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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乙脑疫苗导致的离奇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10:06   《法制与新闻》杂志

  焦法/文

  在为女儿接种乙脑疫苗两个月后女儿却蹊跷死亡。父母悲愤之下,将卫生院告上法庭。围绕女童死亡与注射乙脑疫苗 有无因果关系,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然而,法院的两审判决,却让当事人感到意外。

  接种疫苗 跷蹊死亡

  2007年5月25日,河南省武陟县某乡村医生李某应个别村民要求,从乡卫生院带回五支乙脑疫苗,并给村民王 云峰的幼女王铎打了一支。不想,同年7月上旬,王铎突然出现发热头痛症状。虽经县医院医生诊治,但病情未能减轻。王云 峰见状立即将女儿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中枢神经系统感染,2、病毒性脑炎。经治疗,王铎的 病情非但没有减轻,反而不断加重,而且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事实上,王铎入院的第二天,焦作市人民医院就以疑似乙脑上报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随后又更正为其他疾病(疾 病代码5000),疾病名称为病毒性脑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排除乙脑。

  10天后,王云峰考虑到女儿王铎的实际情况,要求出院。王铎出院后不久便死亡。

  面对痛失爱女这一情况,王云峰和妻子张晓宇很难接受,他们认为,此前女儿身体一直都很健康,为何打了乙脑疫苗 后就死亡了?带着疑问,王云峰以某乡卫生院购进的疫苗是假疫苗、导致王铎注射后未起到预防作用为由,向上级有关部门反 映情况,要求某乡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市卫生局接到王云峰的投诉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于2007年9月3日作出调查报告。在存在问题部分,该 局列举了四项内容:一是该批次疫苗的接收或购进记录不完整;二是实施接种的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三是现 场调查不能够证明乡村医生李某和卫生院具有疫苗经营资格;四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批次疫苗符合规定的运输条件。为此, 焦作市卫生局建议武陟县卫生局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某乡卫生院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不久,武陟县卫生局下发文件称:针对此事件,本局已对某乡卫生院院长及分管防疫保健的院党支部书记两人进行了 诫勉谈话,并责成两人作出深刻检讨。

  之后,王云峰和张晓宇多次找到某乡卫生院,要求其给个说法,但卫生院均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

  此间,王云峰曾花费800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女儿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铎所患病情是病毒性脑炎, 乙型脑炎。

  依法维权 状告医院

  王云峰和张晓宇据此向某乡卫生院主张赔偿权利仍旧遭到拒绝后,只好于2007年12月19日,以原告身份将某 乡卫生院告到武陟县人民法院。

  诉讼中,原告王云峰、张晓宇与被告某乡卫生院共同选择委托了焦作正孚司法鉴定所,对王铎是否死于乙脑,其死亡 与被告所购乙脑疫苗及防疫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所经过鉴定,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王铎 的死亡不能确定有乙脑病毒感染即王铎的死亡不能确诊为乙脑;与被告所购乙脑疫苗及防疫行为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下达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中认为,本案原、被告均认为纠纷属于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行为引起的 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二原告之女王铎死亡的损害事实,由于现有 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死于乙脑,更不能证明王铎的死亡与被告所购疫苗及其防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 关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在乙脑疫苗进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违反行政法规、规 章,则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对此进行查纠和处理。再之,注射乙脑疫苗作为防疫措施,也存在一定的有效比率,并不对所有注射 了乙脑疫苗的人员均可起到不患乙脑的作用。也就是说即使注射了乙脑疫苗,少数人还有可能患上乙脑。所以,造成王铎死亡 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所购疫苗及防疫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云峰、张晓宇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 130元由其负担。

  终审判决 医院无错

  接到一审判决后,王云峰、张晓宇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上诉人王云峰、张晓宇认为,给王铎注射的是假乙脑疫苗,导致王铎感染乙脑而死亡;正孚司法鉴定所的司 法鉴定材料不足,没有认定假疫苗,鉴定书不能采信。所以,王铎的死亡与被上诉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给予赔偿。

  被上诉人某乡卫生院则辩称,鉴定机构是双方共同选择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也是在大量事实基础上作出的, 鉴定结论完全正确。王铎的死因不是乙脑,与被上诉人无关,并且给王铎注射的乙脑疫苗是从武汉华泰购进的,有合格证,同 批注射500余人,没有发现异常。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据此,该院于2010年“元旦”前 夕下发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王铎因患病而导致死亡之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 问题是,王铎患病死亡与注射乙脑疫苗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本案查明之事实与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第一,受害人王铎在患病 之前为预防在本村注射乙脑疫苗为不争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二,王铎因病住院进行治疗因不治而出院,最后因病死亡 亦为事实,本院也予以确认。第三,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乙脑疫苗之真假问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给王铎注射的乙脑疫苗是假 疫苗,其主要依据是认为焦作市卫生局进行调查而作出的调查报告已经认定此批注射的是假疫苗。根据其在原审提供的焦作市 卫生局就此事作出的调查报告内容所指出的问题,并没有直接说明被上诉人提供注射的乙脑疫苗是假疫苗,而仅指出所进的此 批疫苗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所以,根据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并不能直接认定或推定本案涉及的疫苗就是假疫苗,故对上 诉人的此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四,关于鉴定问题。本案存在两个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有所不同,但结论不同的是王铎 所患的疾病是否为乙脑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解决王铎的死亡与被上诉人为王铎进行的接种之防疫行为之间有无因果 关系。虽然在两个鉴定中,一个认为王铎所患病情是病毒性脑炎,乙型脑炎;一个认为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为乙脑。但从委托事 项上均不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而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有的证据,本院认为,王铎于2007年5月份进行了乙脑疫 苗接种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王铎接种疫苗后出现有不良反应症状的证据材料,并且接种疫苗作为一种防疫 措施,存在一定的有效比例,客观上也不能认为接种了疫苗就能绝对保证不患此种疾病。至于上诉人所称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所指出的被上诉人在疫苗购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院认为,此问题属于行政法规或规章进行规范的情形,与民事责任承担 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疫苗接种中的民事法律上的过错,被上诉人不应对王铎因患病而死亡 的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3130元,由两上诉 人负担。

  专家提醒 科学防疫

  虽然此案已审结,但有关专家提醒,包括乙脑在内的各类疫苗,只有在相关部门通知后才允许注射。而一般乙脑疫苗 的最佳注射时间是每年的三四月份,如果注射者在四月份已打过基础免疫针,七月份在家长的同意下,则可以再打一针。如果 四月份打过的是加强免疫针,则不需要再打。

  有关专家同时指出,六七月份传染源多,尤其在广大农村,蚊虫、家畜和人的接触机会多,极易感染乙脑病毒。如果 此时注射疫苗,极易产生偶合感染。而乙脑感染会出现高烧、昏迷、抽搐症状,大约10%~20%都会留下后遗症,对注射 者的身体产生严重伤害。作为卫生部门,应该向群众讲明这一利害关系,而不能对缺乏乙脑知识群众的要求“来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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