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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并非良性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7:17  法制与新闻

  阮占江/文

  近段时间来,无论是一些热点案件的处理,还是社会舆论对一些热点事件的反应,都让人从中感受到,一种严刑峻法 的重典主义倾向正在我国社会日益盛行。

  从今年六月到八月,全国各地接连发生了一些严重的酒后驾驶肇事伤人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遏制酒后驾 驶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了零容忍、高压线的从重处罚原则。其中在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更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无证酒后驾车司机孙伟铭死刑。虽然判决曝光后引起了一定的社会质疑,但很多人还是对 这个判决表示了认同与支持,认为这样更能有效维护交通秩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之前,更是不断有专家、律师与个 人建议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和我国交通治理领域一样,严刑峻法的重典主义倾向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里同样声势正旺。8月14日,江苏盐城 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 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由于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此判 例赢得了广泛的赞誉之声。不少人认为这一判决为我国的环境治理找到了新思路,新华社更是发表新华时评认为:对于那些明 知排污会破坏环境,伤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破坏生态者”,不用重典惩处不足以彰显法律威严,因为目前我国 各地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不用重典,就保不住绿水青山,更保不住人民的生命健康的危急关头。

  应该说,目前我国社会之所以会在交通、环保领域出现如此集中的严刑峻法的重典主义倾向,不仅与这两个领域本身 严重失范的现状相关,也与长期以来社会民众积累的怨气、不满相关。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的交通秩序与环境治理整体上得到 了很大改善与提高,但也长期存在着普遍而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消极行为与现象,以至于各地各种严重交 通事故与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

  长期饱受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困扰的社会民众,确实渴望职能部门能够采用一种更为严格、有效的铁腕治理方式, 以尽快终结那种失范的现状。这或许正是乱世中重典主义容易流行的社会心理基础。但是,如果在一个健康、良性的现代法治 社会,社会民众依然普遍推崇与迷恋严刑峻法的重典主义,那这只怕远非现代良性法治之正常状态。

  实际上,考虑到刑事责任对社会个体的杀伤力,刑法本身有着一些十分严格的基本原则,比如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 罚的轻重与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该相互适应;比如罪刑法定原则,即刑事罪名必须严格依据现有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擅自 添加罪名。对比这些基本的刑事原则来看,无论是目前交通领域中的重罚重判,还是环保领域中的首例投毒罪判决,其实都在 一定程度上有所偏颇与迷失。

  虽然一些酒后驾驶导致的肇事伤人案件性质恶劣,但真正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的,只怕是少之又少。对 酒后驾驶课以重罚重判,固然能有效震慑醉驾者,但其实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遏制酒后驾驶更为关键 的,其实还在于各地各级交管部门切实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以及惩戒酒后驾驶者,以从根本上减少与消除 酒后驾驶者的侥幸心理。

  同样,治理环境污染固然需要司法部门充分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严格乃至顶格量刑处理,但鉴于环境污染 后果的严重性与难以恢复性,真正等到司法部门动用重典处罚时已经为时晚矣。遏制环境污染,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各地政府部 门彻底转变政绩观,在于各地环保部门切实加大日常环保执法监管力度、深度与广度,从而更多使环境污染少发生、不发生。 如此一来,即使不用重典,问题不仅照样能得到有效解决,法治的统一性、稳定性也不会遭受冲击,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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