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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推动权益成长

  选题策划/郑荣昌

  共和国60年的发展历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公民权利成长的过程。而公民权利的快速成长,堪称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法治进程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公民权利能够生长,许多心怀责任感的公民,包括公益诉讼者、维权案件的代 理人和当事人功不可没。没有他们,即没有人民的参与,公民权利的生长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心怀责任感的公民, 有一个共同的性格特征,那就是“较真”——认真。确实,较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品质,无论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科学的进步 ,都是那些较真的人着力推动的—— 没有马克思的较真,隐藏在价值后面的剩余价值理论就不会被发现;没有牛顿 的较真,苹果砸中脑袋的概率事件就会被忽略,他就不会发现万有引力;没有42岁的黑人妇女、裁缝女工帕克斯拒绝在公共 汽车上为白人让座,美国的种族歧视也不会终结…… 在我们国家,这些可敬的公民还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坐标,那就 是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在我国结束动乱、走向法治化的时代,他们总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行动,在法治的框架内较真。反过来说 也是成立的——就因为心中有这样一个价值坐标,他们才会较真,才会笃信法治。 许多较真的人,犹如沉寂夜空的 星星,曾经照亮世界,但斗转星移间,又归于默默无闻。寻访他们,就是寻访中国人身上永远不会丧失的执善固执的文化基因 ,就是寻访已经扎根于中国人心中的以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法治观念。概言之,寻访他们,就是 寻访一种价值。 在共和国60华诞的日子里寻访他们,也是对公民普法教育成果的一次巡礼。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

  寻访当年那些“较真”的人

  特邀记者/郑巧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乔占祥、俞江、王英、张先著、王海、李刚、郝劲松、宋德新、张文、张海超等有责任感的公民 ,以自身的努力和牺牲,在为我们的社会构筑着“公民权利”这座大厦。

  乔占祥,还想打禁烟官司

  人物背景:2001年1月18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依法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质疑春运期间 火车票价格上浮的行政行为。此后,他又将铁道部告上了法庭,社会各界人士也遥相呼应。2007年1月,铁道部终于叫停 春运涨价,在此后,每年都有上亿旅客直接受益。乔占祥因此被誉为“叫停春运车票涨价第一人”。 乔占祥现在是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很忙,我们的访谈是在电话中进行的。 记者:你花了不少时间打那场春运涨价的官司 ,对自己却是徒劳无益。您是否有点后悔? 乔占祥:一点儿也不后悔。因为一开始我就很清楚,这样的官司是没有 钱赚的,只是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大众。这样的官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公益官司或公益诉讼。我认为,为了生存,我们律师要打 赚钱的官司,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也要打公益官司。 记者:您说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大众,能否加以说明? 乔占祥:2002年1月,差不多就是我跟铁道部打官司的时候,国家计委就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国家级 价格听证会。此后,有更多的人对春运涨价提出质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将此种质疑带到了两会上。2007年,铁道部 终于宣布停止春运涨价。 而且,通过这场官司,有更多的普通老百姓知道了《行政复议法》,知道了可以用这部法 律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后,果真有更多的人投入到各种各样的公益诉讼中来了。所以说,我的 行动推动了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也让大众得到了实惠。 当然,铁道部叫停春运涨价这件事本身,是社会各界共同 推动的结果。 记者:打完这场官司之后,您是否还打了别的公益官司? 乔占祥:是的。后来还打过一 场涉及农民土地权益的公益官司。在这个案子中,地方势力用“以租代征”的方法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以租代征”的 问题同样具有普遍性,因此,这场官司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今年年初,我还有过一个策划,就是赶在5月3 1日的世界禁烟日,围绕公共场所吸烟这个问题打一场公益官司。只是,这件事情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由于准备时间超过了原 先的设想,这件事情只好暂时搁置。 记者:公益性质的案子层出不穷,您接这种案子是否会有某种选择? 乔占祥:对于公益性质的案子,接与不接,我会有所选择。在选择中,我不拘泥于个案,我更关注具有普遍意义的案子。 记者:您是怎么进入律师这个行业的,您是否天生就喜欢打官司? 乔占祥:只能说天生就喜欢法律工作,不能说天 生就喜欢打官司。我读高中的时候就爱上了法律,立志要报考法律院校,从事法律工作。后来,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律系,毕 业后,我在大学教了10年书,最后成了一名律师。在所有的法律工作中,我最喜欢做的并非律师的工作,而是法官的工作。 记者:可是,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你是堂吉诃德式的人物。如此说来,你就应该更喜欢当律师,因为律师的工作更具挑战性。 乔占祥:那是误会。任何英雄壮举,假如脱离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不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都是不会成功的,也是我不屑去做 的。跟铁道部打官司的时候,国家已经出台了支持民众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出力的一系列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 讼法》。我只不过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服从了依法治国的国家理念,当了一回排头兵罢了。正因如此,我的行动才得到了上 下一致的赞誉,才有了好结果。 记者:铁道部作出春运不再涨价的决定和这场官司有没有关系? 乔占祥 :没有证据证明铁道部的决定跟这场官司有直接的联系。 但是,这个决定肯定是铁道部善于体察民情民意的结果, 这场官司肯定也是反映了民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铁道部的决定和这场官司还是有关系的。 可资佐证的是,曾经 有一位铁道部的工作人员向我透露,铁道部的领导对这场官司是欢迎的,他们认为这场官司推动了铁路部门的改革。 记者:这场官司显然让您出名了。出名之后,找您打官司的人是不是多了? 乔占祥:开头两年是多了,许多人确实 也是冲着我打这场官司产生的名气而来,但是随着时光的流逝,记忆的淡化,这样的人渐渐地少了。但是,这样的人多半“苦 大仇深”,他们的官司不仅不来钱,还特别难打。所以说,这场官司没有给我带来多少“好处”。 相反,因为这场 官司,我无意中成了许多老百姓遇到麻烦时的“义务法律顾问”,仅仅2003年一年,我就接受了千余起这样的咨询,也耳 闻目睹了形形色色的消费纠纷。 记者:您对我们国家的法治进步有何期待? 乔占祥:中国的法治化历经 曲折,才走上坦途,走上坦途的标志就是国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但在几十年的实际运作中,法治化的步伐落后于市场化 。我认为,这种状况亟待改变。鉴于这样的现实,今天的法律人依然任重道远。

