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大厦失火案”续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建树一审仅认定受贿罪,检方提抗诉继续指控其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15日晚的那场大火,烧毁了建业大厦,也烧掉了多名官员的乌纱帽。然而,对于官员的问责问罪,在司法路上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因“玩忽职守”被逮捕的多名官员,在法院却没了这道指控,大部分仅因受贿罪被判刑。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建树,被指控受贿5万余元,并因“玩忽职守”导致建业大厦火灾,但其一审也仅被认定受贿罪一项,判刑1年。检方提起抗诉,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庭审与原判信息还原了一栋烂尾楼“复活”的过程中,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实习生 陈梦 邹世昌
焦点关注
6名公职人员判刑与玩忽职守无关
据公开资料,在建业大厦失火案中,已有6名公职人员被指控。他们分别是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建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建设开发处原副处长姚志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防火科原主任科员陈裕蓉、越秀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原所长黄理川、矿泉派出所原民警黄觉锋、北京街派出所原副所长陈运桥。
在检方指控中,这6名公职人员都犯了一样的错误,即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不依法履职,疏于监管,导致大厦长期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6人还与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多有牵扯,跟开发商、承接大厦相关消防工程的消防安装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关。此前,他们均被指控受贿罪以及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不过,经过先后法院开庭审理,6人的玩忽职守罪指控,一审未被认定,均以犯受贿罪被判刑,数额也都不大。
其中,陈裕蓉的受贿金额最大,其因介绍一消防设计安装公司承接建业大厦相关消防工程,多次收受该公司两工作人员贿赂共计10万元。另外,黄理川被控收受黎容桥91000元。
最新判决
检方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烂尾楼协调人仅受贿入罪
因检方不满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林建树的玩忽职守罪,提出抗诉。昨日,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林建树现年53岁,大火发生一个月后,其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逮捕。
辩称只有协调组织功能
据指控,2006年至2013年,林建树利用其负责参与协调烂尾楼处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受贿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除了建业大火涉案人员黎容桥曾贿送现金和购物卡共3万余元外,还有两人分别因为盘活珠光路、黄埔大道的烂尾项目,逢年过节来送钱搞关系。对于此项,林建树表示没有意见,法院一审也均采信,认定受贿。
2010年至2013年,林建树在处理建业大厦小业主信访案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未核实黎容桥主体资格、不依法通知某银行等其他建业大厦债权人情况下,主持召开“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此后,林建树得知建业大厦未取得消防合格证而违法出租,其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属地职能部门制止违法出租行为,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对于这项指控,林建树表示不认罪。他辩称所在部门主要职责是调处小业主的信访问题,根本不具有查验开发商主体资格的职责,也没有检查消防的职责,债权人是谁与处理该问题没有关系。
辩护律师也提出,建业大厦的复建、盘活实际上是经过了两个阶段,在2012年广州市成立了专门的烂尾楼专职小组后,林建树所在的调处办实际上已经不具有组织、领导这项烂尾楼相关的工作职能,与事故自然没有直接的联系。
一审:和大火无必然联系
此案法院一审,重新理清林建树所在部门和其职责行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玩忽职守,关键在于其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有无内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林的单位,因为处理业主相关投诉问题,拥有了烂尾楼的相关问题处理权力。但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个部门来管理的权力,而非具体的职能部门权力或对职能部门的管理权。
法院认为,即使明知建业大厦存在消防、电力等问题,林建树所在的调处办也不具有直接予以纠正处理的权力。而且,除了林建树以外,多个职能部门对建业大厦违规出租的相关情况也是知情的,并放任了黎容桥的违规出租,也没有对直接导致起火的消防、电力等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这些才最终导致大火。因此,林建树没有履行其职责与事故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一审不予认定该罪,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抗诉:履行职责严重失当
而检方抗诉认为,虽然建业大厦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消防、电力等方面问题造成,但与林建树有着重大的关系。虽然调处办本身不具有直接管理权,但对选择建业大厦盘活人、验收消防、提供永久供电等关键事项中,有权作出决定和施加影响。
检方指出,调处办可以对职能部门落实文件的情况进行打分并计入年终考评,因此其出具的文件对职能部门具有很强约束力,林建树主持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有直接影响。可见,即使职责内容是组织、协调,责任人为履行该职责或履行该职责严重失当,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样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方认为,林建树收受黎容桥贿赂后,在未核实黎容桥主体资格、盘活能力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建业大厦的适格盘活人,并出具会议纪要,要求各部门配合支持开发商复建盘活建业大厦。这行为是导致大厦被黎容桥占用出租的直接原因,甚至在出现了明显违反会议纪要精神的违法违规现象时,仍未做任何处理,是明显的玩忽职守行为。
昨日二审法院宣判,维持原判。
事件回顾
大厦失火,6名公职人员被送法办
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广州越秀区建业大厦发生特大火灾,所幸无人员伤亡,但评估直接经济损失4066万元。半年后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起火直接原因是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因大厦消防设施等整体工程未完工、火灾荷载大等原因,造成火灾蔓延迅速扩大。
