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7。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怎样办理备案手续?向哪个主管部门办理?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 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备案时限是“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所谓“生产之日”,是指生产活动开始之日,也就是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开始生产之日,而不是产品出产之日。只要生产活动开始了,企业就应当自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一是生产的品种,也就是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哪个或哪几个品种;二是生产的数量,包括年产量、现有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等数据。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生产品种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的说明。
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里的“所在地”,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表明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8。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9。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这里有三点应当注意:
(1)备案的时限,是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超过30个工作日不备案的视为违法经营。
(2) 备案的内容,是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其中,经营的品种,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品种,同时经营其他非管制品种的不包括在内。经营的数量包括年销售数量、上年度销售量等情况。主要流向,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等。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3) 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有所区别。其中,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重要性,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制相对严格,因此,规定了比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更高的管制级别。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用面广、量大,放在基层主管部门监督管制,在地域上以及管理上对企业经营和个人使用这类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相关手续更为方便。
10。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1。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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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审批后领取购买许可证。申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根据购买单位性质的不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同,其中,申请单位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其他组织的,如学校、科研单位等,应提交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根据《购销和运输办法》第5条规定,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以上材料应当是副本和复印件或者原件和复印件,审批单位收到并核对材料后留存复印件。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合法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证明,也即由购买单位自行出具的购买该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的书面证明,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该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应当是原件。
12。不需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有哪些情形?
《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该情形具有以下条件:
(1)须是医疗机构,即医院、保健院、诊所等合法医疗机构,其他单位不属于医疗机构的,不在此条款中。
(2)须具备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即须是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持卡使用单位,无该卡的单位仍须办理购买许可证。
(3)须是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仍须办理购买许可证。
1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条例》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同时,根据《购销和运输办法》规定,备案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1)属于经营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包括副本和复印件;属于其他组织的,提供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个人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公安机关核对,复印件用于留存。
(2)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应为原件。这是所有购买人均需出具的。购买人为单位的,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购买人为个人的,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