  俞江,险些走下大学讲坛

  人物背景:2003年3月,年轻的湖北籍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走在广州的街头时,被执法人员以“三无人员”为由收 容,并被殴打身亡,引发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三位年轻的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随之, 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 当年上书的三位博士之中,另外两位出镜率比较高,人们已经耳熟能详。因此,记者将目光 锁定了公众比较陌生的俞江。他现在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记者:真是非常感激,因为您终于 接受了我们的采访,您为本刊破例了。 俞江:我自己真没什么好谈的,就是因为很普通,不愿从事热闹的工作,才 选择了学院式的生活。可是,您用那么容易打动我的理由说服了我。现在我们开始吧。 记者:上书这件事和您以前 的经历有什么关系? 俞江:应该说没有什么关系。 可能你知道,我原来曾经当过警察。我对警察这个职 业并无偏见,至今还有怀念。只是我不适合这个职业。我工作过的警察局曾是全市五个优秀单位之一,风气很正。当警察很辛 苦,现在做学问也辛苦,但不一样,以前要没完没了地和人打交道,现在可以见事不见人。 孙志刚事件发生时,我 只是从专业见解上提出一种可行性,并非对警察有特别的爱憎。 记者:但是,您当过警察,应该对孙志刚事件的发 生不会太惊讶? 俞江:是的,由于我有以前的工作经验,对这种事情并不觉得特别的惊讶。我早就预感到,只要收 容制度存在,这种事情肯定会发生,不在广州就是在别的地方。但是,我也知道,废除收容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的变化 就是缓慢的,这种缓慢也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代价。但是,发生这件事情,我还是感到非常沉痛。 记者:这件事对 您以后的事业和生活有什么影响? 俞江:基本上没有正面的影响。在发生这事之前,我已破格评聘为现在这个学校 的教授。专业能力基本上得到学界的认可。本来希望自己趁着年轻多读些书,但这事后,各种求助信雪片似的飞来,我一书生 无能为力,但看了那些信件,难以平静。这件事情很影响心情。 我的两位同伴以后的选择,与这些信不无关系。我 呢,说实话,脾气比他们急,不像他们,可以耐心地与各种人打交道、劝解、倾听。这些我做不来。所以,那些信让我更深地 把头埋进书里。 因为心情不好,也会影响生活。幸好妻子是个好脾气,一直能容忍我。妻子是同行,贤惠,受益她 很多。我们感情很好。 记者:社会评价? 俞江:这个问题我自己不知道。但似乎身边的学生因为这件事 而尊敬你,这是真的。但我始终认为,我们并没有做什么特别的事情,只不过是为人们提供一些技术支持罢了。 记 者:除了教学以外还做什么? 俞江:我这几年,除了教学就是科研。我的研究方向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史,具体是 近代中国的民法史。我很喜欢我的研究领域,它是个无底洞,也是我的避难所。我可以在自己的研究中获得很大的乐趣。 记者:教学怎么样? 俞江:还可以吧。我的课是比较认真和扎实的那种,这是我和学生一致认为的。但不适合所有 的学生,有的同学可能觉得枯燥。对于喜欢的同学来说很喜欢,对于不喜欢的同学,我不勉强他们,他们可以不来上课。这样 就可以各得其所。 记者:对社会发展的期待? 俞江:我对中国社会的长远将来是看好的。这个民族经历 如此多忧患,没理由说在这样好的条件下会没有好的发展。但我对中短期有很大的忧虑。如果说有期望,那就是抓紧时间,在 10年里完成所有制改革。留给人们从容改革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我所说的所有制改革,主要不是指国企改制问题,而是不动 产的归属问题。尽管国企改制也是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问题,但我认为它不是第一位的,甚至应该将该问题暂时冻结起来,因为 一个现代社会同时存在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是很正常的。 记者:对自己的期许? 俞江:我只希望我能做 完自己计划中的工作,看完计划中的书。我对自己的期望不高。我觉得自己是这种人,很早就懂得这个道理的:一个普通人一 生只能做好一件事。在我看来,我的天资有限,所以只好靠专心来弥补。

