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王琳
“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出现在《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 稿草案)》中的这句话,引发了不少网民和媒体的忧虑。他们担心一旦个人财产被征用,结果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作为一项地方性立法,必有其上位法依据。四川这一送审的草案,实则只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通过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3年前已然颁行的这部国家层面的立法,在第52条明确了“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 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以此观照四川送审稿中的规定,被具体化的除了征用的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政府”之外,还将本已细化的“应急救 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简化为“财产”。这在立法技术上,确有可斟酌之处。但“突发事件应对可 征用个人财产”这一核心内容,在将来的正式稿中相信也不会有太大改变。
当然,不仅仅是四川,近期同样在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立法的广东,在草案中也写入了有关征用的内容。我们 也许可以说,公众并非是在为四川的一份送审稿忧虑,而实则是为征用制度本身在忧虑。
如果我们将视野再拓宽一些,我们将进而发现,类似的“表示关切与忧虑”近年来频频成为舆论热点。这已不是某个 群体或某个地域的忧虑,而是一种整体的焦虑——焦虑的指向,就是私有财产的安全。
仅仅30多年前,中国还陷在公有制主宰的泥沼里蹒跚不前。私有财产在那个时代,约等于贬义词。直到1978年 末,财产的洪流才在普通人家里重又开始涌动。及至市场经济目标确立,党的文件也公开承认了公有制为主体与私人合法财产 并不矛盾,才在进一步刺激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就了私人财产的迅速增长。
然而,建国之初的那段“改造往事”也让国人难以摆脱焦虑的宿命:政府放任财富涌流,是不是又一次“把猪养肥了 再杀”?私人财产是否终究难逃“没收”的结局?承担化解这一时代焦虑使命的,就是法治。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 并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2000年,《立法法》明确,“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订法律;2004年,“合 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耗时14年、历经8次审议的《物权法》终获通过。
按理说,国家层面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公众的产权焦虑理应舒缓一下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有立 法并不等于同时就有了执法,有执法部门也不等于私产就有了保护。对私人合法财产的最大侵犯主体,并不是法律所着意防犯 的奸商或刁民,而是行政部门。
证明这一结论的例子比比皆是。上世纪90年代那著名的“行政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无一不指向私 人合法财产。及至《立法法》明确了“征收法定”原则之后,养路费、通行费、机场建设费等乱收费仍然坚挺——这些公众已 习以为常的收费,均没有法律依据,而只有部门的红头文件。征收或征用私人财产,涉及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因 此所有民主国家均以民众同意为征收与征用的前提。在中国,代表多数民意制定法律的机构并不是行政部门,而是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权力天然具有扩张和自肥的倾向,若行政部门拥有自行决定(发文)向公民征收、征用的权力,则部门利益必将侵 犯合法的私有产权。
即便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征收或征用,也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所明确的两大前提,即符合公共利益与充分、合理的补偿 。以频生事端、怨声载道的拆迁为例:合法的拆迁本应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权的最后程序。但应然层面的双向协调程序在实践 中却常常演变成单向强制的暴力行径。更令被拆迁人无助的是,一些地方法院居然以“稳定”为由,拒绝受理拆迁诉讼,甚至 超越职权成为行政拆迁的“马前卒”。
行政滥权,司法不公,财产权必定风雨飘摇。我们合法拥有财产,却又常在被侵犯之中,当其被侵犯,却又无从寻求 法律救济。对养路费等行政乱收费,对暴力拆迁等行政乱征收,舆论多年要求进行违宪审查,均如泥牛入海,无疾而终。公民 的产权焦虑正源于此。
化解对财产安全的时代焦虑,别无他路,仍在法治一途。只有司法独立于行政,并对行政权构成有力制约;只有社会 独立于行政,并对行政权构成无缝监督,普通公众对自己的财产安全才会有预期,有信心。(作者为著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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