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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法律监督也需要立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9日11:39  《小康》杂志

  陈云龙:法律监督也需要立法保障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建议制定法律监督法

  小康杂志社—新浪网联合报道 (记者胡晓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建议,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在实践中充分体现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宏观定位和基本赋权。

  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维护公正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法律监督缺乏统一立法,而且有关规定比较原则,与实践需求不相适应,严重制约和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陈云龙认为,法律监督缺乏统一立法带来的主要弊端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法律监督权限设定薄弱,手段不足,直接影响法律监督效能的发挥

  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监督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及时发现违法、查明违法。然而,现有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并未授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监督方式多为消极的、被动的、事后的,检察机关不仅无法全面、及时掌握违法情况,而且即使发现违法线索,由于没有监督中的调查权,也无法及时有效判断查处。

  法律后果规定缺位,严重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这是“良法”的形式要件之一,否则会影响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但从我国关于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来看,许多条文只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的内容,而没有规定被监督对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规定的缺位,使得法律监督缺乏法律刚性保障,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以及发出的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文书不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社会对司法公正需求的差距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法律监督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体系散乱”的结构性问题,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除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原则规定外,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落在三大诉讼法中,以及一些相对孤立的原则性规定。而三大诉讼法均没有也无法以专章或专节形式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因此,陈云龙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独立的、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 在他提交的议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中,详细列出了制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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