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变供称一审判决书“因琐事不满,投毒加害黄洋”属于错误,投毒只想捉弄黄洋■法院未当庭宣判

  昨天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一直持续至昨天23时33分。

  林森浩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看到黄洋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林森浩为什么不把实情说出来?致死黄洋的究竟是什么?

  昨天,在这场持续约12小时的庭审中,“复旦投毒案”的被告人林森浩和其辩护律师、检方、黄洋方的代理人等各方均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尤其就黄洋的死因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昨天的庭审,在林森浩的最后陈述中结束,林森浩“希望双方家庭能走出阴影,即使维持原判也是对自己的报应”。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3次流泪】

  在昨天的庭审中,记者注意到,林森浩曾3次流泪。

  第一次是开庭不久,当辩护律师问,有什么想要对黄洋的父母说?林沉默了一会儿,整个法庭都静了下来。之后,林难以控制情绪,哽咽着说对不起,并抬手示意,请法庭给他时间缓和情绪。记者看到,在这个过程中,他用拳头敲打自己的额头。这种情绪波动,一直持续了近3分钟才得以平复。

  第二次是下午开庭后,庭审现场通过视频,还原林森浩投毒过程,然后开始质证。质证过程中,林森浩一边听着自己的辩护人发言,一边低下头擦眼泪。

  第三次流泪是昨晚11时许,林听到黄洋方面的代理人说“黄洋家属希望维持一审判决”时,林森浩低下头,低声抽泣。

  □晨报记者 李东华 叶松丽 邬林桦 实习生 吴艺璇

  昨天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

  庭审一开始,林森浩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两点上诉理由,第一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第二则是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澄清。

  ■关于作案动机

  出于玩笑只想捉弄黄洋

  在法庭上,林森浩告诉其辩护人,3月30日那天,黄洋在对面的宿舍说了一个愚人节的整人方法,说一个人在睡觉的时候,把脚泡在热水里,就会尿裤子。在之后的庭审中,林森浩称正是黄洋所说的这个愚人节整人方法,成为他投毒整黄洋的直接原因。

  林森浩说,他平时与黄洋的关系不错:“我会在身后突然拍拍他,吓他一下。”林森浩说,他们经常这样互开玩笑捉弄对方。恰巧31日那天他要去实验室做实验,所以林森浩便萌生了这一整人的念头,但也只是“一闪而过”。

  林森浩还表示,判决书上所认定的内容中,“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在法庭上,林森浩声称自己与黄洋无怨无仇,而且关系较好,相比之下胜过他与另一位室友葛某的关系,平时不仅爱和黄洋开玩笑,两人还会去健身房锻炼身体,投毒完全是出于愚人节的玩笑,只是想捉弄黄洋,并没有故意要杀害他。

  林森浩的律师问他对黄洋是否心怀嫉妒?是否羡慕其考博?奖学金谁拿得多?论文谁发表得多?

  林森浩称,自己曾与某位复旦博导联系,并被告知只要英语过线就没太大问题,但由于家庭较为清寒等原因,在找到工作之后就已经放弃考博了。至于获得奖学金次数和论文发表数量,林森浩曾得过国奖,论文也多次在国内外发表,但自己并不清楚黄洋的情况。

  ■关于作案细节

  投毒后曾稀释冲洗饮水机

  林森浩从到案直至一审结束,均称在投毒过程中将针管内的试剂注入了饮水机内,而在昨天的庭审中,林森浩却对这一犯罪事实进行了澄清。

  当林森浩的辩护律师问:“你是否将针管内的试剂二甲基亚硝胺注入了饮水机内?”

  林森浩回答:“没有”,并称自己是将试管里的原液全部倒入了饮水机内,计量大概有试管底部到试管口的1/5左右。林森浩告诉律师,他将针管扔在了旁边的垃圾桶。后经证实,针管是在宿舍楼四楼西面楼梯口旁的垃圾桶内。

  清理完垃圾后,林森浩回到了宿舍,开始感觉到害怕,便开始对投毒后的饮水机内液体进行稀释。“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打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把饮水机里的水舀出,倒到四楼盥洗室,又从盥洗室接自来水倒入饮水机。”林森浩说,因为稀释的时候起了泡沫,而且倒入原液是有刺鼻的气味,所以他稀释的过程又重复了两三次。后来因为饮水机凹槽边上还有黄色的液体,便随手拿起旁边一瓶未开封的农夫山泉(500毫升)冲洗凹槽。

  ■关于变供

  变供是想对各方负责

  检方问林森浩,自己是什么时候想要变供的?林森浩告诉法庭称,自己在一审结束后便写信告诉法庭自己有变供要求。

  检方继续追问:为什么要在一审结束后决定变供?

