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2月29日电(记者范春生)明知船为内河船舶,却开到大海中装沙运沙,聘用不具备资质和技能的操作人员,违规作业……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的辽宁省绥中县海域重大沉船事故等来法律审判。葫芦岛市中级法院29日发布终审判决书,认定三名责任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

  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蒋国清、第二被告人梁万胜均来自广东省东莞市,第三被告人周玉东来自安徽芜湖。其中蒋国清为涉案船只“粤东莞吹0188”船船主,梁万胜为船员,周玉东为涉案另一船只“国茂08”船的建造者和所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蒋国清与辽宁省绥中县人王佳签订了在绥中海域采沙作业的合作协议,蒋国清负责“粤东莞吹0188”船的生产安全。2012年6月22日,“粤东莞吹0188”船作为内河采沙船,进入海域作业。在绥中海域非法采沙后,向前来购买海沙的“国茂08”船装沙时,蒋国清、周玉东均不在各自船上指挥,在现场的梁万胜操作沙漏机,因缺少装沙相关工作程序,双方船员通讯联络不畅,再加上违反相关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在“国茂08”船向左倾斜的情况下,继续向左侧舱室装沙,导致该船翻沉。最终,“国茂08”船5人死亡,4人失踪。

  悲剧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确认梁万胜没有适任证书且不具有专业技能。周玉东的船系违规建造,没有取得船舶检验、登记及水陆运输许可资质,雇佣的船员也没有适任证书及不具有专业技能。

  法院认为,蒋国清、梁万胜、周玉东的行为,造成一船翻沉并导致5人死亡、4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其中蒋国清、梁万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周玉东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蒋国清、周玉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梁万胜负次要责任。为此,终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蒋国清有期徒刑4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梁万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周玉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编辑: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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