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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政府积极参与索赔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漫漫索赔路

  沉船事件发生之后,“新星”号母船东浙江通宇公司已经向媒体表示,初步决定要求吉瑞祥按船的造价2000万元赔偿通宇的损失。让情况变得更棘手的是,吉瑞祥还必须负责遇难船员的善后工作。

  “租船人是个小公司没有能力处理赔偿和遇难者善后的工作,现在吉瑞祥是最大的受害者。” 李某在采访最后无奈地告诉本报记者。

  吉瑞祥已经为“新星”号投保了船壳险,按理保险公司可以支付因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船舶全部或部分损失。但吉瑞祥法律顾问孙芳龙表示,“现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不能发表任何评论。”

  吉瑞祥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人史中明向本报记者坦承,索赔程序复杂,当务之急是尽全力妥善处理遇难家属的安置工作,“下一步我们会向责任相关方索要赔偿。”

  此前孙芳龙向本报记者表示,吉瑞祥派往俄罗斯的工作人员没有办法和俄罗斯边防军或者政府部门直接接触,所以至今无法正式和俄方协商索赔事宜。“我们希望在中国政府的关注之下,俄方能以积极的态度对遇难者家属和吉瑞祥公司的财产损失做出赔偿。但如果协商无果,我们将聘请俄罗斯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俄方索赔。”

  据悉,一名俄罗斯律师已主动联系吉瑞祥,愿意提供法律帮助。孙芳龙告诉记者,该俄罗斯律师支持吉瑞祥的索赔诉求,因为即便俄边防军有开火的法律依据,也必须赔偿遇难船员的生前抚养费。

  俄罗斯法律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蔡杰峰指出,俄方开火的合法性及俄方在组织搜救行动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将是吉瑞祥能否向俄方成功索赔的关键。但至今双方在俄边防巡逻舰开火时所处的位置、营救时的天气状况等关键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分歧。

  “既然有开火时的录像,俄方也应该会有记录全部事件经过的录像。这样当时的天气状况便一清二楚。从录像的时间也能推算出俄方开始紧追和攻击‘新星’号时的位置。这是我们使用法律手段向俄方索赔的关键证据。”孙芳龙说。

  原本预计在2月27日,俄罗斯官方将对外公布“新星”号货船沉没事件的司法调查结果,但至今没有任何后续消息。应急小组成员李某在俄期间无法直接接触任何俄罗斯官方成员,也没有获得任何关键调查数据。

  枪炮与法律

  随着索赔程序的开始,搅动着无数国人胞泽之谊、民族感情、国际认知的“新星号”事件终于进入了理性的阶段。

  在律师眼中,“新星号”赌博式逃亡并不是孤例。一位资深的海商法律师介绍说,三年前,被中国华北某地方海事法院扣押的一艘乌克兰籍船只找准机会,挟持了两名在船上负责监视的我方司法人员,强行离港。乌克兰船只逃进公海之后,把我方人员放上一条渔船,扬长而去。

  十年前,在同一港口,一艘俄罗斯籍船只也这么干过。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客座教授、海商法专家张永坚告诉记者,这些船只之所以能“胜利大逃亡”仅是因为中国和其他绝大多数恪守国际公法国家一样,不会把手无寸铁的商船击沉。即便开火,也只是攻击舵叶等部位,让商船失去动力而已,在船只避入公海后,遵循国际惯例的国家,一般不再穷追猛打。

  但这次俄罗斯人的强悍手段,终于让大家想起了硬币的另一面:“船舶在没有办理好离港手续之前强行离开绝不是常态。”张永坚这样说道,“没有齐全的手续,擅自离港,永远是下下策。”

  事实上,新星号当时完全有更合理的解决手段。

  扣船在海运贸易里面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面对贸易伙伴蛮横无理的要求时,“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求助于法律手段。”张永坚在谈及“新星号”时不无惋惜地说,“俄罗斯毕竟是一个法制国家,也是《1952年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国。”

  根据该公约规定,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新星号”事件里的俄方收货人有权在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向港口所在地法院提出扣押要求, 而“新星”号的租船人、船东也有权在法院发出扣船令后,缴纳保证金,先把船开离港口,再慢慢处理诉讼。

  “这样不仅双方都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后者也不会耽误自己的下一个合同,更不会因为擅自离港给自己带来麻烦,或造成惨剧。”

  张永坚建议,“新星号”的船东、租船人、遇难船员家属、幸存船员现在可以考虑向国内海事法院提起涉外经济纠纷诉讼。一般来说,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乐于受理这样的案件,因为这可以扩大它们的管辖权。

  “最理想的情况就是能像‘孤独’号案一样,中俄两国政府指定仲裁员组成混合委员会,负责裁决‘新星’号事件产生的争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吉瑞祥特聘法律顾问孙芳龙律师感叹道。

  孙芳龙呼吁中国政府更积极参与到此次索赔诉讼中来。

  国家的使命

  由“新星号”引申开来,如果中国公司,在广大的新兴市场遭到了类似俄罗斯“灰色清关”的潜规则,又该如何应急。

  事实上,李某之应急被其认为“被动”,若非驻俄外交官的鼎力相助,可能更麻烦。

  “各国司法制度不一,商人在政府面前总是相对弱势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专家郭瑜副教授说,在海外打拼的中国商人总会遇到各种刁难。

  外交学院相关专家则建议,鉴于我国海外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和复杂性,“我们是否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该类事件中政府、企业、个人各个角色之间的定位分清楚,规定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利于企业、公民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至于如何杜绝类似的悲剧,张永坚的建议是:与讲求信用的正当商人交易。张指出,法律手段虽然应该是中国商人维权的首要选择,但是,对于很多本来就没有诚意做生意,被当地黑社会控制的公司来说,这一手段很难起作用。

  在合法的商业环境中,政府则有较大的作为空间。

  从1999年到2002年,中国远洋连续有4条船“恒裕轮”、“安庆江轮”、“泰华海轮”、“乐从轮”在南非离奇被扣。中远的这4条船就是因为其他非航运国有公司和外国企业的纠纷而被南非法庭下令扣押的。

  曾经亲自参与这些诉讼处理的张永坚介绍说,在缴纳保证金、离港后的诉讼过程里,中国外交部、商务部、交通部都给了中远公司至关重要的帮助。

  事实上,在“潜规则”横行的新兴市场国家,国家的力量显得尤其重要。

  一位资深航运业人士向本报指出:“通过中国海运公司联盟,‘新星号’期租人(即航运公司)确实可以在俄罗斯收货人无故将船滞留港口之际向收货人施压。但前提是俄方公司是意图本分经营的公司,这样它会担心所有的中国海运公司都会对它进行抵制,影响它从中国的进口。但如果对方公司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并和海关关系非常密切,除了政府的力量,没有其他选择。”

  目前,中国商务部和外交部都已向俄方提出了交涉,“商务部已经在俄罗斯成立了代表中国利益的清关公司,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完成清关手续。”外交学院国际关系教授杨闯告诉记者。

  “商务纠纷通过国际司法来解决,中国驻外使馆的商务处派出代表处理问题,这是义务和责任。中外政府高层之间也有会晤的机制,这是帮助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关键。”记者  周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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