  王英,业余活动是“斗酒”

  人物背景:1997年,因丈夫饮酒过量早逝,中学女教师王英走上了长达12年的“斗酒路”。她不断地打行政官 司,不断地奔走呼告,只为让自己的悲剧不在别人身上重演。她还是“必须在酒标签上明示饮酒有害健康”的首倡者。漫漫“ 斗酒路”上,她还成了令许多专业人士称奇的法律专家。 从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终于推出了《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这个通则虽然只是“推荐”饮料酒企业在酒标签上标示“饮酒有害健康”,但也属于一个不小的进 步。这个事实意味着王英的维权活动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现在的王英,是河南省许昌市广播电视大学一名教师。 记者:您是因为业余所做的饮酒消费者维权工作而闻名的。我们姑且将您做的这项工作叫做您的业余活动如何? 王 英:没问题。 记者:您认为您的业余活动有何社会意义? 王英:意义太大了。喝酒有瘾,有损健康,过 量饮酒即酗酒尤其有损健康。酗酒让人神志不清,对自己、家人、社会造成危害。酗酒浪费钱财非常惊人。酗酒严重地损害家 庭尤其是夫妻关系,因为酗酒喝酒闹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案例多得很,酗酒真的害死人。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酒驾恶性事 故(如南京张明宝案、杭州魏志刚案、成都孙伟铭案,等等)更是证明了这一点。这些恶性事故还证明,我的业余工作是非常 有意义的,也是有先见之明的。 记者:您将您的业余工作与酒驾事件联系起来了,这是很有意思的。能不能再谈谈 您的业余工作对您的正业乃至您的人生有何影响。 王英:如果说这件事对我的影响,我认为是太大、太深刻啦!它 整个改变了我的人生,假如用长度来衡量,可以说是影响几辈子。除了影响我的人生,我还希望这件事能影响人类的历史,改 变人类的命运。这样,我的苦也就算没有白吃了。 记者:社会各界对您的业余活动是否认可? 王英:很 多人支持我,人民大众支持我。也有一些机关支持我,当然还有媒体。但是,也有反对的声音。酒的势力还很大,它依靠经济 利益维护它自己,酒不愿意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记者:您这种业余活动从未中断? 王英:从未中断,现 在还在继续。因为酒包装上的警示标志还是“推荐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我认为它应该是强制性的,应该像香烟包装那 样。 丈夫去世之后,我一共打了近10场商标官司,涉及:有欺骗之嫌的富平春酒、五粮液酒,产生不良影响的人 民大会堂酒、人民大会堂烟,涉嫌侮辱消费者人格的酒鬼酒,等等。但是我都败诉了。我不服,还要把这类官司打下去。 今年7月22日,酒鬼酒的商标案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官司打了8年了,还没有结果。我在等待判 决。 记者:您要求在酒包装上打出“饮酒有害健康”的标识,有没有法律依据? 王英:法律依据太多了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产品质量法》第15条(老法);《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49条、第101条 (新法);《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第4.1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化法》第4条、《立法法》等。 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就规定得够清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记者:您原来是中学教师,后来怎么当了电大教师? 王英 :丈夫去世之后,我很困难,就回到娘家所在地许昌教书,好得到一些帮助,度过生活上的难关。在电大,我教政治、法律方 面的课程,当班主任。 在教学上,我会结合生活实际、市场现象给学生讲解理论,学生比较爱听。我的目的是,不 仅让学生学到理论知识,还要让他们学到智慧,明白现实中有美好的东西,也有需要防范的风险,还有需要我们付出努力去改 变的地方。 记者:能否谈谈您的家庭生活? 王英:呵呵。很苦、很简单、很忙。房间被材料堆满了,还 有书,没有下脚的地方。我实行“三不主义”,不添家具、不添新衣,不吃贵的东西,因为我要把钱省下,交给商标评审委员 会。申请撤销一个3个字的侵权商标,他们就要收我1500元,我已经申请了六七个。申请被驳回,我还要起诉到法院,还 要交诉讼费,还要花钱复印材料,买法律书,买车票,等等。 有位名人说过“人生就是苦难”。想想天下哪个老百 姓不吃苦呢?谁让我们生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国家我们不建设,谁建设?我们不吃苦,谁吃苦?只要能给后辈带来幸 福生活,给国家带来新气象,吃这些苦都是应该的。温总理说,一个民族总需要有一些仰望星空的人。我希望我也是一个仰望 星空的人。

