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徐盈雁)“人肉搜索”公布他人信息,私家侦探偷拍、偷录工具一应俱全,利用提供服务、出售产品、签订合同私自转手出卖个人信息……当今社会,谁来保护个人信息?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陈舒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首先要考虑明确限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滥用,而非仅仅是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侵权。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除非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犯罪和保卫国家安全。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公开媒体上公布相关事项,比如这些记录的常规使用是什么,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对这些记录的保存、获取和控制政策以及保存的方式等。
明确限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滥用,是否会对诚信制度的建设造成一定影响?陈舒并不这样认为。她解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也是同样。诚信制度建设涉及到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屏障。如根据物权法中所确定的“物权公示原则”,房地产权属情况、汽车权属情况应当允许公开查询,以保证交易安全;如征信机构的运作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等。“但是鉴于实践中的教训,应将‘社会公共利益’尽量明晰,以避免被滥用。”
陈舒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要明确企业性质的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基本原则。企业可以要求获取营销对象的个人信息,但必须坚守一定原则,比如已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承诺不向第三方泄露,一旦有对方不得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指示,则立即停止使用等。
此外,陈舒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要正确处理媒体信息公开、媒体监督与保护个人信息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