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攸关人身安全之人权保障,是家庭和谐的屏障,更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必要元素,各个先进国家,无不以立法的方式,推动反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获得了明显且有效的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地方法规,29个省、区、市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法规的生效标志着全国妇女的权益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以及实际的保障。2008年,全国妇联与其它六部委联合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稿,为中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很多重要的建议。
为配合制止家庭暴力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支持全国妇联对反家暴工作不遗余力,本人促请国家制定全面、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的问题上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议:
一。统一反家暴法规的标准
现时全国很多的省、市和自治区都有针对反家暴的法规出台,但仍有部份的省、区、市还未制定相关的家暴法规,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未能确切利用司法的手段来控制家庭暴力的蔓延,为了避免各地方政府在面对家暴行为的态度、家暴犯罪行为的定义、执法形式和惩治罚则等问题上出现差异,建议制定全国通用的反家暴法规,并将未婚同居、单亲家庭、隔代家庭及同性家庭等的受害人纳入家暴案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家暴法例的适用范围,让家暴防治工作深入全国各个地区,全面保障家暴受害人,以落实全面反家暴的效果。
二。综合性立法加强现行处理家暴案件的规范
现行的刑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家暴行为已有实质性规定,但具体操作的处罚措施以及执行方式还是比较模糊,例如当遇到家暴发生时要往哪个单位投诉,受害人报案后的安全如何获得保障以及会得到什么协助,行为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处罚如何确切被执行等实在问题的处理方法,还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加强现行各地方法制对家暴案件的处理规范。
三。制定全国性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综合性立法:
2008年8月,我国第一份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运用司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为事后惩罚的补救手段变为事前保护的预防措施开辟了新途径。事实上,家暴受害人即使已向外寻求协助,亦不能排除其继续受滋扰的可能,引入“人身保护令”制度(包括“禁制令”、“迁出令”和“隔离令”),将民事责任列入反家暴法案的重要内容,不但免于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同时能够突出法制对家暴行为的禁制、预防和保护的功能,建议制定全国性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综合性立法,让防治家暴的工作更确实有力地执行。
四。立法规范各执法部门及人员的权责
对于警政、卫政、社政及教政等涉足家暴案件的人员,在家暴防治工作上必须履行的权责应当设立一定的准则,可制定家庭暴力防治资料手册供相关人员参考,并教育其对家暴事件抱有正确的认知和价值观,同时加强各相关部门以及人员间的协调,建议为处理家暴案件制订相应的程序指引,包括危机评估、通报机制、问话技巧、搜证指引和受害人安全计划等,让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以便结合资源,建构完整的家暴防治网络。另外各地方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妇女组织以及小区等,各级防治家暴工作的相关单位对家暴投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拒绝或推诿,并实行问责制,对有违规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立法达致控制及预防家暴的目的
反家暴立法的终极目的是对家庭暴力的控制和预防,建议在反家暴法中加入强制施虐者进行心理辅导及行为矫治,改善其偏差行为,根除不良习惯,使其重返正常家庭生活,是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的工作。矫治措施可包含行为治疗、情绪治疗、家庭观念教育、婚姻教育等。
六。引进监督探视子女制度:
现行反家暴政策中,没有就保护施虐者探视子女时作出不法事情的相应措施,反家暴法应引进监督探视子女的制度,规定施虐者探视未成年子女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例如规定于特定场所探视子女、由第三人或相关机关团体监督会面过程、订立会面时需遵守的事项、订明施虐者一旦违犯规定的罚则等,政府可设立施虐者探视子女的特定场所,并配备保安人员等,让受害人及其子女的安全得到最大的保障。
家暴防治工作除了借助法律层面加以巩固外,还要有赖社会以及教育层面的配合,建议降低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让任何阶层人士都可以得到基本人权的保障。另外加强对社会大众加强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结合小区团体和民众的力量,并透过新闻媒体开展推广反家暴法案的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意识,同时增强男性对反家暴工作的认同和参与。
未来,冀望反家暴法案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范围,让地方政府及民间小区家暴防治工作的力量与国家立法形成良性互动,为家暴受害人共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