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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增加调节过高收入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5日04: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了15处的修改。其中,原文“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被改为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这意味着“灰色收入”的提法被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删除,由此引发各方极大关注。

  文/本报特派记者柳建云、周祚、邱瑞贤

  为何删除“规范灰色收入”?

  陈舒:灰色收入易让人误解

  收入只有合法和非法之分,“灰色收入”容易让人误解。——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报告修改得比较规范,因为“灰色收入”是俗称,不是规范的书面用语。

  特别是每个人对此理解都不太一样,收入只有合法和非法之分,“灰色收入”容易让人误解,合法与非法之间还有中间状态。

  陈舒说,按照公民纳税义务,一切收入都要申报税收,台底下就是不合法的。她进一步解释说,从百姓的私权角度上界定,只要法律不禁止就是合法的。

  报告增加了“保护合法收入”的提法,陈舒认为,这是有效避免富人移民的重要提法,与此前出台的《物权法》理念上一致,都是强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林喆:删除该提法是恰当的

  在政府未能明确界定“灰色收入”的定义时,删除“灰色收入”的提法是恰当的。——中央党校教授、反腐专家林喆

  中央党校教授、反腐专家林喆认为,“灰色收入”属于未纳税所得收入,更多是区别于违法的黑色收入,其特点为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许多‘灰色收入’渐渐成为‘白色收入’,比如农民卖菜卖粮的行为,还有涉及国企承包的行为等等,‘灰色收入’的定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因此,林喆认为,“未纳税的收入还有有意和无意之分,不能一味强调打击‘灰色收入’,容易伤及无辜。”

  林喆指出,当前“灰色收入”还是比较普遍,比如在广告等行业,拿回扣已成“潜规则”;还比如国家机关人员参与企业讲课、开会等名目的收入,往往只有简易收支凭证,并没有财务完税记录。更为突出的是国家机关的小金库,也基于此,中央整治小金库与规范“灰色收入”异曲同工。

  林喆说,报告删除“灰色收入”的根本原因在于无法界定“灰色收入”的性质。如果能仿效西方国家进行全民申报,对各类收入进行界定,“灰色收入”将暴露在阳光之下。但这又涉及官员财产申报的阻力,因此,真正能完整地提出“规范灰色收入”仍任重道远。

  如何实现“调节过高收入”?

  陈舒:新提法剑指垄断企业

  现在关键问题是,个税监管能力能否跟上,能否对公民每一笔收入进行全国联网监管。——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

  对于增加“调节过高收入”的提法,陈舒认为首先是指向垄断企业。与美国金融危机期间限制金融高管收入相类似,中国也提出增加国企老总每年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这实际上也是有助于收入合理化和公开化。

  她认为,这一提法另一方面则指向个税管理问题,当前税率累进的个税制度是收入高低分配的重要手段。陈舒说,现在关键问题是,个税监管能力能否跟上,能否对公民每一笔收入进行全国联网监管,目前技术上已经没有问题,关键是愿不愿意做,执行得如何。

  张培森:实行联网征税监管

  当前在保护合法收入方面,除了靠法律和技术外,在整体税制设计上都大有可为。——国税总局税收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

  国税总局税收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认为,当前在保护合法收入方面,除了靠法律和技术外,在整体税制设计上都大有可为。

  事实上,当前中国税率级次太多,达到九级累进,对低收入群体的保护不够,应该适当缩减为五级或七级,特别对工薪阶层税负征收过重。8万元以上45%的税率显然过高,应将高收入门槛界定为12万元。另一方面,在政策目标上,应采取配套方式,符合实际情况的措施,改变单一的分项征收模式,实行税制上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对于工薪族,个人承包所得等类似综合所得,按季度缴税,多退少补,鼓励劳动者勤劳所得。

  谈到如何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时,张培森认为核心还在于当前税务制度征收管理。未来税收监管可以身份证作为终身号码,既是身份证明,也是纳税终身号码,只要提示证件号码,纳税人经营活动就进入监管系统,这有利于所得税管理。

  他认为,这套系统听起来,设计起来都不复杂,但执行起来存在困难,一是目前纳税人的详细资料税务系统采纳仍不完备,特别是有关个人的财产收入、金融资产、货币资产,这些信息和来源税务机关掌握并不全面,关键在于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能否实现全面联网。

  实行联网征税监管,一方面有利于财产公开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打击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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