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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民营银行

2014年03月09日06:30  钱江晚报

  “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妙语,引起了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们的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富通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建沂认为,由于受相关制度和发展因素的制约,部分资金仍然在实体经济之外。想让中小企业喝到更多“活水”,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扮演“引水者”的角色。

  王建沂说,早在2009年,我国就已经颁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可是,这条暂行规定对于投资者利益考虑不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类公司改制的动力。根据规定的要求,村镇银行最大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话语权在主发起人,对既有股东的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贷款基本条件将转移到抵押品上,小额贷款公司原有的“熟人经济”和“小而快”等优势将难以发挥,灵活性、积极性和创新性都将受到影响。

  找到了症结后,王建沂委员提议,可以以自愿为原则,以区、县(市)为区域单位,联合区域内的金融担保公司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选择在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成为区域性的村镇银行或民营银行。

  他还建议,在存贷比、存款准备金等方面,村镇银行可以享受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此外,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或民营银行,应该仍由省级政府金融办负责监管,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完善与“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确保区域性村镇银行或民营银行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报特派记者 赵路

(原标题: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民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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