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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报告“增容”程序应用立法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18:30  法制与新闻

  李克杰/文

  偷漏税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这是央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有关负责人在大西洋新城举办的信用北京行活动中透 露的消息。同时还透露,法院的行政执法记录也正在协商中,近期有望进入信用报告,环保信息今年也进入了征信系统,而公 积金缴纳信息和贷款信息已于去年三季度进入了征信系统。

  信用报告是对每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的汇总,是商业银行等机构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反映。信用是人 的立身之本,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支柱。完善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管理,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形成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我们欢迎央行征信中心旨在完善征信系统,丰富公民和企业组织信用报告的一切努力 。

  但也应当指出,信用报告增容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在个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商业银行等机构与央 行征信中心“秘密交易”,暗箱操作,让公民在尚未充分注意及充分认识对自己的不良后果和利害关系中形成信用不良记录。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央行征信中心对个人和企业组织信用报告内容的任何增加,都应当提前向社会各界进行正式公告,明确告 知信用主体哪些信用内容即将正式纳入征信系统成为信用报告内容,从何时正式开始,相关不良信用将产生哪些不良后果,如 何及时查询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以及如何提出异议寻求救济等等事项。

  目前征信系统的“增容”方式,是很值得商榷的,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哪 些信息应当纳入信用报告,应当经过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才能纳入,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公众的印 象中,一些信用信息是否纳入征信系统,并不取决于信息的重要程度,而取决于信息形成单位的强势地位。比如,有消息称电 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这无疑与经营单位的垄断强势地位有关,而 与缴费信息本身所蕴含的信用价值关系不大。水电煤气缴费,由于其价格均由政府听证后决定,一般情况下也都是居民使用后 缴费,而且居民可以随时掌握使用数量情况,将是否及时缴费纳入信用报告还可以理解。而电信用户缴费则完全不同,它一不 是由政府定价(仅仅是政府指导价而且未经听证),二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收费,甚至与其他运营商合谋设陷阱收费,计 费标准和计费信息完全由电信商掌控,电信商本已处于显著强势地位,此时再将完全由它形成的用户缴费信息纳入信用报告, 显失公平。如此一来,本该权威中立的征信系统必将沦为维护某个领域利益的武器和工具。用民主与法治的标准衡量,对平等 主体间进行交易形成的、尚未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时,应实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而不能由央 行征信中心单方决定。

  二是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秘密纳入征信系统,在信用主体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了自己的信用报告。从性质上讲, 这是有关机构给公民的“下套”行为,毕竟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处于建立和形成初期,长期的涣散状态造就了多数公民信用意 识的淡薄,而征信中心却在没有任何提醒和前兆的情况下“秘密收集”着他们的信用信息,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让他们在不知 不觉中进入了信用“黑名单”,这与别有用心的“记黑账”没有本质差别,对公民来讲是非常不公平和不人道的。事实上,这 与“中国征信中心”的“国家属性”也极不相称。

  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承担“中国征信中心”角色的央行征信系统的一些做法,不仅不适应其角色要求,而且与人民 群众的愿望有很大距离。为此,笔者呼吁,正在制订中的《征信管理条例》要充分反映群众呼声,进一步加强央行征信系统“ 增容”程序的规范力度,明确增设“听证”和“公告”程序,有效防止和杜绝信用报告增容时“透露”一下了事的不规范和不 负责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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