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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委员:建议设立“拖欠工资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9日09:16  人民网

  拖欠工资,侵犯了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针对这一问题的刑事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针对拖欠工资的司法处理仍是一个难题。刑法并未将欠薪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政府垫付欠薪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感。然而,这一做法,是拿纳税人的钱为极个别欠薪企业主买单,牺牲了纳税人的利益。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犯罪。”拖欠工资,侵犯了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一问题的刑事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这无疑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从保障民生的高度、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确定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设立“拖欠工资罪”。

  对欠薪的严重违法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刑罚处罚。通过严惩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力有效地打击、遏制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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