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D3115次与D301次列车发生追尾专题 > 正文
据媒体报道,“7·23”动车追尾事故首例赔偿金额为50万元。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此次赔偿包括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赔偿15 .2万元,加上强制保险2万元,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安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若迅速达成赔偿协议,可另获5万元奖励。但也有报道称,温州宣传 部 以 书 面 文 件 的 形 式 予 以 确认,早签约有4万元到5万元奖励的说法是谣传。
有网民表示,早签赔偿协议究竟是否“有奖”需要立即进行调查。有网民认为,早签赔偿协议“有奖”50万元的赔偿标准过低,铁路事故的赔偿标准应该反映实际生活水平的增长。还有网民认为,一起牵动着世界神经的动车事故,在原因尚没有查明的情况下,相应赔偿不该操之过急。
早签赔偿协议“有奖”须澄清
有网民表示,早签赔偿协议“有奖”是不是谣言,目前媒体报道不一致,需要彻查。如果真的是谣言,就要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因为这是颠倒是非、惑乱人心、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如果不是谣言,而是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有关部门改口,也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署名“枫桥夜泊”的网民表示,生命不分贵贱,对遇难者的赔付,应该一视同仁,合规合法。“7·23”动车事故引发全国关注,其善后工作决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赶时间抢工期。对赔付问题,家属与铁路部门签与不签,先签或后签,都不应该有奖与不奖之说。
还有网民呼吁,现在各种消息很混乱,大家应该理性些。同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该设立权威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真实信息通畅传递,如由相应级别的独立调查部门每天召开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
50万赔偿金额被指过低
有网民认为,50万赔偿金额过低。署名“张起淮”博客文章表示,铁路事故的赔偿标准没有反映实际生活水平的增长,也没有体现动车乘客高消费、高支出,应得到高回报和高赔偿的特点,更没有与航空赔偿标准、公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工伤事故等赔偿标准相协调。此次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正常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有失公平。
署名“吕恩相律师”的博客文章表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侵权责任法》,而按《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都按城镇户口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为562504元,而不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15.2万的限额。同时,随着近年来火车票价格的上涨,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费也在随之上涨,但是,遗憾的是火车票责任保险2万元的赔偿限额标准并没有与目前的市场水平接轨。
必须查清事故责任
署名“刘鹏”的网民表示,一起牵动世人神经的动车事故,在原因尚没有查明的情况下,相应赔偿本不该操之过急。最起码,赔偿多少是与事故责任有着一定联系的。事故是“雷击”等单纯的自然灾难造成,还是铁路部门失职导致,其赔偿理应有所不同,后者显然要多于甚至要成倍于前者。
署名“吴永麟”的博客文章表示,当前,社会大众与遇难者家属需要的是真相,死者安息,责任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才是事件的根本。对于遇难者家属来说,他们悲痛欲绝,他们更需要的是社会的尊重、关爱来疗伤,然而,这个过早的(赔偿)决定是否缺失应有的人本关怀?这是否对遇难者失去生命的藐视和极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