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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扩大索贿受贿罪主体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8日12:23  中国网

  检察日报记者:

  您好,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请问郎主任,这次刑法修正案(七)在讨论过程中很多网友关心对于“人肉搜索”是不是要入罪,但是我们看通过的修正案里面没有这一条,主要说的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定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电信、交通等单位,请问这一点在修正过程中是怎么考虑的。

  郎胜:

  你提了一个社会很关注的问题。应当说,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也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次刑法修正案(七)里面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同时,对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的也都入罪了。对于“人肉搜索”,这是一个挺形象的说法,前一阵社会上曾经对此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到它的界限如何确定,这些都还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问题。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青年报社的记者。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包括关系密切人搞腐败,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现实考虑?对这样的犯罪主体又是如何具体认定?谢谢。

  郎胜:

  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这次的补充是我们完善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应该说,我们国家一贯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同时,我们国家也参加了反腐败公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比如说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是与他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这次针对这种情况,刑法专门做了规定。关于这些人的范围怎么界定,因为在现实中,这类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近亲属,近亲属的含义是清楚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有的是他身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他有特殊的关系。有的司法解释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如不正当的或者是情人关系,或者一些共同的利益关系等。但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人,有些源自于曾经是同学、曾经是老乡、曾经过从甚密等等。这些人在社会上利用与国家公务人员的某些特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贿赂,这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是对公共权利的侵蚀,所以这次在刑法中作了补充。至于如何界定,还是要根据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界定,或者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对认识比较一致的行为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大公报记者:

  我想请问信主任,我是大公报的记者,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你们是怎么考虑的?它的编制是挂靠卫生部门还是单独成立的一个机构?

  信春鹰:

  关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审议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它的工作职责将由国务院来具体规定。谢谢。

  北京商报记者:

  我是北京商报的记者。我有三个问题:第一,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到在253条后面增加一条,有一款是“单位犯泄漏信息罪”。我想问一下,单位犯泄漏信息罪,其中提到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是如何认定的?第二,有关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前提到过,说这次是借鉴了“三鹿事件”,我想问一下借鉴的方面有哪些?第三,食品安全法中提到了先进行民事赔偿,因为我们都知道,如果触犯了刑法的话,按照法律程序是先刑后民的,这次提出先进行民事赔偿,那么现在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谢谢。

  郎胜: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要收集一些公民的信息,包括公民的收入信息、家庭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等,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非有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了这些信息以后,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给他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危害了信息的安全。对这种情况,这次刑法作出规定,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各界反映看,也都认为这样的修订很有必要。至于你所说的单位如何界定,刑法总则30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单位是指什么,至于这个范围,关键是看这个单位是不是赋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权利义务,如果有,他们违反了,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谢谢。

  信春鹰:

  立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奶粉事件,问题奶粉事件可能有很多环节上的问题,但是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并不是食品添加剂,所以它不在添加剂检测的范围内,这个问题食品卫生法是有规定的,食品卫生法中明确规定“非食品添加剂不得生产和经营”。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对这个问题有更严格的规定,我们希望媒体能够对这个问题给予广泛的报道,要让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消费者都知道,现在的法律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非常严格。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同时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大家要注意到,我们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为什么要用这样一个概念?这是经过认真研究的。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中国人已经意识到,那些最朴实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颜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46条又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是进一步的规范。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最近社会上比较关注OMP事件,现在有一个说法是OMP对人体无害,但是即使无害,按照第46条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对身体无害,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问题。民事赔偿优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食品安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现在经常有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多头的处理,有民事的,有行政的,也许还有刑事的,可能承担了行政的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谢谢。

  央视网记者:

  我是央视网的记者。请问信主任,刚才介绍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果作为网民,如果发现了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他第一步应该怎么做,可以直接和这个委员会联系吗?

  信春鹰:

  不可以,因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如果一个消费者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食品不安全的问题,或者是发现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他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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