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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疏通职业病诊断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7日20: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胡浩)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化解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务。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律修改说明时表示,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各方义务有效引导甚至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预防措施。

  陈竺介绍说,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作了规范,各项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法律施行9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张海超的“开胸验肺”、“毒苹果”事件、云南水富“怪病”等。“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陈竺说。

  职业病诊断机构少,是职业病诊断的障碍之一。目前,我国共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89家。全国还有60多个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甚至在个别省全省范围内只有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却步。

  为破解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陈竺指出,这一修改旨在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的又一道“关卡”,也是最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对此,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针对性地修改,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甚至被责令关闭。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参与法律修改的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认为,这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清理职业病诊断鉴定障碍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重要的不止于此,根本出路还是预防,除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务工关系,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等措施之外,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要自觉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为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中涉及的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为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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