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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背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03:34  京华时报

  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2012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国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部关系到人的自由、权利与生命的程序法,将再次被注入新的活力。

  1979年

  总结“文革”的教训——“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部法律的制定。

  重整社会秩序定规则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刑诉法则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程序正义,确保刑罚正确、公正地实施,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诉法。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回忆当初制定这部法律时的背景——十年动乱期间,随便抓人,刑讯逼供,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制定刑诉法就是为了打击犯罪,防止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发生。

  顾昂然说,当时起草刑诉法,是要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而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因此总结“文革”的教训——“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部法律的制定。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遭受或变相遭受刑罚”,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这条规定是深有体会的彭真同志亲自加上去的”。当时他的大概意思是,冤枉无辜者,比方说100个人中冤枉1个人,对此人是冤百分之百。

  随着刑诉法等7部法律的诞生,重整社会秩序,终于有了可供执行的规则。

  1996年

  1996年,刑诉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修改,确立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增加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和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等规定,并确立疑罪从无。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

  修法的背景是,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法制原则不相适应的问题。陈光中是刑诉法两次修法的核心专家。他回忆说:“改革开放不久,我陪着国外参观团到北京一个法院观看开庭审案。‘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人突然发问。原来,我们法官身上穿的不是现在的黑色法袍,而是类似军装的服装,头上还戴着‘大盖帽’。”

  不仅是服装外观,当时的庭审方式也是“纠问式诉讼”,存在“先定后审”的问题。检察院起诉后,首先由法院预先审查,认为定罪没有太大问题时,才会开庭。法庭上不是控辩双方举证,而是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申辩自己无罪,法官会说他“不老实”。

  1993年,陈光中发文主张修法,被中国法学会上报给中央有关部门。很快,修改刑诉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议程。1996年,刑诉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修改,确立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增加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和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等规定,并确立疑罪从无。该法第一条宗旨写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陈光中解释,这种表述强调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

  2011年

  近些年曝光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也暴露出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问题。正因如此,本次修法发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强音。

  刑诉法二次大修初审

  诉讼法学家徐静村也参与了1996年的修法。徐静村说,当时在修法总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称,这部刑诉法“至少要管10到15年”。但实践中,刑诉法的“不适应症”很快出现。

  他分析,当时刑诉法的不理想处是缺乏配套设计,与庭审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证据制度没有细化和增加,“不太配套,制度间的衔接差”。很快,公检法各自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有300多条,最高检察院400多条,公安部也制定了300多条,而刑诉法总共才225条。

  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赴全国6个省、市、区开展执法大检查,发现在贯彻实施刑诉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等方面的问题。

  刑诉法修改和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毋庸讳言,近些年曝光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也暴露出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问题。正因如此,本次修法发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强音。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人权保障或首次写入

  刑诉法专家陈卫东分析认为,刑诉法修改遭遇了几个瓶颈。一个是学者与实务部门特别是与侦查部门的分歧太大,立法部门很难拍板。其次是司法改革不配套,刑诉法修改的核心命题是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涉及到公检法司等机关的权力分配。这有赖于全局性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

  陈卫东说,1996年修法时,在废除免诉制度、取消收

  容审查、划拨一部分自侦案件给公安等问题上,“经常争论不休,在会上‘打’得一塌糊涂,有的机关表现出的态度,那是非常强硬”。

  陈卫东认为此次修法理念把握得好,一方面给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力,又注意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和保障人权。经过人大常委会的2次审议和全民征集意见,人权保障写入刑诉法草案。他说,经历两次修法,他的一大感触是,这次修法没有一个机关完全站在自己的职能立场上,“而是温和、探讨的态度”。

  陈卫东内心也充满喜悦与期盼:“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是宪法精神最直接的贯彻。”

  如今,人权保障的诉讼程序改革已提上日程。“我特别希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将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陈光中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本报讯“在座有专家,我请教一下。修正草案第一条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条文。‘教育’、‘积极作斗争’是法律语言吗?这是阶级斗争时代的语言痕迹。”在昨天下午的北京代表团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提出,应从字里行间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色彩。

  同杜德印的感受相同,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接过话茬,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出,是一大进步。我认为应该把这句话放在第一条中,这是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第二条是刑诉法的具体任务。”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入刑诉法第一条中的见解得到不少代表的响应,杜德印评价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出对刑诉法的价值取向做了重要调整和进一步明确,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又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公民人权,特别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刑诉法的重大进展,也表明我国法律的重要进展,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通过这部法律的修改,是法制观念、法制精神的一大进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也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对人权的保障,不仅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同时人权不受到侵犯。“过去,从我们整个执法的理念到执法的形式,更多的是加强对犯罪的斗争、打击和制裁,在执法活动中对人权的保障重视不够。所以这些年,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北京团代表论刑诉法研讨“证人”

  本报讯求实,严谨——昨天下午,北京团全国人大代表分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一些具体提法和法律专业术语进行的热烈讨论,使小组会俨然成为一场“法律研讨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此,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代表提出异议:“证人作证虽然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但不出庭就应该被拘留吗?”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图娅代表一边翻看草案一边说:“草案只提出了设置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但对如何保护证人不受打击报复的具体措施没有涉及,这不利于鼓励证人作证。”

  人大原校长纪宝成代表提出,条款可以说是动员证人出庭,绝对不应说处罚。通州区委书记王云峰则认为,证人也是人,也是普通市民,人家也有权利,不能说不作证就要拘留人家。

  他们的发言引起了其他代表的共鸣。大家把目光都集中到北京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代表身上。

  宋鱼水坦言:“这一点确实应该有一定的法制保障,否则很难在实际中实施。”

  “既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促进案件的侦破,又要保证证人的合法权益,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专程来听取代表意见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王倩回应说。

  关于“证人”的话题还没研讨出结果,方新代表又提出一个新的疑问:“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被采信?什么样算是‘非法’?通过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得的证据能否被采信?这些问题草案中都没有明确说明。”

  本报记者王丽娜 孙乾 文静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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