  张先著,沉静的公益人士

  人物背景:2003年11月,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便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年轻的张先著状告安徽芜湖市人事局 ,这就是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5月,在声势高涨的背景下,张先著胜诉。 2004年,国家对《 传染病防治法》做了修改,次年又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提出“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 的合格”,从法律层面为消除乙肝歧视扫清了道路。 张先著现在是一家著名网站的工作人员,也是国家三级心理咨 询师。 记者:是什么原因让您发起了针对乙肝歧视嫌疑人的诉讼? 张先著:在得知自己因为携带乙肝病 毒而不被录用为公务员后,原本我是准备离开安徽,去内蒙古恩格贝做志愿者的。可就在这时候,我上了一个乙肝公益论坛, 看到许多和自己一样的人正在或者已经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歧视。 这些歧视主要有:考大学时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受 到歧视,毕业后找工作因为乙肝受到歧视,婚恋时因乙肝而再次受到歧视。这些歧视贯穿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生。体内的 病毒没有打垮他们,歧视却给他们的心灵带来了深深的伤害。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促使我站出来了。 我希望通过自己 的诉讼行为,引起全社会对乙肝人群的关注,消除人们对乙肝人群的歧视,让乙肝人群都能够生活在阳光之下。 记 者:中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歧视的也不在少数,为什么恰恰是您第一个发起了这种诉讼? 张先著: 歧视使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因为,公开了身份,就可能会失去更多的工作机会,遭受更多的歧视。 假如打官司,肯定要公开自己的身份。这就是绝大部分携带者迟疑着没有诉讼的原因。但迟疑着没有诉讼不等于他们永远不会 诉讼。我相信,如果我不去诉讼,晚些时候,也会有其他乙肝病毒携带者去诉讼的。 记者:2003年1月,浙江 一位叫作周一超的年轻人因为同样的原因刺杀了嘉兴市人事局的干部,次年4月被判处死刑。这件事情对您有何影响? 张先著:这件事情在当时非常轰动,而且就发生在我作出诉讼决定的前不久,对我产生的震撼作用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它更 加坚定了我“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的信念。 记者:您的诉讼有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张先著: 我是2003年11月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次年4月也就是周一超被执行死刑的那段时间一审胜诉,同年5月二审胜诉。有人 说,公务员报考职位已录取结束,我只是名义上胜诉。可是,再怎么说,我也是胜诉了,这也是来之不易的。那段时间,我接 受了许多媒体的采访,媒体报道又在社会上激起了强烈的反响。我不仅赢得了官司,还赢得了全社会对乙肝人群的关注。我认 为,赢得这种关注比赢得官司更重要。 记者:社会各界和家人是否支持您打这场官司? 张先著:起初, 家人是非常反对我去打官司的,因为在一般老百姓的心目中,民告官是没有什么好结果的。但是最终我还是说服了父母。随着 官司的进展,越来越多的人对我表示关注、支持和理解。 记者:这场官司对你的人生产生了什么影响? 