剧发生。
作为船长,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真的是唯一责任人吗?
中国应加快海权复兴
这次中国船只受难,因附近公海无中国海军存在,中国船只处于孤立无援、任人宰割的境地。假如有中国海军力量, 至少可以在第一时间获悉中国商船的安全状况,不至于现在出现了事故,还得仰仗肇事国来自我调查的结果。
没有海权就没有贸易大国。海权的建立就是立足在全面保障海上贸易的能力上。虽然我们反对经济问题政治化,甚至 军事化,但历史一再表明,在没有相互遏制的手段之下,一方就会滥用其优势,威胁和削弱另一方利益。
中俄关系虽然友好,但我们不能因关系友好而回避具体问题和具体利益,因为再友好的关系也不会使存在的问题自动 解决。假如存在的问题一直掩盖着不解决,最终损害的也是中俄关系。笔者认为,加快中国海权复兴,维护贸易利益,使自己 扮演的角色正常化、平等化,这才是硬道理。
(作者为国际政治文化研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