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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专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5:24  法制与新闻

  (本刊实习生)刘雅婧/文

  “一袋500克的袋装食盐成本价格为0.45元,消费者实际支付了1.3元。”

  “假设我们购进的是玻璃,但卖出的是玻璃杯,这位消费者错把玻璃的成本价当作了玻璃杯的价格。”

  以上两组声音分别来自北京市民廖奇和中国盐业集团北京市盐业总公司(以下称北京盐业)。由此,一场关于盐业价 格垄断的讨论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听。

  在廖奇对北京盐业部门的起诉书中,另一组统计数据指出:“北京盐业的净利润率是行业平均利润率的9倍。”

  2009年6月23日,廖奇用邮寄的方式将起诉书寄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在北京首次提起对盐业行业的反垄 断诉讼。要求北京盐业返还其因购买食盐支付的不公平高价与合理价格之间的差额价款,共计人民币0.85元。

  廖奇的计算数据来自于一家名为“数据中华”的统计咨询公司,依据“数据中华”的统计,我国盐业企业在2003 年至2008年期间的平均成本约占销售收入的95%,平均净利润率约为5%。社科院法学所通过调查计算得出的结论是: 被告的净利润率已经远远超过5%。

  观察人士看来,廖奇此举是一次四两拨千斤的试探。小小的0.85元是否能撬动行业壁垒?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东方公益)律师黄金荣告诉记者,由于盐业的长期专 营体制导致的区域性垄断,消费者为不合理差价买单已经很多年。

  经多方联系,针对盐业专营中价格部分,记者专门向北京盐业副经理米锟进行了求证。在北京盐业成本具体数字公布 上,米锟没有作出直接答复。但他表示,原告调查所得的——袋装食盐的零售成本价0.45元,差价0.85元的结论—— 与事实有很大偏差。北京盐业并不存在这样高额的利润空间。

  “这套公式的计算者并不了解盐业的流通过程和市场情况。袋装食盐0.45元的出厂成本价格是不正确的。”

  近年来,因盐业改革进程备受关注,盐业系统内部受贿和腐败案件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2008年,海南省盐务局花费公款62.98万元集体旅游;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食盐专营处原处长王思 静在内8人受贿;2009年7月7日上午,原广东省盐务局副局长陈琼福因涉嫌贪污受贿接受审判。

  盐业系统内部的高福利、高收入以及腐败问题由此呈现在人们面前。

  “我们关注盐业垄断领域也有一段时间了,由于盐业专营的地域性垄断,私盐买卖问题也成为一大诟病。”黄金荣介 绍,“一些小企业主购买工业原料,其中涉及到盐,由于利益受控在地方盐业集团手中,形成垄断性高价,他们不得不违法进 行私盐买卖。”

  而米锟表示:“腐败问题存在于各行业,个例不代表整体。北京盐业的人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北京市国企的平均水平。 私盐买卖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应该禁止。”

  是否属于不公平的高价?

  前不久,国内部分省市传出食盐涨价的消息,中国盐业总公司总经理茆庆国出面辟谣:“目前全国有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97家,食盐批发企业2400多家。中国盐业建立了三级质量网络,定价和调整都经过物价部门的严格审核,当前盐价一 直保持平稳,在总体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不存在上涨的可能。”

  而另一方面,黄金荣律师却认为,在现有盐业专营下,恰恰容易造成权力集中化,由资源垄断形成不公平的高价,也 就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销商品中能够使其获得超额利润的价格。

  目前,在国内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既是食盐和工业盐的经营者,还身兼盐业监管的政府管理职能 ,手中掌握着企业赖以生存的食盐计划生产指标。

  黄金荣律师认为,流通环节过多,增加了批发销售成本,同一地区销售又被划分为更小范围的专营区,盐业公司获得 超额利润的空间极大。

  北京盐业则对此申明:“盐业专营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关系国民身体健康。专营企业受国家指令性计划制约,无论是 采购渠道,采购价格还是销售价格,都没有自主权。其中散装食盐价格是由原国家计委予以确立的,小包装食盐价格是由北京 市发改委通过价格监审进行批准确立的,我们没有这么大的盈利空间和超额利润。”

