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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的教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0日02:46  汉网-长江日报

  “赵作海案”的教训

  不能停留在个案

  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此事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翻版。5月8日下午,河南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5月9日《新京报》)

  舆论之所以将赵作海称为“佘祥林案”的翻版,只因两起错案都太过“明显”——是啊,有比死者回家更“明显”的错案吗?张立勇院长要求,河南省法院和广大法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再发生,汲取教训是必须的,但恐怕不能停留在个案层面。

  赵作海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警方未给出明确答复。但既然赵作海的前妻也称“受到很多折磨”,赵作海会有同样遭遇,恐怕并不奇怪——倘若没有遭遇刑讯逼供,我们很难相信,赵作海会做“9次有罪供述”。一系列冤假错案表明,为获取“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与“佘祥林案”一样,赵作海案最需要汲取的教训,恐怕也是刑讯逼供。

  禁止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法律,并宣布刑讯逼供证据无效。因此,明确“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确立刑讯逼供证据的排除原则,可谓意义重大。当然,“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并不是写入司法解释就能一步到位。它的实现,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

  另外,一起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暴露出司法程序中对律师应该行使的权力的漠视。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律师的一些合理、合法请求及建议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信任和采纳;漠视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造成冤假错案接连发生,进而产生了消极甚至严重的法律后果。可以想见的是,倘若赵作海、佘祥林等人都获得了律师的积极辩护,如此“明显的错案”恐怕不会发生。

  张立勇院长要求河南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追究责任当然也是必须的。但“颇具中国特色”的“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目前尚不完善的司法制度的一种缓冲和补救,却是临时的、权宜性质的不得已做法。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尽力建立一套理性的司法体制和定罪机制,保证司法独立,以减少错案以防止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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