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李军,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三合办事处副主任、桥陵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花炮安全生产工作,系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镇包联领导。在履职过程中,对分管的花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对花炮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宏盛花炮公司超范围、超规格违法生产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5.权八郎,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镇长。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花炮安全生产监管指导不够得力,对镇政府分管领导和花炮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李军民,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党委书记。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蒲城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花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葛凯,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执法中队包联检查人员。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分包、超范围违法生产及使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辞退。
18.路小军,中共党员,时任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花炮执法中队队长。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分包、超范围违法生产及使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9.温月明,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烟花爆竹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花炮执法中队。作为花炮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分管的花炮执法中队履行监管职责的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不严、打击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0.路建民,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安监局副局长、烟花爆竹管理局局长。作为花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对排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工作部署不力,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1.王宏伟,陕西省蒲城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作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蒲城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致使对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张锋,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作为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对全县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不到位,全县交通运输监管方法和方式不够完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3.刘志稳,中共党员,陕西省蒲城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督促不够有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蒲城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管理局)、桥陵镇政府、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蒲城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责成蒲城县委、县政府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1.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承包转包、未按核定范围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由陕西省蒲城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陕西省蒲城县虎子货运信息部、小郭货运信息部为不具备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以及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吊销其有关证照,由陕西省渭南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货运企业和货运市场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河北省、陕西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企业和运输市场,尤其是挂靠经营运输企业的监管,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不具备资质运输烟花爆竹,伪装普通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装载、违法运输和伪装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规定、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严格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陕西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监察,对转包、证照不齐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严查其超许可范围、超药量、超定员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行为。严禁非法生产、组装烟花爆竹成品和半成品,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烟火药剂爆炸物品。
(三)加强路面管控,严查非法违法运输行为。陕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和路面管控,严格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货物行为。严格查处无证运输,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保证货证相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运输路线行驶,实行专车运输,严禁超装超载和中途随意停靠。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充分利用治安卡点、收费站和省际检查点,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抽查,并配备必要的烟花爆竹检测仪器,严防伪装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格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职责。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市场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质量检测检验制度,加大质量监控和对伪劣违禁产品的查禁力度,要制定具体的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生产及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加强质量抽查和检验,依法严格查禁伪劣和违禁产品。
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