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费随事转”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记者韩洁 申铖)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4日联合对外公布了最新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其中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此外,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办法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办法还列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原标题:政府购买服务新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