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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称立法应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6日02:43  新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宪法。资料图片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宪法。资料图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1954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但“文化大革命”中,这部宪法被修改,称为1975年宪法。“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仍未完全摆脱“文革”影响。1982年全面修订宪法,此后该部宪法经历了4次修正。

  对话人物 陈斯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了20多年的立法工作,参与了1982年宪法后的4次修正工作。作为宪法和宪法相关法的研究者和立法参与者,本报专访陈斯喜,回顾宪法历程、解读立法工作。

  1 地位

  以宪法为统帅 规范根本制度

  1982年宪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保证。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1982年宪法。

  新京报:怎么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的含义?

  陈斯喜:这个的确是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就是宪法起什么样的统帅地位。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宪法的法律效力来讲,它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同它抵触;另一方面是从它规范的内容来讲,它是规范我们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些最根本的问题。

  新京报:也有人讲,宪法是否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上?

  陈斯喜:在法律体系研究过程中有过不同意见的讨论。有人认为从法律部门看,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同属一个法律部门;有人认为宪法是一个起统帅作用的法律部门,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上的、统帅各个部门法的。所以,吴邦国委员长这次没有明确讲这几个部门的构成,留下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新京报:这种争论有什么影响?

  陈斯喜:我们讲以宪法为统帅,是从宪法的效力和所规范的内容来讲的,至于是不是要把宪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上,这个问题主要是看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倒不影响宪法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新京报:现行有效的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如何看待其地位?

  陈斯喜:1982年宪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保证。改革开放后,我们进行了拨乱反正,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制度,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改革和完善了过去已有的制度,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1982年宪法。

  说它是保证,是因为我们改革开放一系列政策的不断推进,包括一系列制度的完善,都是来源于1982年宪法,得到了1982年宪法的肯定和支持。

  2 体系

  宪法4次修正可谓与时俱进

  在改革过程中,宪法修正频繁一点是正常的,关键看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

  新京报:1982年之后,中国4次修正宪法,有人说修改太频繁?

  陈斯喜:应该说修正是与时俱进的,同改革开放同步的。1982年宪法肯定了改革开放,对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下来了,但是还是有一些具体的制度、建设方向在摸索中,对有的问题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深化的。

  最突出的例子,比如对国有土地能不能转让的问题,当时固守着不能出租的观念,所以1982年宪法还是坚持了土地不能出租,当时认为如果外国企业来中国办企业,只能与中国企业合资合作。但后来外国企业更希望自己办企业,这就出现了自己建厂房的问题,要自己租土地,这样行不行呢?是不是这样了就会变成资本主义呢?

  1982年的时候,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那么深刻,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认为这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只要国家在经济制度总体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其他形式的经济发展,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相应的,1988年就对宪法的这条进行修改,这样外企可以通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来办企业,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才有大量外资的引入。如果继续守着土地不能出租的观念,就不会有那么多外商投资。

  新京报: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在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还有哪些任务去完成?

  陈斯喜:宪法肯定还要进一步完善,不少人也提出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可以在讨论中逐渐达成共识。

  对于宪法相关法,将来主要是对现在已经制定的一些法律做相应的修改。目前提上议事日程的是地方组织法的修改问题,将来还有其他的一些组织法,包括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还包括全国人大自己的组织法,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丰富。

  3 发展 推进开门立法要建反馈机制

  立法本身就是个妥协的过程,也是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部分人先知先觉就马上都能够反映到立法中。

  新京报:立法中,有没有感到着急的时候?比如大家都认为需要立法,但法律迟迟制定不出来?

  陈斯喜:从认识事物的规律看,总是有一部分人对某一个问题比较早就认识到了,他们也希望获得大家的认同,希望法律尽快作出规定或修改,在未能达到这个目的时,就会有一种着急感,这个可以理解。

  但是立法本身就是个妥协的过程,也是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部分人先知先觉就马上都能够反映到立法中。这就是我们讲的立法的超前性问题,立法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不能太超前。别的人还没认识到这个问题,或者不赞成,过于超前作出规定,是不行的。法律不是一两个人想怎么规定就能规定的,多数人没认识的时候,就很难变成法律。即使制定了法律,也很难实行。

  新京报: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审议的法律草案全都公开征求意见,很典型的是去年的车船税法,立法机关很快把公众的意见公开,并和公众做交流。

  陈斯喜:开门立法成效很好,肯定还要进一步推进。最近几年这方面发展很快,公开力度越来越大。吴邦国委员长的报告里提到了一点,要求建立健全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就是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要在梳理的基础上,对哪些意见是否被采纳要向社会反馈,至于具体做法,有关部门还要再研究细化。总的来说不是像过去那样,对各方面意见整理研究了就完了,还要反馈,这是个很大推进。

  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上世纪50年代就有,但当时主要是用于宪法制定。80年代以后主要是宪法修改,还有一些基本法律的制定才公布。和整个立法数量比,只是公布了很少的一部分。现在要全部公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4 进程

  扩大公众参与 制约部门利益

  现在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本身,就是为了使原来参与机会比较少的这部分群体,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新京报:不少人批评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影响立法的问题,怎么看待?

  陈斯喜:立法本身就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肯定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同利益诉求在影响立法,这是正常的。

  至于部门利益,首先是部门利益怎么界定,若是指政府部门的利益,我们的政府部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部门,它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我们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政府部门也应该是这样,它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群众的利益就是政府部门的利益,群众的要求就是政府部门应该做的。

  现在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本身,就是为了使原来参与机会比较少的这部分群体,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通过广泛的参与,就可以使原来参与比较多的群体得到平衡。

  新京报:有的法律草案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是否存在他们利用这种机会把自己的利益夹带进去?

  陈斯喜:政府部门本来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但在实际中,他们因为掌握着法律草案的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把它不应该有的部门利益塞到法律条文中去。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这是影响立法质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针对这种情况,立法部门非常注意克服这种现象。但是,部门在起草时一旦把它写进法律条文,想再拿下来,相对来讲确实难度就会大一些。但立法已经在注意尽量避免把部门利益写入法律。如果注意的话,你会看到,这几年通过的许多法律,最终通过的草案跟它原来提出的草案有很大变化,有些变化就是制约部门利益的。

  新京报:对于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立法机关怎么去平衡?

  陈斯喜:归根结底就是靠民主。要有大局观念、要有政治观点,总的要求就是按照符合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发展的要求来判断。

  A30-A31版采写(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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