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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调解的“小偷逃跑撞车死亡”案

  本刊记者/胡庆波

  我国法律以及每一个善良者都对生命怀有至高尊崇——哪怕是一个盗窃者的生命。

  一个是刚刚失去丈夫、带着两名幼子艰难生活的农民工妻子,一个是“小偷逃跑撞车死亡”离奇交通案中满腹委屈而 激愤难平的司机,一个是将此案定性为治安案件、不同意按交强险方式理赔的强势保险公司。2009年9月1日上午,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内,这原本针锋相对、均据理力争的三方,却将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 这一幕感人情景的背后, 饱含了主审法官张达历时19天的不懈努力,饱含了法官为百姓断案争取“案结事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饱含了我国法律 以及每一个善良人对生命的至高尊崇——哪怕是个盗窃者的生命。 这个故事,还要从2009年3月24日19时 10分开始说起。

  小偷的死亡之路

  那天下了一场小雨,丝丝春意笼罩着京城华丽而躁动的夜晚。透过地安门一家火锅店的透明玻璃窗户,赵克(化名) 在一辆电动自行车前诡异的行为被正在店中吃火锅的车主发现。 在车主声声“抓小偷”的大声呼喊下,正在偷窃自 行车的赵克急忙夺路而逃。包括车主在内的多名群众在后面紧紧追赶,当追赶到平安大道路口时,赵克被制服。 然 而,情急之中,赵克挣脱了众人的控制,直接冲向马路对面,由南向北跨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马路,想继续逃跑,适逢司机勒 天(化名)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 紧急时刻,也许因为挣脱的力量太大,加上慌不择路,赵克横跨护栏后,身 体与小客车左侧后部接触后摔倒在地。 6天之后,脑部遭到重创的赵克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北京市公安 局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查证核实,勒天的驾驶证在检验有效期内,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勒 天的酒精检验报告为:所送血液检材中未检出酒精。最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认定赵克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勒天无责。 意外从天而降,年仅32岁的青年赵克就这样撒手人 寰。留下的妻子李岚(化名)为甘肃某农村进京务工人员,在北京没有正式工作,主要生活来源靠赵克做些小买卖、打些零散 工;其膝下育有两个尚在稚龄的儿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而且赵克在医院抢救了6天,欠下医药费两万多元。可以说,赵克 的死摧毁了这个家庭唯一的“依靠”,这个家的天就这样塌了…… 李岚认为,赵克虽有盗窃行为,但罪不至死, 且还有两个幼子需要抚养。于是,从赵克住院至去世期间,她曾多次与轿车司机联系,希望其考虑到自己家庭的困难状况,能 协商解决此事。然而对方一直不予回答,也不用交强险无责赔付先行救治病人。 无奈之下,6月8日,李岚将司机 勒天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庭审,剑拔弩张

  这场颇具戏剧色彩的交通肇事案被法院分到了张达法官的手中。张达所在的便民速裁庭,突出的特点是讲究效率,尽 量快地把矛盾解决在一审当中。一个承办人一年要结800~1000个案子,平均每个月需要办理70件左右。工作压力之 大,可想而知。 当张达法官看完起诉书后,意识到案件争议焦点比较突出,难度很大。首先,他亲自去现场进行了 勘验,从那个安装了透明玻璃的火锅店门口,到赵克偷车逃跑的路口,再到挣脱后事故发生的现场。当事人的这条走向死亡的 道路,张达法官反复走过。“要是被抓住就好了,根据他的情况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即使是惯犯最多刑事处罚一年半载就 出来了,可是,他却挣脱了……”张达无法不感慨命运的无常,他告诉自己虽然不能改变悲剧的结局,但是一定要在司法上尽 力而为。 回到法院后,张达给赵克老家打了个电话,打算先听听其家人的意见和想法。谁知,对方满口甘肃方言, 也听不懂普通话,说了半个小时,也没达到沟通的效果。他只得又和当地派出所联系,了解了相关情况。 接着,张 达给司机勒天打了个电话,通知被告来法院领起诉。可是,司机的情绪十分激动,表示这事和他无关,在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 定中,自己无责,没有必要去法院。于是,张达法官不得不几次打电话,讲明诉讼程序的规定。经过一周左右的沟通,眉头紧 锁的勒天终于走进了法院的大门,当他见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发现对方向自己索要这么高额的赔偿就更不理解了,他反复强调 是小偷撞向了自己开的车,并不是自己迎面撞向小偷。而且,突然之间,有人死在自己的车轮之下,他还觉得倒霉透顶呢,于 情于理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张达法官对勒天的想法表示了理解,同时,又耐心地向他解释,这些具体情况需要法 院开庭审查。2 009年7月17日,本案终于顺利开庭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加了诉讼。这起特殊的交通事 故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有30多人参加了旁听,基本都是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六七个摄像机把法庭团团围住。舆论的焦 点主要是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关注——小偷逃跑过程中发生了离奇的交通事故,到底该不该赔钱。 而法庭则首先查明 事实。原被告双方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赔偿和法律适用,分歧很大。 原告李岚一直是泣 不成声,其律师周晓姗发表意见认为,赵克虽然盗窃车辆,但他同样拥有一个行人的身份,对于机动车来讲是个弱者。其死亡 是因被告司机的撞击导致,司机在此次事故中不能免责。 被告司机勒天情绪很烦躁,当庭答辩时表示,就交通事故 而言,死者赵克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因为是赵克自己撞到车辆左后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根据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书,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且,赵克撞向他的车辆,给其车辆造成了损失,他保留追究赵克家属赔偿的权利。 而本案的另外一个被告——保险公司则答辩称,此次事故系赵克盗窃电动自行车后逃跑过程中发生,应认定为治安案件,不属 于交通事故,故不应对原告进行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还提出,请法院查明事实,此次事件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赵克的 死亡与司机驾驶车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张达法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 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这一解释,赵克事件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标准,故应算作交通 事故。治安事件只是这个事故的一个前因。 法院当庭表示希望原被告调解,但是被告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调解, 保险公司也不同意调解。