张先著:说起这个,我真是感慨万千。一审判决后不久,我就离开安徽,去过广州、四川等地,做过各种各样的工作,可以说 历经坎坷。这段经历,让我更加切身地体会到公开身份给工作上、生活上带来的种种不便。 可是,我的知名度还在 不断地扩大,2004年成为“中国十大法治人物”,2005年成为“法制日报十大法制新闻人物”候选人,似乎充当一个 公众人物已经是我的宿命。 后来,我被广州一家公司邀请去做行政工作。好不容易又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我非常 珍惜,不但谢绝了媒体的采访,还隐名埋姓。但是最后,还是有一个同事发现了我就是张先著,处处给我制造麻烦。最终,我 还是选择了离开。 此时,生存的压力、信任的危机等一起压上来,我差点精神失常。为了远离社会视线,让自己疲 惫的心得以安息,我瞒着父母,去了贵州龙里县一个小山村支教。 支教满一年后,我离开了贵州,开始了新的工作 和学习。从此以后,我不再像以前那样总是站在公众的视线之中,而是选择了默默去做一些有意义的事。 记者:这 场诉讼让您吃了这么大的苦,您是否后悔? 张先著:可以说,这场诉讼改变了我的人生。如果没有这场诉讼,我可 能一直生活在父母身边,自己做一些小生意,然后结婚生子。因为这场诉讼,我的人生变得更加坎坷,经历了很多人都无法经 历的痛苦。 但是,我并不后悔。因为这段经历,让我深深地懂得了什么是责任。这份责任,促使着我会更加意志坚 定地去做更多有意于社会的事。当然,在选择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放弃一些。最为愧对的是自己年迈的父母,因为不能在他们 身边尽守孝道,还经常令他们为我担惊受怕。 记者:您至今不能放弃的理想是什么? 张先著:还是根据 我自己的经历和学识,做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乙肝维权和科普我都做过了,针对乙肝人群的心理咨询我也做过了。将来, 除了工作学习外,我还会在如何应对虚假医疗方面做一些工作。 不过,我更希望能够早日消除各种针对乙肝人群的 歧视,让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让阳光驱散歧视给他们带来的心灵阴影。其实,乙肝病人并没有那么可怕,乙肝病毒携带者 更没有什么可怕,他们不会传染,也能够正常地工作和生活,和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

  相关链接:还有这些较真的人

  李刚:单挑“全国牙防组”

  李刚是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律师。2005年6月,新华网一篇介绍牙防组的文章引起了他的注意。该文“两张桌子 、两部电话、两台电脑和两个办公人员就构成了这个在牙膏认证中鼎鼎大名的全国牙防组”及“认证费最高达到几十万”等细 节令人瞠目。 李刚对牙防组进行调查,发现了更大的问题:它是卫生部设置的临时机构,却从事认证并使用认证标 志,这是违法的。它的论证不具有中立性,误导消费者。它还涉及经济利益。它除了为许多牙膏做论证,还为乐天木糖醇口香 糖等做论证。 于是,李刚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将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生产商、销售商、全国牙防组以及卫生部 推上被告席,状告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生产商虚假宣传。 虽然李刚向国家认监会投诉,并三次向法院起诉都无功 而返,他的行动还是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市场上已经看不到打着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产品;法院向国家认监委、卫生部 发出司法建议函;认监委和卫生部共同做出了要求牙防组停止违法认证的处理决定,并着力推动建立我国口腔用品认证制度。

  王海:“中国打假第一人”

