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余东明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度全省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91件750人,同期生效判决374件684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监禁刑的有534人,占总数的78.07%,最高量刑为死刑缓期执行。
监禁刑判处率大幅增高
自2001年3月开始,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3人共同出资,先后注册成立3家企业,从事生物柴油、动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自2006年起,3人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加工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3人仍将地沟油销售给17家食用油经营单位,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
经查,朱传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传清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采购和产品推销;朱传波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杜恒强等7人在明知上述违法犯罪情况下,仍参与生产、销售地沟油活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清、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2012年至2014年3年间,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由26件上升至391件,增幅明显。”山东省高院审判员王继青说,此外各级法院坚决防止“以罚代刑”、“以罚折刑”,山东全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监禁刑判处率由2011年的35%上升至2014年的78.07%,已远超刑事案件监禁刑判处率平均值。
有害有毒食品种类多样
除加工生产地沟油外,山东省高院通报的案例还包括“用非食用原料炼制‘动物精炼油’”、“在啤酒生产中非法添加甲醛”、“使用‘增筋剂’生产加工腐竹”、“利用工业火碱、工业双氧水加工干牛耳朵、干牛腿皮”等。
2006年,汪西之、汪新军、李胜利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由汪西之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汪新军负责生产业务,李胜利负责销售业务。虽然有关部门将甲醛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并公告禁止在食品中使用,但泰山情公司仍在生产的啤酒中添加甲醛并对外销售。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5月31日,该公司累计生产、销售掺入甲醛的啤酒347735包、19164箱,销售金额164万余元。
2013年年初,雷昆朋承包泰山情公司生产权、销售权,并聘请汪新军、梁新川负责糖化车间生产业务。雷昆朋、汪新军、梁新川于2013年4月开始生产、销售添加甲醛的啤酒,至2013年6月22日,累计生产、销售掺入甲醛的啤酒46033包、扎啤5吨,销售金额17万余元。
泰安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分别判处汪西之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至两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惩“全产业链”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案例的法院判决中,犯罪嫌疑人除被处以自由刑外,还被处以各种财产刑。
“要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肃惩处‘全产业链’上的各类犯罪。”王继青介绍,针对犯罪分子“贪财好利”的心理特征,各级法院在严格适用自由刑的同时,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对于遏制犯罪分子牟取暴利动机,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山东加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力度。2014年,山东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下发《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为解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山东省高院与省公安厅、检察院确定了首批52名食品安全专家。同时,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这样就形成了良性互动,证据问题、鉴定问题得到行政机关的协助配合,法院的证据裁判标准反过来又影响着行政机关的执法办案,从而共同提高了案件侦办质量。”王继青说。
本报济南1月23日电
(原标题:不法商贩制售地沟油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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