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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李汉宇建议预防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8日02:12   人民政协报

  “躲猫猫死”、“睡觉睡死”、“喝水死”……近几年,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看了让人触目惊心。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因为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刑讯逼供还是制造冤案的元凶。如何预防刑讯逼供?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汉宇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看法,众多网友对他的建议予以呼应,大家表达了一个共同的看法,就是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

  ——编者

  预防刑讯逼供:真心想做,就有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 李汉宇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早已被国际社会禁止。我国政府1986年即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并于1988年生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由于数千年封建文化中酷刑取证、藐视人权的陋习没有得到认真彻底的清理,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职能配置上的不尽科学,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打击不力,致使以酷刑或者变相酷刑取证的现象仍很普遍,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错案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治理。

  真心想做,办法多多:

  一、借鉴前几年治理超期羁押的经验,由中央政法委督促国家公、检、法、司各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专项治理行动。事实证明,没有中央的权威监督,仅靠政法各部门自查自纠是难以取得立竿见影实效的。

  二、改进公、检、法、司机关的职权配置,强化各系统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职能,重点放在防止任何系统行使职权不受监督的情形发生。具体建议,一是检察监督权前移,把公安机关的拘留、预审工作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由检察官行使拘留知情权和预审及讯问证人的在场权,切实防止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发生的不法侵犯。二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应经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讯问应当有律师在场。三是看守所应当移交司法行政系统实行第三方管理并由检察机关派员驻所监督。

  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亲属的探视权。

  四、切实保障侦查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及证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五、切实禁止和制裁以各种非人道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的精神摧残等变相刑讯逼供行为。

  六、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网友呼应:   

  ——好!法条不可少,监督更重要。我建议,在所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都应该根据当事人(弱势方要求)适当匹配律师、记者和群众代表,确保审判的透明和公正。 

  ——提法很好,公安民警会比普通群众更加拥护。因为刑讯逼供不是特权,他给民警个人带不来任何好处。如果讯问时有律师在场的话,真正受到保护的是民警。因为如果做了大量思想教育工作,嫌疑人仍不交代的话,民警不会有太大的压力。但如果律师不在场的话,领导会认为民警太滑头,工作不卖力。 

  ——李汉宇委员的建议很好,如能落实,就能减少很多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部分公安人员素质差,应依法限制他们滥用手中权力。 

  ——讲的好啊,只是在我国难行,至少近年来不好执行,原因就是:权大于法;公权大于民权;缺少监督、无法监督。这些都是最大的障碍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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