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记者涂铭 李舒 魏梦佳)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之一。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一制度如何落实?是否真能斩断干预司法的“黑手”?记者采访了专家和一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
干预司法由“明”转“暗” 滋生“掮客”群体
有的案件到法院后,一些领导或“关系户”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批示,由此衍生的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冤假错案,让老百姓深恶痛绝,也让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既痛恨而又无可奈何。
东部某发达地区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记者,个别领导干部“打招呼”干预司法,近年来经历了由“明”转“暗”的过程,日趋“隐蔽化”。他说,“以前,有的领导直接打电话‘指示’案子应该怎么判,现在没人敢这么‘赤裸裸’地,但干预法院判案的‘手’并没有闲着,只不过更讲‘艺术’。”
“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惯常的做法就是批条子、打招呼,有的是让下属去办,有的让自己的‘关系户’写一个‘情况反映’,自己再在上面做批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如何“批示”一般都有讲究,有的写“请依法酌情办理”,有的写“依法办理后将结果报我”,虽然不明说,但意思全在这几个字里面。
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甚至衍生了专门的“司法掮客”群体。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说,有的地方法院同志曾谈到,有些地方领导的批示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本来判决是正确的,他就要求改,一次两次三次批示,有的(司法部门)顶不住(压力)就改了”。他说,有的人还把“这个”作为职业,专门靠拿相关领导的批示来赚钱,帮人打官司。
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危害究竟有多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甚至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些冤假错案与领导干部的干预都有一定关系。
“干预留痕”瞄准权力干预司法的“黑手”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改革举措之一即是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
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这项改革举措简而言之就是“干预留痕”,具有十分明确的指向性。刘红宇表示,“干预留痕”就是要把“干预”放在明面上,便于追究。“过去律师阅卷的时候,办案人员无奈地说,有些情况不能告诉你,在‘内卷’里面。而很多的批示、条子就在这里面,当事人和律师无法获知,也就无法进行监督。”
此外,“干预留痕”也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刘红宇说,有些案件面对来自外界的干预,审判人员吃不准,或者感觉各方“能量”都很大,自己不敢负责,就将案件向上请示汇报,将“球”踢给庭务会或审委会。这种经过集体“研究”的案件,就不会有个人对案件质量负责,形成了“矛盾上交、无人负责”的局面。而“留痕”制度,就是要让干预的各个环节可追溯,便于在事后明晰责任。
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说,“干预留痕”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制度。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之前,必须要掂量相关的后果。这样能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对于办案人员,这个制度能让他们心里踏实下来:领导干部过问的意见是“留案留底的”,将来出现问题可以追溯责任。
“干预留痕”亟需配上“牙齿”
据了解,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之前,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已经开始有关干预司法留痕方面的探索。相关举措虽然在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曾供职于北京一家基层检察院、现就职于律所的小王说:“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给院长、检察长打招呼,(具体办案人员)谁真敢给领导‘记一笔’?晋升、提拔可全在人家手上啊!”北方地区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院长直言不讳地表示,全程留痕说来容易,操作层面很难,“关键是很难操作和监督”。
一些受访的专家也深有同感。汤维建表示,这个制度只是点题了,但还要破题,要使这个制度真正落地。他说,“谁来记录,谁来通报,向谁通报,在什么范围里通报,怎么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这些都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钟晓渝表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目前还只是改革的措施。他建议,在相应的程序法修改时,把其上升为法律,对制度作出硬性的、细化的规定,将会更有震慑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要真正斩断权力干预司法的“黑手”,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而需要发挥制度合力。除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改革检察权、审判权的运行机制,确实保障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方面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参与采写记者:徐海涛、傅勇涛、朱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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