  1995年,22岁的青岛籍青年王海陪亲戚到北京考学,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关“双倍索赔”的 规定。于是,他花170元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下两副索尼耳机,经过三天努力,弄清楚了这是假冒伪劣产品。此后,他到隆福 大厦买下商场剩下的10副假索尼耳机。8个月后,他拿到了12副假耳机的赔偿款。 首次打假成功,《中国消费 者报》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发表了文章。王海的名声迅速传播开来。之后,王海开始现身全国各大城市,进行买 假打假活动,所到之处,商家皆紧张。许多商家还印发王海的照片,让售货员记住这张“可憎”的脸。于是,墨镜成了王海的 保护物。 “王海现象”也引发了理论界热议,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给予好评,还为他题字——市场清道夫。199 6年年底,王海成立了“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开始接受企业的委托打假。此后的王海,有三条最基本的维权底线: 不违法,不妨害他人,服从公益。 王海开了改革开放三十年间公民维权的先河,成为第一位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 “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被媒体评为中国新闻人物。《南方周末》称他是“脚踏实地的爱国者”。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访华 时还会见过他,称他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

  郝劲松:终结列车无发票历史

  郝劲松是青年法律学者,“复式诉讼”理论的倡导者,主张动用密集的火力轰击可疑地区,并延伸扫射,以肃清某些 不合理的现象,先后七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状告垄断集团及相关部委。 2004年夏的一天,他在火车上 用餐,购物索要发票未果。于是,他在四个月内连续三次把“铁老大”铁道部告上法庭,最终由北京铁路法院判决郝劲松胜诉 ,促使铁道部向全国各铁路局发出《关于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结束了中国列车服务不开 发票的历史。 为此,他入选《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当选2006中国十大消费维权人物,被《环球财经》 等杂志联合评选为“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还被先后提名为2005中国法制新闻人物,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 物。他起诉的两起案件分别入选2005中国十大案件,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宋德新:起诉“高速路不高速”

  宋德新是人大法学博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他在家乡河南打了两场官司。

  2003年3月,他停在河南郑州某单位门前的汽车上被贴了一张罚单。他从这种处罚方式中找出7个违法之处。与 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涉无果后,他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处罚方法违法,不久获胜。 2004年7 月30日,他前往河南中牟县做调研,开车上了连霍高速公路。那段长约60公里的路段,竟出现了6处计10余公里维修点 ,使他耽误了行程。找高速公路管理方讨说法不果,他以管理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服务,构成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 照《合同法》赔偿10元直接损失,被驳之后又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诉讼费。宋德新说,这等于认定 了对方存在过错。 尤其让他欣慰的是,罚单案胜诉十几天后,被告方改变了在大街上四处贴条的做法。高速公路案 一审宣判后,法院向被告方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希望被告方在高速公路维修、养护路段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制作大幅警示标识 ,以保障过往司机的知情权。 其后实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更是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致 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及时改正,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应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河南省人大有关人士称 ,宋德新的诉讼促进了这一条款的出台。

  张文:引发奶粉问责风暴的医生

  2008年8月28日,湖北省《楚天都市报》率先报道了3例婴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导致结石娃娃的事件,该报 道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9月11日,《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那篇因为“最早点了三鹿奶粉大名”的震惊全国的报道,也参 考了这篇报道。 如同当年的SARS事件一样,向《楚天都市报》报料的也是一位医生。他叫张文,是武汉同济医 院的小儿外科副主任医生,也是德国海德堡大学的“海归”。那段时间,他陆续接治过多名肾结石患儿,这些患儿都吃过同一 品牌的奶粉,这引起了张文的警觉。于是,在2008年8月28日的采访中,他直言不讳地说“高度怀疑三鹿奶粉可能导致 婴儿肾结石”。 媒体认为,若不是张文医生大胆地说出这句话,“三鹿奶粉事件”还会延期爆发,后果会更加严重 。在当时的情况下,说出这句话需要胆识,尤其需要对人民的高度责任心。张文医生这句话,无意中推动了中国奶制品行业的 问责风暴,导致多名高官和企业家下马,食品类企业因此不再拥有免检产品资格,一些知名品牌被取消了优秀称号。

