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 (记者任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7日表示,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同时重申非北京市户籍家庭以缴纳社保方式申请在京购房资格的,应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
据了解,自2011年2月17日实行住房限购政策以来,北京市实行“家庭承诺-企业初审-部门联审-登记复审”四道把关的购房资格审核机制。目前,北京以“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保”为审核条件的申请家庭共2.73万户,占全市申请家庭的5.6%;其中2.18万户通过审核,审核通过率为79.8%,实际购买住房的1.47万户,占全市购房总数的5%。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审核中不再认可社保补缴的情况,有利于保障正常缴纳社保的非本市家庭的购房需求,有效防止少数不法机构和个人以此非法获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严格按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如实申报情况,如实提交审核材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房协秘书长陈志认为,这次北京重申和明确购房资格审核中“缴纳社保”的认定标准,是完善购房资格审核、细化政策规定的一项常规举措,并不意味着政策调整;从数据上看,以缴纳社保申请购房的家庭在北京市购房家庭中的占比仅为5%,对市场影响较小。他认为,从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特点看,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放松,遏制投资投机需求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原标题:北京严格限购政策 补缴社保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