  关于分级配送销售,北京盐业认为,北京十八区县拥有6万家注册餐饮业,还不包括星罗棋布的小商店,一万多吨的 小包装盐要直接送给终端用户,其他要通过分级配送的方式,如果不采取中心定点辐射周边、分区配送的方式,会大大增加流 通成本。“北京盐业公司只有30台车,全部自己送,十个30台也不够用,如果国内第三方物流发达的话,我们在配送方式 上也能减低成本。”

  在垄断和市场竞争两种条件下,盐业公司的经销活动成本的组成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大包装加碘食盐采购 成本;第二部分是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第三部分为小包装费用。

  据东方公益去年的调查估算:食盐批发商从生产商手中购买食盐的平均价格为400至500元/吨,但是销售平均 价格为1500至2000元/吨,整个批发销售环节的利润高出近3至4倍。

  一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6月1日提供的数据显示:

  “目前,我国大包装加碘食盐出厂平均价格为每吨367元(不含税,下同),产区批发平均价格为每吨429元, 食盐销售价格和小包装价格由各省制定。”

  结合这组数据,今年,在对北京地区以及国内数家大型制盐企业进行调查后,东方公益再次得出结论:

  在垄断条件下,当北京市经销小包装加碘食盐的批发价格为2180元/吨时,综合成本费用为1199元/吨,其 利润率是行业平均利润率的9倍。而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当批发价格为2180元/吨时,综合成本费用约为893元/吨, 利润率是行业平均利润率的13.4倍。

  因此,东方公益认为,北京盐业经销食盐的价格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公平高价,形成了行业暴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 平交易权。

  北京盐业对这组计算数据表示怀疑。“消费者很可能是将散盐价格计算进来,这其中甚至包含了饲料盐。食用盐包括 入口盐、饲料盐和食品加工盐等。政府管辖范围内产品之间的价格浮动很大。我们销售的是入口精致盐。北京市6万多吨入口 盐,食用盐计划接近13万吨,其中有一半的盐是食品加工盐。”

  米锟列出了北京盐业从采购到分装到配送销售三个过程中的大致九项成本:

  “一,采购价格,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去定点食盐生产厂家采购,是主要价格;二,从主要盐产区到北京的运费,几十 到上百不等,火车运输居多;三,从铁路运到库房的入库费;四,防伪标费用;五,外包装费用,小包装外加上食品包装纸箱 ;六,大包装改小包装的加工费用,包含机器损耗费和折旧费;七,管理费用;八,分送到十八区县的转运费;九,三级批发 的销售费用,往各个终端配送。包括人员开支,购买车辆等在内的成本。剩下的还有国家税金。

  其中,米锟透露了食品加工的外包装纸箱费用是“160元一吨”,他表示,这九项成本就是“从玻璃变成玻璃杯的 费用”。

  那么,在这组构成成本中,未公布的成本价格和2180元的实际销售价格之间到底是多大的比例关系呢?

  对此,北京市盐业总公司表示;这几种成本的价格总计占到了销售价格的80%到90%。

  “我们每个产品的价格以及成本每年发改委都要来审核,再加上国家税金,才成为我们的批发价格。客观上不存在不 公平的高价问题。”米锟介绍。

  关于计算数据,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毛晓飞表示,起诉状中关于垄断条件下的成本计算是根据国家发改 委提供的信息得出的,有事实依据。而关于市场条件下的成本计算只代表一种计算方法,愿意和北京盐业共同探讨。

  “目前北京盐业客观上不存在市场竞争,专营企业存在任意扩大成本的可能,所以市场条件下的预算更符合法律精神 。”毛晓飞说。

  公平交易权如何界定?

  北京盐业是否存在着侵害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有声音质疑:公平交易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无法像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样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黄金荣介绍,在这里,享 有 “公平交易”的权利主要是强调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不受强制交易的情形。

  在购买食盐的过程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双方,是否存在强制购买行为,界定有其模糊之处。

  对此,廖奇认为,依据《反垄断法》,被告作为具有专营专卖地位的经营者,负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义务。在盐 业专营的情况下,北京盐业是北京市惟一获得食盐批发销售许可的经销商,消费者无法选择向其他经营者购买价格合理的食盐 。全国的食盐市场均被各地的专营者所垄断,食盐零售价格基本趋同,无论在哪里购买,消费者均须承受不合理的价格,这本 身已是侵害了公平交易的权利。