  林森浩说,变供并不是为了让自己有个好的结果,出发点就是想把事实讲清楚。林森浩称自己在看守所十个月明白了许多:“我这么做是想对各方面负责,对死者的在天之灵、对自己负责。”

  但检方认为,对于林森浩在庭审中对相关事实供述的变化,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林森浩曾在多次笔录和审讯中承认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几个月稳定不变。而且,昨天的当庭询问阶段发现,林森浩并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投毒

  对投毒无疑义,对量有疑义

  昨天下午,法庭播放了林森浩在一审前做的投毒现场还原的视频。

  视频中,警察拿出一只农夫山泉(500毫升左右的普通瓶装水)的瓶子和一只小瓶子。林森浩确认,这只瓶子类似他装二甲基亚硝胺的瓶子。随后,警察一边往小瓶子里倒水,一边问林森浩当时二甲基亚硝胺的量是不是有这么多?在得到林森浩两次纠正并确认后,警察把小瓶子里的水倒进带刻度的容器里,显示液体大约为50毫升。随后,林森浩通过几次努力,取下饮水机上的空桶,示意当时水桶靠着墙壁,再将二甲基亚硝胺溶液倒入饮水机座的凹槽里。

  视频播放完毕,法官问林森浩对该证据是否有意见?

  林森浩说“有”,并指出实验过程是客观的,但是实验的真实性不对:当初药品没有那么多,大约为30毫升左右,而且饮水机内的水量也不止1100ml。

  不过,林森浩对自己的投毒行为没有疑义。

  ■关于检测

  易挥发,究竟怎么检测的

  辩方律师认为,瓶内到底有多少二甲基亚硝胺不能确认,且瓶子上没有刻度,林森浩到底向水里倒了多少,也只是估计;而且除了林森浩供称的1100ml水的稀释外,桶内还是有水的。律师还称,这种饮水机有两个出水装置,一个是凉水的,容积为1000ml,热水容器容积为600ml,即使林森浩没有拿水稀释,饮水机里也有1600ml水。而且,辩方律师认为投毒剂量不应该以投入饮水机的量来计算,而是应该以一口水里含多少毒物来计算。

  此后,辩方律师还提出了多项质证意见,包括认为林使用的试剂为非资质单位生产,为有机物,有挥发性,且存放时间较长,其成分可能已经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而且从投毒到检测,十多天,这种挥发性物质仅仅靠棉签在桶口回弯处的取样,是否能够检测得出来?

  控方则回应称,二甲基亚硝胺溶于水、易挥发的特性与浓度有关,浓度小可能就挥发检测不出,能检出来,恰恰说明当时投毒量是比较大的,以至于那么多天还能检出残存的二甲基亚硝胺。

  此外,辩方律师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出具包括空水桶在内的残留化学品的质谱图提出质疑:“给一个化学药品定性,质谱图是最具权威的依据,没有质谱图如何证明桶中的残留物就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方律师认为,根据二甲基亚硝胺的特性,该化学品在空中极易挥发,空水桶放置在宿管阿姨处好几天,早就挥发完了。公安机关是如何检测出残留物的?

  【庭审直击】

  林森浩:

  “假设我自首了,就一切都没有了”

  自投毒到黄洋饮水前的这段时间里,林森浩曾在网上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信息。这一细节,后来警方经相关电子数据检查获知。法庭上,辩护律师问林森浩:“为什么要在投毒后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信息?”

  林回答:“当时查资料是想寻找一种心理安慰。”

  辩护律师又问:“你查询到其对肝脏有损伤,为什么不制止?”

