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薛运芳,男,48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翟工厂,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组织者,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5.张坤林,男,40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3月1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6.李粉弟,女,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务工,4月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张学砚,男,4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8.侯步瑞,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9.王永杰,男,34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0.孙秀荣,女,5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1.尹菊琴,女,41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2.王树梅,女,42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3.高玉梅,女,43岁,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月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4.唐振生,男,45岁,陕西省蒲城县个体运输户,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5.唐进虎,男,39岁,陕西省蒲城县虎子货运信息部经营户,2月2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6.郭转玲,女,46岁,陕西省蒲城县小郭货运信息部经营户,2月2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7.唐雪琴,女,38岁,陕西省蒲城县人,与丈夫唐进虎共同经营虎子货运信息部,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取保候审。
18.张志栋,男,4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19.张兵宽,男,45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月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20.彭永清,男,27岁,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2月5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以上犯罪嫌疑人已于2013年7月5日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张灵峰,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员,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贾丽萍,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员,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崔凤军,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副科长,具体负责对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勘验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跟踪落实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朱富强,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海事局局长兼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2004年5月-2013年1月任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科长(2013年4月新科长到任前一直负责货运科工作),负责科内全面工作,对科室人员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杨金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第三中队队长。在履职过程中,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超出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反《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超标准、超规格违法生产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的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李建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局长。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出资年限的规定,对企业年检资料审核不严,违规许可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对其超标准、超范围生产和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王笃,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货运部日常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杜红格,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运管所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运管所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刘福朝,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在履职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蒲城县运管所的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权耀军,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民警,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第三组组长。在履职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赵新钢,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运输车辆监管不严,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冀A70380号货车超载运输、违法运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曾宪东,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局副政委、安监局副局长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联合执法中队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严格,对辖区内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对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违法运输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3.武高财,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花炮办主任,直接负责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严格,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该企业违法违规问题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