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文
在我国,公益诉讼是个日久常新的话题,最近又因一起社团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动而再度升温。据报道,中华环保联 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联合会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已 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社团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破冰立即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专家认为这种突破打破了环 境公益诉讼的第一难。
在法治话语日渐强势的今天,“破冰”类案件总会受到舆论的强烈关注,引发大众对法治发展的种种猜想。就上述社 团环境公益诉讼案而言,其之所以如此受到法律专家的赞誉,原因即在于:公益诉讼在我国原本尚处法律空白阶段,相关成功 案例寥寥无几,更何况是由社团组织担当诉讼主体,这无疑开辟了公益诉讼的新渠道。
所谓“公益诉讼”,本质特征在于发起诉讼者的诉讼行为并非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我 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法,一条重要的规则是只认可利益关系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果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难以成 为原告。可见,在国家立法尚未得到修正之前,无锡中院的突破性“受理”虽然勇气可佳,但显然并不代表我国司法实践已经 打通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通道。
如果说立法上的障碍可以通过修法来解决,那么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则决定了现阶段社团公益诉讼只能是“凤毛 麟角”。众所周知,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发展极为缓慢。虽说改革开 放以来,法律政策上的宽松为民间社团组织的繁荣提供了良好环境,但无论是与西方国家民间组织的发达程度相比,还是与法 治背景下行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需求衡量,我国的民间社团组织都显现出明显的欠发达样态。这不仅体现在数量上全国性民间 组织的有限,还体现在自治程度上的缺失,许多社团组织在运作中逐渐变为政府部门的附庸,过于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淡化了其 社会自治的功能。事实证明,江苏这起案件的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也是国家环境保护部直属的,如果背后没有环保部这块牌子 ,或是换做其他民间组织,法院能不能受理还真不好说。在这种背景中,我们很难期望发育不良的社团组织,能够像美国的N GO那样活跃在法院和受害人之间,扛起公益诉讼的大旗。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由社团组织打通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障碍还困难重重。所以笔者以为,现阶段突破公益诉讼的难局 ,除了要关注此类破冰案件的积极意义外,更需要寻求贴近现实的可行性方案,回到立法对诉讼主体的修复上来,回到检察机 关承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便宜”路径上来。
虽然说,着眼于未来法治发展,由社团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不仅有助于推动民间自治组织的壮大,同时也契合公益诉 讼制度自身的发展逻辑和方向。但与当前略显稚嫩的民间组织相比,担负法定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无疑更适合担任公益诉讼主 体,由其打通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难局的难度更小,可能性也更高。在由检察机关全面开启公益诉讼的来日,随着社团组织的发 达和公民自治程度的提高,我们才能迎来一个“促进私人和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