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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连坐”是恶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8日12: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此规定,学界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是良法,有人认为是恶 法,观点迥异。(1月8日新华网)

  “连坐”是立法的

  利益平衡

  □陈娟

  随着现代社会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伤人而又找不到行为人的情形也随之增加。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通过判 例来确定高层建筑住户的责任。典型的是2000年,重庆某公司董事长郝某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头上,当场昏迷倒 地。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形下,法院判决24户居民被告中的22户共同分担1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被立法者认可,是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现代社会,高空抛物伤人而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形很多,可以说每 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抛物伤害的损失往往极为惨重,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极不公正;而让高空住户集 体承担责任,虽然可能损及无辜,但毕竟由集体承担,每个人分担的相对不会太多。何况,这种“连坐”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连坐”,因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人可以免责。因此,立法在权衡双方的利益后,作出让高层住户集体承担 责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虽然谈不上完美,但作为一种权衡之计只能如此。

  “连坐”是恶法

  □梁剑兵

  《国语》说:“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就是说“赏善罚奸”是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凡是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是良 法,反之,如果法律倒行逆施,随意惩罚无辜的善良之民,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一定是暴戾无道的恶法。

  我认为,《侵权责任法》违背了“赏善罚奸”的价值标准,是典型的恶法。法律是调整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既不能惩罚思想,更不能惩罚“闭门家中坐,什么坏事也没做”的善良公民和无辜者。因此,从这个基本的法律原理出发,我 国新制定的“高空抛物连坐法”对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无辜者进行惩罚,违背了法理学最起码和最初级的常识性原理。

  更加严重的是,这个新制定的“连坐法”不但是冤枉了好人、为滥罚无辜的枉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放纵了真 正应该为“高空抛物”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抛物者本人或者在找不到抛物者时的另一责任者:疏于管理的建筑物管理 人。

  在高空抛物受损、查找不到肇事人以后该找什么人赔偿的问题上,社会公众往往只是把眼光放在该建筑物的全体居民 上,却忘记了“高空抛物致害查找不到肇事人”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定责任。从法理角度看,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 理人,它完全应该、也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加强巡逻、利用监控设备,对于居民窗外的公共部分进行监控。这些都是建筑 物管理者——也就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以,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这是它的法定义务,《物业管理条例》写得很清楚 。如果物业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不到位,疏于管理,导致高空抛物发生伤害,自然应该是由物业公司分担民事赔偿责任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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