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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延伸到食用农产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8日12:23  中国网

  美联社记者:

  我是美联社记者。请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有关超过合法收入的规定。请问设立这个草案考虑到了哪些方面?过去有些突出的案件会不会被查,要查的这些案件是当前发生的,还是过去的案件也要查?谢谢。

  郎胜:

  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改了原来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这并不是新增加的规定,它的修改主要表现在提高了这个罪的法定刑,因此无论是过去的案件,过去就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在刑上不同而已。我讲的过去的案件是原来刑法有规定的时候,还是今后的案件,都会适用这一条,但是在量刑上要根据刑法的原则去办,就是要从旧兼从轻。如果是过去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来量刑。

  中国广播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广播网的记者。我想提问郎主任,我的问题是,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情况就是在医院里,比如从病例到化验单,很多环节病人都留下了个人信息,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泄漏了一些机会。在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单位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通过之后,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当中,应该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具体环节和主体?谢谢。

  郎胜:

  这是一个新的法律规定,这个规定以后执行起来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的。至于你刚才提出的问题,一个是如何适用这个法律规定,一个是如何确定侵权。侵权的事应该是属于民事范畴里面的事,今天就不回答你这个问题了。关于刚才你说的案件,公民不仅在医疗过程中,从挂号到化验单,还有在享受其他一些公共社会服务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留下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到银行存钱,法定的实名制,那就要提供如实信息,到电信部门办理移动通信业务,也需要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凡是收取这些信息的都是要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同时享有法律依据权利的时候就要承担义务。至于你说如何把握这个界限,如何来执行,这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可能最高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我是人民日报的记者。请问信主任,食品安全法是如何提高执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谢谢。

  信春鹰: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本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应该说,本法对于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光明日报记者:

  我是光明日报的记者。信主任您好,关于您刚才提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这个问题,我还是想追问一下,现在把它提到如此重要的地位,是不是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转变?另外我还想问,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有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

  信春鹰:

  你的理解是对的,我们在食品安全整个监管链条里面特别重视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表现了一个理念的变化。因为以前我们特别注重食品卫生,更多地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但是现在的监管链条大大推前了。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实际上已经延伸到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现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体现源头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我们希望通过强化食品风险的监测和评估,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税务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问一条关于刑法第201条的问题给郎主任。我们发现,新的法律规定中不再延用原刑法中“逃税”的表述,而是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来代替,请问这体现出了立法机关的什么考虑?谢谢。

  郎胜:

  新的修正案中对刑法第201条作了修改,除了在犯罪构成的条件上作了调整,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上也作了调整,在文字的表述上也作了一些调整,原来习惯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种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东方卫视记者:

  我是东方卫视的记者。问一下信主任,刚才您也谈到了OMP的问题,如果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对于市面上目前已经在流通的特仑苏和蒙牛企业将会做什么样的处理?谢谢。

  信春鹰:

  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日期是2009年的6月1日。法律通行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你提到的特仑苏的事件和OMP事件是要按照现在的法律来处理,就是依照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并不是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来处理,这是通则。 谢谢。

  日本朝日电视台记者:

  我是日本朝日电视台。请问信主任,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有没有谈过去年在日本比较轰动的“毒饺子”的问题,如果谈过的话,在本法律中哪个部分体现了对“毒饺子”的教训。谢谢。

  信春鹰:

  对于“毒饺子”事件,现在的事实真相可能还在双方的调查过程中,但是我们相信,如果有任何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成都商报记者:

  成都商报的记者,请问信主任。第48条有个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标签不得含用虚假和夸大的内容。我请问6月1日法律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是否是虚假和夸大的内容,如果有的话如何处罚?谢谢。

  信春鹰:

  对于违反第48条规定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现在的监管体制,没有监管空白,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这些问题,都会受到应有的查处。

  人民网记者:

  人民网记者。我想问信主任,6月1日的时候食品卫生法是否废止?谢谢。

  信春鹰:

  是要废止的。食品安全法第104条规定了新法的实施日期之后,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是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请问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民个人对其销售的产品自产的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会不会造成安全管理的真空?还有一个问题,对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企业,而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要永远禁止他们涉及食品领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信春鹰:

  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问题,这针对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限于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有些农民家里的鸡生了鸡蛋,把鸡蛋做成茶叶蛋拿出来卖,这就不需要流通许可了,它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界定上不会有问题,很清楚,不会出现监管的空白,请放心。另外,关于五年内不得再从事食品行业。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听到了同样的意见,有的人认为轻了,有的人认为重了,我们也参考了其他法律一些类似的规定,我们认为五年禁止不得从业还是恰当的。

  中国食品质量报记者:

  我是中国食品质量报的记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该是国家层面的,请问,这是只是国家层面的,还是各级政府都会设立?因为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对食品安全负总则的规定。

  信春鹰:

  监管体制在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写得是非常清楚的,至于地方要不要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是地方的职权范围。据我们了解,现在有的地方设有这样的机构,有的地方没有,这不是本法要规定或者要求的,这是属于地方的职权范围。

  阚珂: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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