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儿女回忆父亲董必武: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拓荒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4日13:44  法制与新闻
儿女回忆父亲董必武: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拓荒者
法制与新闻 2009010期封面

  ——董良羽董良翚忆父亲

  (本刊记者)阎军 李群/文

  当60岁的人民共和国健步走来的时候,倾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息足音,我们眼前浮现出一位慈祥、睿智的老人的身影——董必武。

  实现人民民主和法制,是自鸦片战争之后几代仁人志士的不懈追求,也是董必武投身革命以后为之奋斗的政治理想。

  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董老为人民深深敬仰;为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先行拓荒,董老为人民深深缅怀。

  正如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董老秘书任建新同志指出的:“董老无可争议地堪称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

  国庆六十周年前夕,本刊记者分别访问了董老的儿子董良羽和女儿董良翚。

  “要建立方便人民的人民法律制度”

  董必武几十年如一日,孜孜以求,鞠躬尽瘁,为建立新中国人民的法律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在土地革命时期,就担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并一度代理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董老利用国民参政会和其他场所,领导和推动各党、各派、各界人士,组织宪政促进会,进行大规模的争取民主、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宪政运动。

  新中国成立前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合并,通过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华北人民政府,董必武经选举担任了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董必武在就职仪式上朗声宣布:“华北人民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要创立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要按照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办事。”

  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担任政务院第一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他一手抓民主建政,重点是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手抓法制的初创,“建立为人民服务、方便人民的法律制度”。董必武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9年后长期担任国家副主席、代主席,为国务活动终日操劳至最后一刻。

  13个月颁布200多项法令法规

  董老的女儿董良翚清晰地记得两个数字——13个月和200多件。那是董老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时,用短短13 个月时间制定颁布了200多项法令、法规、训令、通则等。华北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诸多开创性的尝试,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了思想上、组织上特别是法制上的准备。

  1948年9月20日,董必武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由此,他摸索积累政权建设的经验,以便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政权做准备,这是中共中央交给华北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

  1948年10月6日,在有各地方代表参加的人民政权研究会上,董老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

  在那个时期,董老就十分重视法律文献的收集整理工作。法学家张友渔曾回忆说,早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老就着手收集有关法律资料和档案,一方面为华北人民政府制定法规作参考,同时为准备新中国立法之用。在他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后,便把这部分资料移到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

  后来,董老预见到政法委员会的机构可能发生变化,为避免这部分图书资料流失,他特意嘱咐有关人员,不管以后机构如何变化,这部分图书资料都要集中保管。

  如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近20万册中国古代和近代有关法律的图书资料,大部分都是在董老主持下收集的。他还拟议编纂中国法学丛书,以便为法学研究提供系统的法学历史资料。

  为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作法制准备

  为了巩固建设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董必武日夜筹划建设人民民主法制工作。

  1948年10月23日,董必武和薄一波等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名义发布了《关于统一各司法机构名称及审级的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

  《通令》明确:“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区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为终审审理之。

  按照《通令》的要求,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300多个司法机关。

  为了指导司法干部准确掌握量刑幅度,尤其是死刑的判定与复核,董老和其他几位副主席联名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的通令》,要求处理死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必须遵照毛主席所提出的三个条件,即:一、禁止肉刑;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三、不指名问供。

  司法制度的建立,量刑原则、上诉原则、减刑假释、重证据不重口供、严禁刑讯、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等司法原则和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董良羽对父亲的思想有较深的研究。董良羽认为,董必武始终“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他在主持华北人民政府期间,为新中国民主法制进行的开拓性工作是不可复制的。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及政务院各部门领导人任命后,能够在短短的10天后开始正式办公,就是由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大都有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基础。

  正如聂荣臻所记叙的:“刚进城时候的政府实际上就是1948年在石家庄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仍由董必武任主席。进北京以后,他那个机构就代管全国行政事务方面的事情了,直到1949年10月1日,才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在它那个基础上组织了各个部。”

  “父亲和周总理在一个办公室办公”

  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良翚回忆说:“那时,父亲和周总理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周总理在办公室的一头,父亲在另一头。”

  1949年10月21日上午,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董老讲话说,政治法律委员会隶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务是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受毛泽东主席委托,联系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受周恩来总理委托,联系和指导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21日晚上,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政务院第一次政务会议,指定董必武为政务院及所属机关办公制度、办事程序小组召集人。

  在董必武主持下,先后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惩戒违法失职人员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人员暂行条例》及国家机关的办公制度、程序等。这些法规经多次修改后,在1949年底分别通过,使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规可循。《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也在12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政法方面的第一批组织法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相关专题 法制与新闻 > 专题图集

更多关于 董必武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