  张海超:揭开职业病鉴定黑幕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农民。2007年,他到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难以 医治的职业病尘肺,但企业拒绝为他提供相关资料,当地唯一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起先不肯为其鉴定,鉴 定后又得出“肺结核”的错误结论。 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跑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顾医生的劝 阻,铁心“开胸验肺”,终于揭穿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谎言。其实,“开胸验肺”之前,这家医院的医生就对他坦承,“凭 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谁都知道,阻挠他寻求疾病真相的动机是阻挠他向企业索赔。这种可怕的阻挠, 让张海超花费了近两年时间和近9万元费用,而且险些被拖死。谁都知道,与张海超遭遇相似的工友肯定还有。可是,在维权 的道路上,他势孤力单。但他的牺牲和成功,却为许许多多工友带来了福音。 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河南省 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领导多次批示。河南省卫生厅除了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还成立 了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此后,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牢固树立为劳动者服务的意识,加强职业病诊 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郑巧/综合报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

  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名义“较真”

  文/胡士球

  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存在许多盲点。

  认真阅读前面这组对较真人物的采访稿之后,我发现,这些人物多半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较真,较真到后来,多半会形 成诉讼。这样的诉讼,其实就是公益诉讼。无论起因是什么,是自己的遭遇,还是自己的发现,这类诉讼最终都会增进公共利 益。即使没有形成诉讼,他们的较真也可能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或为别人起诉提供素材。因此可以说,凡是较真的人或多或 少都会跟公益诉讼结缘。因此也可以说,公益诉讼就是以法律的名义较真。 可是,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存在许多盲点。正确地理解公益诉讼,对于我们更好地从事公益诉讼、推动社会进步是必要 的。

  公益与公益诉讼

  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分为主观的公共利益和客观的公共利益,主观的公共利益涉及自身利益,客观的公共利 益不一定涉及自身利益。 公共利益是有边界的。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为不特定公众(公民)所主张的,并为公共权力所保障的利益。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 共利益的权利主张主体是不特定的公众(公民),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机关。国家仅仅是社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其利益服从 于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的权利主张归属于公民,这是公民的一项原始权利。公共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终 点的。没有个人利益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 3.公共利益需要公共权力机关的保障和维护。公共权力机关 的法定职责就是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政府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损害与公民私益相通的公共利益。 4.公共 利益应当是法定的、明确的权利和主张。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外延不适当地扩大到不必要的领域,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权力只能 到国家法律为止。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应当被授予解释公共利益具体范围的权力。 公共利益边界的明 确和法定化,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利益。 现在再来界定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为公民提起的,以公共利益为 诉讼标的的诉讼。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主体,因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主张者,也不是诉讼 利益的直接受益者。 因此,公益诉讼可以定义为:公民为维护遭受侵害的,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公共利益,依法提起 的各种诉讼行为的总和。其中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公益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 的提起主体是公民或公民性主体(如消协、妇联),也可以法律授权特定主体而提起。有许多学者对公民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表示担心,认为有滥诉的可能。我们认为,如果简单剥夺公民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则不能有效维护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民之 私益。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为鼓励公民权利之觉醒,还是赋予公民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为好。 2.公益诉讼必须为 维护与公民自身利益有关的公共利益。例如王英,她的丈夫喝白酒过量致死,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白酒生产厂家必须 在包装上注明“喝酒有损健康”的警示。这不是为了私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 3.公益诉讼包括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公民个人普遍之私益,这种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实质的私益 性,只能以民事诉讼方式提起。另外,公共权力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负有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法定之职责,公共利益之损害 可能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失职,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制度尚有缺失

  公益诉讼的价值自不待言。它让公民意识到,在法治化的社会条件下,司法成为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再是行政解 决一切;公益诉讼使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来,尤其是在承认社会团体的诉讼资格之后,会鼓励更多以实现 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发展,为团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起到推动作用。如果我们相信社团存在和发育是 公民社会建成的必要条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益诉讼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 目前,公益诉讼在法院立 案以及原告取证方面都有诸多困难,制度缺失是公益诉讼难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不是根本的。认真观察近十年来的公 益诉讼案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起诉者都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在实体法方面也有一定依据。但是,这些案件往往被拒绝或者被 判决败诉,原因多为行政干预。公益诉讼对司法的独立品格要求很高,法院如果不能公正和独立,是很难胜任的,其结果就是 法院和政府机关“踢皮球”,公共利益无人保障。所以说,公益诉讼的兴起,可以推动司法独立的进程。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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