  东方公益通过计算得出结论:“每年,北京消费者为盐业多支出的不合理费用约2亿元,全国消费者多支出的不合理 费用约130亿元,这些不合理费用百分之八十流向食盐专营企业。”

  而北京盐业内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北京地区消费者购买食盐每年多支付两亿元”,这组计算得出的数字也与 实际情况不符。“北京市盐业总公司一年的营业额也没有这么多。”

  关于公平交易权,米锟表示:“由于北京盐业并不存在不公平的高价问题,所以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问 题。”

  据黄金荣律师介绍,从公平交易权的外延来看,加碘技术并不复杂,不必给盐业公司以专营权,可由生产企业完成。 从科学角度,小包装袋盐的封装也更适合留给生产环节。同时,提供产品的包装规格单一,损害了消费多样性。目前市面上最 小包装的食盐也是500克一袋。而碘属于易挥发物质,大包装并不适合食盐中碘的保存,也不适合当今日益增多的单身或者 小家庭情况。

  北京盐业表示,食盐是日用的快速消费品,同时关系到国民身体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能随意分装。分级配送 制度需要改进,但是无法全部一站式解决。大包装加碘食盐改小包装加碘食盐的过程中,卫生安全和技术很重要。目前在通州 区的分装配送中心是世界卫生组织支持建立的,是完全无菌化车间操作,保证了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

  盐业专营

  是否存在商业秘密?

  盐业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中国食盐每年的消费总量在880多万吨,食盐生产能力在一千万吨以上。相比烟草专卖, 盐业专营日渐成为商业垄断领域的焦点。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的法律基本原则,毛晓飞认为: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下位法 ,涉嫌违反了上位法的《反垄断法》,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造成我国当前食盐市场地域性垄断的局面,并已经产生严重的 经济和社会后果。

  依据《办法》规定,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而采取了“食盐加碘”和“垄断经营”的经营方式。如今,国家专营 制度顺利完成了在短期内普及碘盐的历史使命。食用碘盐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6.9%。

  黄金荣律师认为,在如今的市场条件下,《办法》设定下的专营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影响到了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福 利最大化。

  2008年10月27日,东方公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并抄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东方公益质疑《办法》中的“食盐计划定点生产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谁来生产”、“生产多少”,“食盐计划 专营批发制度”则造成了“地域性市场垄断”。要求考虑改进《办法》,逐步放开盐业的市场竞争环境。

  记者前往北京几家沃尔玛超市随机采访,关于食盐价格问题,多位消费者的观点大致相同,他们认为,袋装食盐当前 的价格不算贵,即使涨价,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也不大。他们同时表示对盐业集团内部的运作“不清楚”。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李女士说:“盐毕竟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如果给我们在消费的时候选择面更宽一点就更 好了。”

  而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盐业改革是大势所趋,只是缓疾问题。盐务信息公开透明化也是早晚问题。”

  东方公益曾向北京市发改委提出“食盐价格的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09年5月22日收到的回复是,北 京盐业认为这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不参与市场竞争的垄断专营企业怎么存在商业秘密?”毛晓飞说, “只有在完全开放的市场条件下,才存在着市 场主体商业秘密的问题。盐业公司作为垄断性专营企业,是服务性企业,承担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因此盐业公司不 存在所谓商业秘密,消费者对此有知情权。”

  北京盐业公司则表示,“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市场主体,作为企业就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能贸然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成 本价格信息。国家发改委那里有我们的价格体系,我们对政府对审计都是公开的,消费者或者媒体可以通过政府渠道去了解这 些信息。如果需要调查,请出具律师函,我们会予以配合。”

  米锟同时表示:“中石油,中石化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也不会贸然公开自己的信息的。”

  问题的争执似乎落入了循环怪圈。消费者想知道的这部分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盐业系统是否该向社会把自己的预 算和收入予以公开,双方仍然各执一词。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则以“反垄断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为由未受理此案,建议原告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7月3日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然未被受理。

  廖奇和东方公益表示,将继续完善诉讼资料,争取进入法律程序,参与社会讨论。

  而北京盐业公司则表示,愿与消费者在信息获取的渠道和方式上做良性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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