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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3月5日电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接受了中新网记者应妮的专访,就圆明园兽首拍卖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次专访内容如下:
一、如何评价此次“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如何看待蔡铭超拍下不付款行为?
答:国家文物局一直坚决反对拍卖圆明园文物等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认为这种行为有悖于相关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将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我局处理佳士得拍卖非法流失文物的原则立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形式积极追索圆明园铜像的努力,充分反映了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反对拍卖圆明园文物,希望文物回归中国的普遍呼声。遗憾的是虽经各方面努力,现在相关圆明园文物仍未能回归祖国,但是从事件整体上看,此次拍卖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是一次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法治观念的认知、探讨和提升的过程,必将对流失文物返还领域乃至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们已多次申明立场并正式下发通知文件,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尽量劝阻我境内机构和个人参与竞拍、购买任何被盗或非法出口的中国文物,包括战争期间被劫掠出境的中国文物。明确要求政府设立的文物收藏机构以及登记注册的各类博物馆,不得购买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有关竞拍行为纯属个人行为,我局在其召开新闻通气会前毫不知情。
二、舆论中有部分观点认为在此次整个事件中,政府的不作为(有的直指国家文物局)有很大因素。身为国家文物局局长的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指责?
答:这一段时间以来,在职责范围和现行国际、国内法律框架下,国家文物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
1、国家文物局在2008年10月获悉佳士得公司将拍卖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后,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向各方表明中国政府反对拍卖被劫掠和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的一贯立场。随着整个事情发展,积极保持与媒体联系,努力回应公众呼声,增进公众对流失文物返还领域内相关情况和理念的了解。
2、为防止借拍卖之机炒作、哄抬被劫掠文物价格的行为,国家文物局于2008年11月就发布了《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劝阻我境内的博物馆及其相关机构和个人参与竞拍、购买任何被盗或非法出口的中国文物。也就是说我们不赞成国内各博物馆购买各类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国文物。我们主张通过外交和法律的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实现非法流失出境的文物回到中国。
3、在此期间国家文物局一方面保持与佳士得公司驻华和亚洲区代表的交涉与沟通,并正式致函亚洲区总裁表明中国政府反对拍卖圆明园铜像的立场,要求该公司停止拍卖被劫掠的圆明园文物,更明确表示我们不希望由于此事件影响佳士得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活动。
三、蔡铭超3月3日回应了“为什么这个款不能付”,他解释因为文物局在2月26日紧急下发了《关于审核佳士得拍卖行申报进出境的文物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佳士得拍卖行在法国巴黎拍卖的鼠首和兔首铜像是从圆明园非法流失的。佳士得在我国申报进出境的文物,均应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这个证明或证明文件不全,将无法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作为一个中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规定,相信他本人和中国其他收藏家今后都会这样办。如果这两件拍品无法入境,自然不能付款。”从他的声明来看,似乎将不能付款的理由推给了国家文物局,因此引发外界揣测,这是国家文物局和他之间合唱的一出双簧?您对此做何理解?
答:如前所述,有关竞拍行为纯属个人方行为,文物部门在其召开新闻通气会前毫不知情,更未参与。鉴于佳士得公司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坚持拍卖铜像,国家文物局即按照此前向佳士得方面表明的原则立场,在法律框架内,对今后佳士得拍卖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活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此项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仅限于对佳士得拍卖公司提交的文物进出境申请行为。这并不会影响被劫掠文物回归中国。
四、在国家文物局2月26日的声明中说“此次拍卖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佳士得方面承担”。这句话该如何解读?可能会出现怎样的后果?
答:鉴于佳士得公司虽然也曾表示愿与中国政府合作的积极态度,但遗憾的是佳士得公司仍然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进行了圆明园文物拍卖。国家文物局即按照此前向佳士得方面表明的原则立场,在法律框架内,将对佳士得拍卖公司提交的文物进出境申请行为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这种措施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杜绝文物流失或非法进出境的可能性。
五、从圆明园文物拍卖事件看,文物追索并非简单的国内问题。国家文物局此前是否关注文物追索?做了哪些工作?
答: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文物追索的国际合作。打击文物走私和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正是这些共识的集中体现。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1997年加入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促进流失文物返还的原则、精神的尊重和支持,也为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文物返还国际合作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同时,我国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之间的文物返还双边合作。先后与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2009年1月,我国又和美国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美方对部分中国考古材料和艺术品实施进口限制。美国是中国文物的主要流向国,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使我国在防止文物非法流失、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实践证明,加强文物返还国际合作,通过法律、外交等途径追索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对于抢救保护文化遗产,维护国家文化权益,打击文物犯罪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此外,我还愿意借此介绍一些我国政府成功实施文物追索的案例:
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我国多次使用法律手段成功追索了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如1998年从英国索回走私出境的我国文物3400余件。2001年从美国佳士得索回走私出境的河北曲阳五代王处直墓彩色石雕像。2003年从香港佳士得索回被盗的河北承德珍贵文物49件,从美国索回陕西西安汉墓中被盗掘的6件陶俑。2008年从丹麦索回走私出境的我国文物156件。
此外,在部分存在法律障碍或当事方具有强烈友好意愿的情况下,通过与国外有关博物馆和收藏者的沟通、合作,多批流失文物被归还中国。如2001年加拿大国家美术馆将龙门石窟石雕佛像1件归还中国。2004年、2005年海外华侨将龙门石窟佛造像捐赠回国。2005年瑞典东亚博物馆将1件汉代陶马俑归还中国。2008年日本美秀博物馆无偿归还我国被盗的山东博兴北朝石刻菩萨造像。
六、通过此次事件,国家文物局是否会建立一套有效机制,引导海外珍贵文物回流?
答:中国文物的非法流失既有历史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社会公众对此次拍卖事件的关注和探讨,必将对我们的工作及整个流失文物返还领域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将在既有工作基础上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积极追索历史上流失文物的同时,做好国内现有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把好国门,防止出现新的文物流失。我们已经在全国设立了14个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忠于职守的文物鉴定审核专业人员队伍,不断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特别是不断完善关于打击盗窃、盗掘和走私的国内法规体系。使我们开展国际文物追索时,具备更加有力的国内法规支撑和依据。
第三,进一步加大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调查工作力度,支持国内专业机构投入更多的经费和人员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包括圆明园流失文物在内的专题研究,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全面收集、整理和研究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有关情况,准确掌握流失文物的基本面貌和重点文物的详实信息,为文物追索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和研究平台。
第四,积极的通过外交和国际合作努力,加快解决历史上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我们将更加主动地参与文物返还的国际合作,充分阐述我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原则立场,增强我国在国际文物返还领域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的文化权益。积极支持和参与教科文组织制订二战流失文物原则宣言的相关工作,使这一文件能够充分体现文物返还原属国的基本精神,成为相关领域国际合作的普遍准则和指导方针,并为战争期间流失文物等返还问题确立公认的国际准则,推动圆明园文物等流失文物返还中国。
最后,我还愿意再强调,社会公众和各相关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意识的提升是今后防止文物流失、促进文物返还的强大动力和有效保障。我们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我国关于文物追索的政策方针,号召、推动国内的文物收藏机构和收藏者树立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理念,不去关注和购买来路不明的文物,要对此方面行为保持警觉,更不能为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分子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