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有一个规定,选举委员会对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根据选民要求,安排候选人介绍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嘉宾
陈冬生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 教授
倪 星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规定的表达问题
肖擎:修正的这一条用的字眼有“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要求”、“安排”,也就是说需要选民先有要求,但是是一个选民有要求就可以了,还是有要求的选民要达到一定比例,不明确,您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否是一个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强的规定?
倪星:从语气来看,原则性很强。它用的不是“必须”,也不是“应该”、“应当”,这些表达语气都强很多,用一个“可以”,什么意思,就是空间和回旋余地很大。
陈冬生:这是给各地一个过渡和缓冲,也就是可以搞,也可以不搞,不是一个必定程序。我是这样看的,如果原来禁止候选人和选民见面,那么现在取消了,就是不容忽视的进步,问题是我们以前没有禁止,没有禁止就应该可行,但又不是明确的必须的可行。你仔细揣摩,这样的表达其实很讲究的。
见面的局限性
肖擎:修正案草案只说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并不涉及当选后的代表或者履职期的代表需不需要与选民见面,这是否充分?
陈冬生:人大代表有两种,一种是当地居民直接选出来的,一种是组织上推荐安排的,对第一种,代表和选民见面不是一个问题,见面成为一个问题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日常的、机动的见面在我们这里是不现实的,不日常也没关系,关键是形成可操作的规范,一年见一两次是可以的。
倪星:代议制里面有个很关键的东西,就是你进行的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照道理讲,全部人大代表都应该直接选举,这样才能让代表和选民之间产生最直接的联系,但这又不符合现实国情。还要考虑到一个问题,请代表去见面是干啥,比如有一些人大代表是领导,选民有要求,想见个面,行不行?请他们见面是做指示呢,还是接受质询呢?
制度环境是根本
肖擎:按照我们的国情,选举只是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没有选举这一说,但他们也是在行参政议政的职责,不被选举,也就没有选民,没有选民,那么参政议政的基础和动力是不是存在问题?
陈冬生:历史地看,政协最初代行了人大的一些权力,但现在我们能不能说政协委员也搞选举呢,显然不行,与制度设置不符。
倪星:其实你点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政协的法律定位好像还不是特别的明确,这是由制度这一根本性因素决定的,它决定了人大代表的问题,也决定了政协委员的问题。我们都说代表委员是身份不是荣誉,但很多人还是在乎这个头衔。我们常常看到国外有一些议员在态度和意见上非常极端,那是因为他的选区的选民可能就是极端的,他只能这样,来自选民,为选民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