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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原副主席:为防儿童受侵害应建国家监护制度

2014年03月12日07:0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陈丽平

  江苏省南京市两名幼女被母亲饿死家中、贵州11岁女孩被生父虐待5年之久……近年来,儿童在家庭内遭受虐待、遗弃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全国政协委员高度关注。

  “近年来,我国儿童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步,但严重侵害儿童权利事件仍时有发生,这暴露出儿童保护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尤其是作为基础的儿童监护制度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3月10日,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委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她已向会议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仅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体就报道至少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这些案件中儿童都受到严重伤害造成非死即残的严重后果。

  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福利院收养儿童的人数以每年44%的速度增长,其中被遗弃的约占90%。自2014年1月28日至2月10日的13天内,广东省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就接受51名被遗弃的病残儿童。

  “对这类最需要紧急保护的儿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应对机制,采取系统保护措施和多专业的综合服务。”甄砚说。

  她指出,目前儿童监护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得不到有效监护。部分儿童名义上有监护人,但由于各种原因,监护人并未发挥应有作用。

  ——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行为得不到有效干预。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干预主体和措施。现有法律规定的批评教育等措施太过柔性,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由于起诉主体规定不很明确,难以切实发挥作用。

  ——缺少监护监督规定,监护支持和干预措施亟待完善。现行法律在监护支持和干预方面的规定几乎空白。这导致一部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了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不仅难以被发现,发现后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监护制度不健全,国家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缺乏程序规范。相当一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没有其他合适监护人的儿童并未被纳入国家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之中,也很少有孩子能被政府福利机构救助、收留、抚养和安置。

  “建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尽快修订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儿童监护制度做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甄砚认为,监护监督是发现儿童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的重要途径,也是监护干预的前提。应立法规定监护监督制度,包括规定监护监督主体、责任、干预发现机制、强制报告等制度,以保障及早发现对儿童的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

  甄砚认为,还应建立完善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国家对儿童的临时与最终监护职责,同时明确进入国家监护的程序,扩大临时监护的对象范围。如果儿童没有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又没有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代表国家对儿童承担最终的监护职责,根据其具体情况为其寻找最合适的安置场所。

  “建议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尽快出台监护支持和干预的具体政策,加强对家庭监护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甄砚认为,应建立儿童监护支持和帮助体系,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国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支持应当既包括针对所有儿童的保障制度,如医疗保障制度、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家庭教育指导等,也包括对困境儿童的监护支持,如孤儿和残病儿童的养育补贴、监护缺失情况的代为照料,留守、流动儿童的委托监护服务等。

  她建议完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措施,包括接受报告、调查评估、紧急情况将儿童带离家庭和临时安置、提供干预性支持服务、必要情况下启动司法程序、对儿童的最终安置等。在监护干预制度的设计中,要强调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紧密配合和无缝对接。

  “建议民政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监护干预工作机制。”甄砚说,在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中有大量具体而专业的工作需要开展,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供一体化综合性服务。这些基础性的服务工作可以由政府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开展。这些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不仅能够及时满足儿童和家庭的多样化需求,同时有助于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和弥补专业性不足。

(原标题:建立国家监护制度防止儿童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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