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就劳教制度发问:劳教违宪为何仍长时间存在

2013年03月10日06:19  中国青年报

  2012年,多起劳教制度引发的事件成为社会之痛。

  今年1月7日,新风终于吹起。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意味着,这一制度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邸瑛琪、朱征夫接受中国青年报社、中青在线、搜狐网联合访谈,对此进行探讨。

  2003年时,朱征夫就已在广东提出了废除劳教的提案。当时他还是广东省政协委员,“孙志刚事件”刚引发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10年后,他作为全国政协委员走进人民大会堂。

  10年来,他认为最大的进步就是,“老百姓都知道了这个制度有问题。”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依据法律。但劳教制度不是依据法律,它只是依据国务院的法规,这就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朱征夫说。

  今年两会,“从制度上彻底废除劳教”的提案,已经被邸瑛琪握得卷起了边。

  这位头发花白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说:“劳动教养制度可以不经法定程序,任意侵害公民人身权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多可以长达3年,这在理念上就已经违背了法律的根本。”

  邸瑛琪认为,劳教制度已经蜕变成“维稳式劳教”。

  “那么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审判程序,没有辩护,没有回避制度,显然是不合法理的。”朱征夫说。

  它的身后,是一部新法的“难产”。那就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十一届、十二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该法也一度被推崇为劳教制度“终结者”。

  有人称《行为矫治法》是“从劳教制度改革而来”,委员们不能同意。

  “两者的立法依据不一样,程序不一样,结果不一样,性质也不一样,有可能针对的对象也不一样。”邸瑛琪说,“所以,如果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改变这个‘法外之法’。”

  也有人质疑,如果取消劳教,是否会造成《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空白 ?

  邸瑛琪解答了这个质疑。“不会。因为《刑法》的五个刑是从轻到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拘役刑,剥夺人身自由的是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中间过渡的就是管制刑。比如一些轻的犯罪行为,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显得过重,我们就可以采取管制刑,它和拘役刑相衔接。”

  同时,刑法的处罚还轻于劳教制度。“劳教是针对不犯罪的人,但是它的关押时间比犯罪的处罚还长。”朱征夫说。”

  多名法律界的政协委员们认为,“制度违法”比“一个人违法”严重得多。

  邸瑛琪把我国的法律制度比做“一条河流”。“单个人犯罪可能污染一段河道;但制度违法,就是污染了整条河流。所以,我们才坚定不移地提出要废除劳教制度。”

  反思的同时,一个深层问题露出水面:“为何劳教制度违反宪法,还能存在那么长时间?”

  朱征夫这次专门带来了一个提案,希望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帮助常委会行使宪法审查权。

  邸瑛琪认为,劳教制度改革的深层意义正在于此。“就是给宪法更多的实际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宪法和法律制度的笼子,让宪法得到更多的展现和实践。”

  邸瑛琪说:“法治是中国梦的基础,没有法治的中国梦不是真正的中国梦。”

  朱征夫期待,这个堡垒的攻克,是靠“法律和制度”,而不是靠“人治和呼吁”。

  走过10年,他也深有体会:“首先,我们不能回避问题。第二,我们对制度的演变要有一定的耐心,不能急于求成。”

  “没有劳教的日子,老百姓的日子更好过,公安也会更好过。”朱征夫说。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本报与搜狐独家合作

(原标题:“没有劳教的日子,老百姓和公安都更好过”)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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