  调解,调解,调解

  休庭后,案件详情、法律适用和处理方案都很清楚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 责情况下赔偿1.1万元,司机在原告整个损失过程中承担10%的责任。 张达法官只需要写个判决书,这个案 子就可以结束了。但是,被告对这一结果能理解吗?如果再上诉、二审到执行程序,需要大概一年的时间,原告才有可能拿到 赔偿款。也就是说,判决虽然作出了,但是整个纠纷并没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于是,张达选择了艰难的调解之路。 他先从做司机的工作开始。他首先对司机在电话里表达的想法表示非常理解,同时希望其来法庭面谈。3次电话以后,司机勒 天终于答应到法院面谈了。 勒天的情绪依旧十分激动,说:“有什么可谈的,我的意见很清楚,一分钱不赔。”还 说如今他倒霉地碰上这件事情,驾车心理上出现了畏惧感,好长时间都不敢开车。 张达对他的遭遇表达了同情和理 解,接着将近一个小时,他详细地向勒天讲述了被告家里的情形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次日,张达法官又找来原告李 岚,单独谈话中,李岚说道,自己老公去世了,两个孩子都要上学,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拿到赔偿款。张达依旧耐心细致地解 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告诉她,赵克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全责的情况下,她不能得到精神损失费。于是,李岚同意放弃索赔精神 损失一项,降低了自己的赔偿数额。调解迈出了一大步。 接着,张达法官又几次拨通了被告司机的电话,勒天在电 话里也不愿意多谈。面谈时,张达告诉他原告已经让步了1万元。然而,司机虽然情绪缓和了一些,想法还是没有改变。 调解进行到这里,基本就没有希望了。但是,张达法官还是不想放弃,哪怕有一丝的希望,他还要继续做工作,毕竟,原告的 妻子和孩子没有过错,他希望他们能早日从这场悲剧中走出来,投入正常的生活。 后来,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反复沟 通,也许是当事人自己想通了,也许是其咨询了法律人士,也许是感动于法官的执著,司机勒天终于“吐口”表示可以考虑一 下。 张达法官微微地松了口气,但是经验丰富的他知道,此时,必须趁热打铁,和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调解方案。于 是,张达又和司机约好了时间在法院面谈,张达细致地向他解释法律的规定,为他分析原告的赔偿要求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 具体的计算方式、勒天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勒天感觉法官讲得比较清楚,具体的赔偿数额清晰、依据明确,便答 应3天之内给回信。到了第三天,8月3日的上午,张达法官主动打电话问司机的考虑结果,对方却说他还没想好。无奈,张 达约他中午12点半再来趟法院,继续做其思想工作。最后,司机勒天虽然心理上不同意,但是,鉴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院 的多次工作,终于表示同意补偿原告2.5万元。为了不延误时间,也为了避免当事人反复,在张达法官的劝说下,当天下午 ,司机便将2.5万元的案款交到了法院。 在和司机沟通的十几天里,张达法官也不断地和保险公司一方沟通,并 告知其法院和司机一方调解的进展。一直持观望态度的保险公司,看到司机一方已经同意调解了,便表示马上向上级汇报,看 能否破一次例。 8月5日,喜讯传来,保险公司表示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无责赔偿范围内予以理赔。当天,法庭即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 1万元;被告勒天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 计2.5万元。 从开庭到这一天,19天悄然而逝。张达法官已经记不清为这个案子说过多少话、打过多少个电话 了。 9月1日上午,还沉浸在丧夫之痛中的李岚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手中接过3.6万元时,积蓄 已久的泪水夺眶而出。她说什么也不去数这些钱,哽咽着说这是她丈夫用生命换来的…… 后来,她稳定了一下情绪 说道:“西城法院的法官很公正,感谢张达法官为我们做了这么多的工作。”司机勒天也动情地表示,希望这些钱能对原告母 子的生活有所帮助。 张达法官则是欣慰地淡淡一笑,因为他知道还有好多的案子在等着他,今晚还有一堆法律文书 要写……

  调解书的人情味儿

  当记者问张达法官为何倾注这么多心血调解此案时,他回答道:“我希望这一类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履行自 己义务,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毕竟判决牵扯了双方过多的精力,还会加大诉讼成本。也就是俗话说的‘案结事了’, 处理完案件后,纠纷也彻底了结,以便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同时,张达法官也希望以此表达法院对 这场悲剧原告方的同情,希望其尽快得到法律应有的赔偿。 据张达法官介绍,调解书往往比判决书具有更多的内容 。判决书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给当事人冷冰冰的感觉;而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更具有人情味,更多地体现出当事人对 法律的尊重。同时,司机勒天虽然无法原谅赵克的行为,但最后还是自愿拿出了补偿款,体现出善良人对生命的一种体谅。 “这个案子最后能调解成功,就在于不轻易放弃。”张达坦言,此案的成功调解也加大了自己用调解方式解决其他案件的信心 。 最后,张达法官警示大家一定珍惜和尊重自己的生命,不要拿生命当作儿戏;从司机角度来讲,法律更倾向于对 生命权的保护,司机一定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有时即使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司机也要进行避让,千万不要斗气; 如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一定要冷静下来,最好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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