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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更多的“赵作海”得到昭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0日02:03  新文化报

  第一

  关注

  眼下,赵作海无辜被判故意杀人案这一冤案,正被舆论关注(见本报今日报道)。这是佘祥林案爆发后的又一起高度类似的案件。而笔者断定,类似案件在今后还会发生。

  多年前,笔者曾经是一名监狱警察,目睹过一些奇怪的司法案例。比如,一位农民与同村人不和,后来这个同村人被发现死在山上,现场找到这个农民家的一把柴刀。后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这个农民死缓。该农民始终坚称自己冤枉,后来越狱,再后来被抓回,不久在监狱里病死。

  诚然,笔者也不敢说这个农民是被冤枉的,但是,案件本身在程序上无疑值得推敲。假如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该农民确实是杀人凶手,法院自然可依法判处其死刑;而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这一点,则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该农民是应该无罪释放的。然而,一个从事司法工作的朋友曾告诉我,那时候,法院实际上也很为难,遇到这类案件,若将嫌疑人无罪开释,则有可能放纵凶犯,并且导致案件没有告破,陷公安和检察机关于尴尬境地;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则有可能错杀冤杀,后果无法挽回。因此,法院就会设法选择判处嫌疑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等,既可以“平民愤”,给公安和检察机关一个交代,又可以防止错杀冤杀的更严重后果。

  在这里,法院讲的是“把握政策”,而不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坚持。但是,从现实司法环境来看,在缺乏充分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在当时的法官们的执法水平条件下,在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境地下,法院为了给急于破案的公安、急于立功的检察等机关一个交代,乃至为了给那些因为激愤而认定嫌疑人为杀人者的群众一个安抚,而放弃“疑罪从无”等原则和程序,给一些存在明显证据瑕疵的嫌疑人定罪判刑,这种现象是比较容易存在的。

  所以,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出现,是给我们的司法又一个重大的提醒。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对这两个已经暴露的具体的错案冤案纠错申冤,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采取有组织的行动,对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的死刑等重大案件进行普遍复查,去主动发现潜在的“佘祥林”、“赵作海”。因为,我们应该承认,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司法水平是比较低的,法律程序也是不完善的,所以“佘祥林”、“赵作海”都可能不止一个。我们不能总是等待“死者复生”导致冤情暴露这样的奇迹,而应该主动地去承担起发现冤案错案并为之平反昭雪的责任。

  诚然,这样做,是一项十分浩大而艰巨的工作,会给相关司法机关带来很多的麻烦,会涉及到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但是,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我们应该正视历史,正视现实,不能让任何冤案错案积压成历史的欠账。这是司法文明前进的一个基础,是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一个进步,是一个必须解开并放下的包袱。否则,“佘祥林”、“赵作海”都不会是最后一个,它不仅影响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可能让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问心有愧。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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