而间接原因是大厦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大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大量存在。有41人应当对事故负责,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就有30人。官方通报,共有11人被逮捕或采取强制措施,15名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8名人员予以组织问责处理,1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4个企业单位被查。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6名公职人员先后开庭、宣判。
内幕
建业大厦缘何一再违规出租
“会议纪要”系重要的一环
烂尾大楼违规投用,被问责的公职人员纷纷叫屈?检方为何死磕玩忽职守罪?法院的判决细节透露,这栋烂尾大楼的“复出”,与一份“会议纪要”密切相关,涉及盘综错杂的微妙关系,或导致“问责无门”。
烂尾楼深陷业主纠纷
据公开报道,建业大厦自1995年动工修建以来,已完成了主体的框架建设及外立面玻璃幕墙的装修。但遭遇1998年的金融危机,开发商停工。后来,因没通过相关工程验收无法交付使用。但这栋楼已经被预售完毕,因未能准时交楼,业主都很有情绪。在这样的情况下,2009年,黎容桥以儿媳名义成立信龙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建业大厦给商户。
此举让业主们情绪更大,激烈的投诉来到了林建树手中,即称调处办。
在多名行贿人眼中,调处办是一个对烂尾事项处理很有发言权的地方。资料证明,调处办和调解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主要负责处理群体性纠纷,人民内部矛盾。判决显示,2002年,广州市成立了烂尾楼处理办公室,该办设在市建委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调处办是该办公室成员单位之一。如遇到烂尾楼事宜由建委牵头解决,对烂尾楼的信访问题往往由调处办先接访,发现涉及烂尾楼问题就联合市建委等部门协调解决。
2012年8月,广州成立“烂尾楼专责领导小组”,调处办也是成员单位,职责是做好涉法问题协调和群众工作。
多部门会议商讨盘活
据林建树供述,在建业大厦刚出租之时,黎容桥一方便预料到会招来业主的反弹。2010年9月,其公司有人前来找林吃饭塞红包。
果然,到了11月有小业主代表来到市司法局门口反映情况,希望建业大厦管理方停止非法出租行为,返还不当得利并复建盘活该大厦,给他们办理房产证。林建树负责处理此事,他让黎容桥提交材料,以便回复业主。
但此时,业主的投诉引来官方注意。2011年1月,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建业大厦并处3万元罚款。几日后,林建树便召集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光塔街道办主任等人开会,并达成了盘活计划。
林建树供述,2011年春节过后,市建委召集了市调处办、消防、国土等多个部门,核查研究相关情况。2011年5月31日,又一次联合大会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下称4号文)。多个部门达成共识,决定以“特事特办、一楼一策”的政策,支持“以盘救盘”复建盘活建业大厦。
双重理解“特事特办”
“特事特办、一楼一策”显然给建业大厦的重新放租带来了机会。而据黎容桥称:“只要林建树不出声,属地的派出所、街道等职能部门就可能将‘特事特办’理解为市领导出于压力和盘活烂尾楼的需要,默许建业大厦一边进行消防工程施工,一边临时使用。”
“只要我们加强管理,注意消防安全就行。相反,如果林建树通报并澄清4号文中‘特事特办’不是允许出租,或者再次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违法出租的问题,那么建业大厦有可能再次被查封。” 黎容桥称,自己根本没有盘活建业大厦的能力,所以只能通过违法出租的形式谋取资金。
证据显示,黎容桥为了盘活大厦,送钱给多名公职人员,其中有些已经被提起公诉或判刑。
明知道违规也不上报
林建树称确实没有核实过黎容桥的身份——“对于复建盘活建业大厦而言,他的资金实力是不足的。”
林说,自己主要是协调复建盘活工作的开展和检查复建盘活工作的落实情况,为了平息业主的怨气,所以召开协调会。4号文出台后,林建树称知道建业大厦违法出租,也接到很多小业主的投诉,他们追着黎容桥要求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但是,收了黎容桥好处和宴请后,林建树便去劝小业主不要穷追猛打,让黎容桥有足够的钱去开复建工程,这样才能“双赢”。
出租与4号文有冲突,林建树称曾告知黎容桥。但他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再次召集协调,担心一个不小心挑起小业主不满,打破4号文带来的“和平”局面。
林建树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原副处长
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利用其负责参与协调烂尾楼处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黎容桥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6000元及购物卡5000元等款物;胡某文贿送的购物卡14000元;郭某峰贿送的购物卡9000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在处理建业大厦小业主信访案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召开“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过程中,不依法通知大厦债权人。在得知建业大厦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被违法出租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属地职能部门制止违法出租行为。
认定:受贿罪,判刑1年
陈运桥
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北京街派出所原副所长
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利用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林某强、邓某谊(均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14000元。
指控称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位于其辖区未经消防验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业大厦进行违法出租经营”。
认定:受贿罪,判刑9个月
陈裕蓉
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原主任科员
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因介绍一消防设计安装公司承接建业大厦相关消防工程,多次收受该公司两工作人员贿赂共计10万元。
认定:受贿罪,判刑5年
黄理川
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街派出所原所长
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被控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91000元。
认定:受贿罪,判刑1年9个月
姚志祥
广州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原副处长
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非法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贿送的购物卡5000元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非法收受林某森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洋酒4支。
认定:受贿罪,判缓刑1年
黄觉锋
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矿泉派出所原民警
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收受承接建业大厦消防工程建设的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林某强、邓某谊的贿款。
认定:受贿罪,判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