  林称自己的好奇心压倒了思维意识:“我当时更加注重的是黄洋之后的应对态度。”

  检方提问,作为一名成绩优秀的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并且在试验中也有大鼠死于二甲基亚硝胺,难道就没有想过黄洋会被毒死?

  林森浩作出了同样的回答,称自己当时注重的是黄洋的反应,并没有预见黄洋会死亡。

  庭审透露,林森浩是在4月21日才得知黄洋去世的。他自称,一直认为黄洋会没事。

  去年4月2日下午,黄洋告诉林森浩自己肚子不舒服,并让林森浩帮他做了B超。“当时我看不出有什么异样。”林森浩说,当晚11点他接到同学电话称黄洋住院了,“当时我还觉得他有点大惊小怪了!”而在3日下午,黄洋被转入了重症监护室。

  庭审中,林的辩护律师问他是否去看过黄洋,林森浩沉默了片刻,话语有些哽咽,他说自己曾和同学一起去看过他,“我透过玻璃看见了他,看见他面带微笑,看起来和平常一样,但我那时不敢跟他说话。”

  在回宿舍的路上,他也没怎么吭声,只告诉同学说黄洋大概两个星期就会好的。

  辩护律师问林森浩说这句话的依据,他称自己是根据实验中得出的判断,实验中有些大鼠的肝脏在20多天后会自行修复。

  辩护律师问:黄洋情况越来越严重,你为什么不把实情说出来?

  林森浩说,有些人是能够勇敢站出来的,而我就是那个只会选择逃避的人。林森浩吐露,自己是一个很空的人,欠缺一点人文方面的阅读,属于那种没有什么价值观的人。

  检方同样认为,作为医学院的研究生林森浩应该明白病人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的意义,为什么还是不愿意说出实情?

  “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问我自己。”林森浩说,他知道黄洋有生命危险,很希望医院能够查清原因,但由于害怕被发现,就想尽量撇清关系。

  检方追问,为什么不以匿名的方式把实情说出来。

  林森浩称自己连告诉父母家人的勇气都没有。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自首你会怎样?”检方问。

  “假设我自首了,我这二十几年的书都白念了,一切都没了。”林森浩说。

  【法庭辩护】

  辩方:应判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昨晚8点半开始,庭审进入法庭辩护环节。辩方律师主要讲了三点:第一,致死黄洋的到底是什么毒?第二,本案的检测非常混乱,黄洋到底是死于何因?第三,林森浩到底是不是故意杀人?辩方律师甚至还讲到林森浩量刑应该在10到15年。

  最后,法官问林森浩,你对一审判你故意杀人有什么看法?你认为你自己应该是什么罪?

  林森浩回答说,“我不清楚,我对法律不熟,由我的律师代我回答”。

  法官就问林森浩的辩护人,你认为什么罪名比较合适?

  一名辩护律师认为,是故意伤害罪; 另一名辩护律师则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一审准确,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针对辩方律师的说法,检方给予一一回应。

  第一,致死黄洋的毒物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检方称,多名证人的证词都能够佐证。实际上作案的一些毒物都被丢弃和清理掉了,但案件相关的场所,也就是黄洋的尸体内都能发现二甲基亚硝胺。

  第二,对林森浩变供的回应。检方认为,林森浩的变供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刑。他的作案过程只有他一个人,客观的实际情况也只有他一个知道。

  第三,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证词不认可,认为专家对相关证据有断章取义之嫌。

  第四,关于作案的动机问题,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因琐事对黄洋不满”而实施的这个行为,检方认为这个认定是准确的。检方称,在很多故意杀人事件中,都是因为一些琐事,最后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认为不会因琐事而去故意杀人的看法是不对的。因此,一审的认定是准确的。

  今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方表示,被害人家属多次表达了要求维持原判的诉求,且林森浩在上诉澄清中并未提供更多证据,因此综合各因素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一说

  法官表示不作单独定案依据

  昨天,一名座位前摆有“专门知识的人”铭牌的男子胡志强出现在庭审中,其在庭审中所发表的观点,引发广泛关注。

  2013年起实施的刑诉法第192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

  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并在念斌案、湖南黄静死亡案等全国重大要案中提任鉴定或论证专家。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在庭审中抛出的结论引发了检方和专家证人的质疑,他认为黄洋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肝坏死,最终多器官衰竭,而并非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此观点一出,即遭到专家证人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音)的驳斥。

  作为“专家证人”,陈忆九系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了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是黄洋尸体鉴定报告的5位专业鉴定人之一。陈忆九认为,他们的鉴定结果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黄洋的死因)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

  法官也当庭表明,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

  ■胡志强接受辩方询问

  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

  辩护人:能阐释一下你的结论和理由吗?

