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郑赫南) “制定单独的‘人民监督员法’的时机可能还不太成熟,比较折中的办法是,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现挂职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的周光权,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越性有切身感受。他告诉记者,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扩大诉讼民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具有其他监督制度难以替代的独特功效”。
“遗憾的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还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在客观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际发挥。”周光权表示,目前各地党委、人大对该制度的推行给予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包括检察机关要求将这一制度规范化、法制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缺乏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权威的、明确的规定,目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各行其是、不尽规范的现象。“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周光权说。
需要法制化,但是出台专门法的时机可能还不太成熟,是周光权的预判。他给出的建议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
周光权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听取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汇报;建议由全国人大组织调研组,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调研后,提出制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的初步方案;建议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制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选任程序、待遇落实、权利保障以及监督工作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