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连霍高速塌桥事故23名公职人员被处分(3)

2013年12月27日19:06  人民网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事故高度重视,孟建柱、郭声琨等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河南省政府副省长陈雪枫、李亚,三门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省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也率工作组当日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调查和善后工作。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三门峡市政府对肇事车辆上所乘坐3人以外的10名死亡人员进行了赔偿,共计748万元;9名受伤人员分别送至义马市医院、义马矿务局医院、渑池县医院、渑池中医院救治,其中1人于4月21日因肺部感染、多发呼吸衰竭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的,不计入本起事故死亡人数),其余人员均治愈出院,共垫付医疗费9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彦飞、李瑞党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桥梁坍塌原因分析

  1.爆炸对大桥破坏的计算分析。根据烟花爆竹装药量及义昌大桥相关资料,运用《抗偶然爆炸结构设计手册(TM5-1300)》和《常规武器防护设计原理(TM5-855-1)》的计算方法和爆炸毁伤数值模拟通用软件,计算给出了烟花爆炸产生的破片及冲击波对车厢底部桥梁的破坏参数,结果表明:不考虑汽车残片对桥梁的破坏作用,计算的车厢板下面峰值压力分布,可以发现车厢底板处桥面的最高峰值压力为165.23MPa,车厢宽度边缘处为101.87MPa,车厢两端为60.75MPa,车厢四角处为36.96MPa,爆炸导致货车底部3根T型梁发生冲切破坏,其余2根梁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桥梁发生严重破坏。此外,不考虑破片作用,单纯考虑装药爆炸时,也会造成车厢底部桥梁的冲切破坏。考虑破片和爆炸冲击波作用下,局部破坏更严重。计算得到的冲切破坏区与现场破坏现象相吻合。

  2.倒塌过程。经过对现场坠落桥梁结构(构件)残留部分相对位置分析,桥梁倒塌机理过程为:运送爆炸物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义昌大桥第3孔桥时发生爆炸;南半幅坍塌桥面处,塌落的桥面及大梁西段部分被炸碎,形成一个明显破碎严重的区域,长9.4米、宽6.8米,即北侧3片T梁被炸断;被炸断的3片T梁残存部分(长约30.6米)一端失去支撑,随之坠落;坠落过程中,由于自身重力和爆炸力作用,将南半幅2号墩北立柱撞断;北立柱断裂后,2号墩失去平衡,由于第2孔上部构造和第3孔未炸断的上部结构质量作用,2号墩盖梁北端向下倾斜,南立柱被压弯(向南弯) ,倾斜到一定程度,南立柱断裂;第2孔上部结构和第3孔剩余上部结构随之坠落。至此,南半幅2号桥墩倒塌,造成第2孔、第3孔上部结构共80米桥面全部坠落。

  (三)间接原因

  1.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属车辆实行挂靠经营,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2.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大量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装载、运输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

  3.陕西省蒲城县小郭货运部、虎子货运部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

  4.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作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力,对年度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

  5.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政府作为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的有关规定和《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行为监管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

  6.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管理局)作为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部门,未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有效查处非法生产、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承包转包,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大量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打击不力。

  7.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作为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公共安全和运输安全的监管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辖区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致使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和冀A70380事故车辆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超载运输等行为失察,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

  8.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能有效落实《陕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县域内蒲城县小郭货运部和蒲城县虎子货运部日常监管不到位。

  9.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出资年限的规定,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年检资料审核不严,违规许可其营业执照年检,对该公司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和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检查不到位。

  10.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超出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超标准、超规格违法生产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行为检查不到位。

  11.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对烟花爆竹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督促不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不到位,致使辖区内企业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四)事故性质

  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负有事故责任已在事故中死亡人员

  1.石彦飞,冀A70380货车车主,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瑞党,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组织者,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张根林,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实际出资控股人,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张保林,男,5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保管工作,2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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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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