  胡志强:我和庄洪胜主任法医师两人就律师提问的内容提出了四点意见:1.我们分析认为,被审查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检验鉴定报告,认定黄洋存在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3.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4.上海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委托二次鉴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我们认为,黄洋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肝坏死,最终多器官衰竭。

  辩护人:为何是爆发性?

  胡志强:在黄洋的病例中,有过这样几次检测。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俗称“两对半检查”。在这个检测报告中,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这个检查是针对乙肝病毒的,这和投毒或者其他问题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和这个乙肝没有关系,是两个偶发的。黄洋表现出的是一系列乙肝的完整病症,完全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胡志强接受检方询问

  黄洋是非常特殊的案例

  随后,检察人员询问胡志强,是否认可书面资料中的两份尸检报告过程和结论。

  对此,胡志强表示,自己对这个尸检过程不一定认可,但是结论不认可。

  检察人员继续追问胡志强,对尸检过程不完全认可,却以此为依据作出结论,是否矛盾?

  胡志强表示,他主要以化验单作为依据。其中,黄洋的三个指标为阳性,可以考虑他是肝炎的恢复期。2013年4月3日和4月6日的报告数据不同。这表示,黄洋有动态变化,只有用乙型爆发性肝炎才能解释这个变化。

  检察人员提问,既然是乙肝,为什么黄洋HBV-DNA检测为阴性?

  胡志强表示,有部分患者不分泌在血液里,是假阴性,病毒的变异、表面抗原的变异,导致假阴性。做这个检测有2个非常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使用一次性试管;第二,在实验室的放置不能放6个小时。但中山医院不是专门的肝医院,检测的血清放置时间超过了6个小时,检查结果为阴性,不代表他就是阴性。

  “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接受检方询问

  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音),也是一名法医专家,为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陈忆九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不能仅凭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就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

  他解释,三项指标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至于有没有可能是救治中用药导致肝损伤,陈忆九表示,黄洋出现的这些肝脏情况是用药以前就出现的,停药后并没有好转,这充分说明黄洋的肝损伤不是由于用药造成的。

  ■专家证人接受辩方询问

  结论已明确写在鉴定书上

  辩护人:陈法医的主要研究方向是?

  陈:研究方向是死亡原因鉴定,鉴定资质是法医病理,法医临床。

  辩护人:你当过肝病科的医生吗?

  陈:没有。

  辩护人:你的鉴定结果中怎么排除黄洋是急性肝炎,依据是什么?

  陈:是依据所有检查的综合结果。黄洋的表现是小叶周边未见炎症,与一般急性肝炎症状不符。

  辩护人:得出不是急性病毒性肝炎结论的其它理由呢?对其它组织有否进行检验?

  陈:组织没有进行检验。

  辩护人:那血液和尿液作检验了吗?

  陈:没有,黄洋的死亡时间是4月,而我们检验时间是9月,血液和尿液已经不能检验了。

  辩护人:你在检测中有没有进行中毒试验?

  陈:我们本次鉴定已经不具备中毒试验的条件。

  辩护人:对别人的检测报告中提到的二甲基亚硝胺的中毒结果,会影响你的结论吗?

  陈:我不会就单一的证据条件做出结论,我会结合案情,黄洋的解剖报告,还有之前公安尸检报告,作出结论的。

  辩护人:为何黄洋的乙肝检验结果会由阴转阳?

  陈:这个原因太复杂了,临床上检测不出来的情况太多了。

  辩护人:结论中称“黄洋符合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症状”,有没有可能其他化学物中毒也会有同样的症状?

  陈:我们只有一个结论,已经明确写在鉴定书上了。

(原标题:“复旦投毒案”昨二审,辩方请出“有专门知识的人”质疑黄洋死因结论)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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