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2013年11月14日18: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丁栋)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14日在北京透露,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16个部分中专门有一个部分关于企业,并对各种所有制企业都提出了不同要求。

  12日闭幕的三中全会发布《公报》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李扬表示,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三中全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有一个共同要求,就是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李扬称,国务院国资委在即将发布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指引》中,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全国工商联已完成《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前期研究,将于2014年正式宣布,此外,工信部推动电子信息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并倡导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国土资源部要求在矿区企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当天,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显示,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处于起步阶段,超过一半的企业仍在“旁观”,国企社会责任指数仍领先于民企和外企,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增长显著,实现对民营企业的首次“赶超”。(完)

(原标题:专家:三中全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提出不同要求)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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