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身坐佛”归国的四条道路
由于中方对此鞭长莫及、且受管辖权限制,如何推动荷兰警方进行相关调查,是中方目前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于晓伟/北京报道
根据国家文物局2015年3月25日消息,在确认“肉身坐佛”为福建失窃文物后,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
而此前佛像的荷兰藏家发表声明,虽然只字未提“坐佛”所有权争议,但表示其收购时间早于阳春村“章公六全祖师”被盗。
一直协助国家文物局参与相关国际谈判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表示,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实践,中方可以依据“1970年公约”、两国缔约以及诉讼、外交等4种途径对“肉身佛像”进行追索。
无论何种方式,中方应尽快推动荷兰警方对佛像的流失过程、时间节点等进行调查。
没有适用的公约
目前支持国际文物返还的最有效规则是“1970年公约”,即《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因其于1970年签订而得名。
2000年3月,佳士得拍卖行在纽约拍卖中国河北曲阳县王处直墓被盗武士浮雕前,接到中国通报后,美国驻华使馆海关处及美国海关纽约中心局根据“1970年公约”及相关国内法协助阻止拍卖中国文物。
但是,荷兰于2009年才加入“1970年公约”,此前行为不受其限制。
“肉身坐佛”藏家的声明称,其上一持有者于1994年末至1995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且于1995年年中将坐佛从香港运到阿姆斯特丹。
在时间问题之外,“肉身坐佛”是否符合“1970年公约”规定的“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窃取的文化财产”,且以文件形式列入该机构财产清册,也是重要方面。
“不过,如果荷兰考虑到两国关系的重要性,也许愿意适用这个公约。”霍政欣分析说,目前中荷两国都是缔约国,且公约精神鼓励缔约国间尽可能扩大公约适用范围。
除了国际公约,“双边协定”是近年来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一个有效方式。
2011年,根据中美两国签署的《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向中国政府移交了查获的非法流失中国文物14件。
国家文物局国际组织及港澳台处处长朱晔此前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中国已与18个国家签署了打击文物非法贩卖、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但荷兰不在此列。
第三种途径则是由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向荷兰警方发出外交照会,提出诉求,如说明已发现中国被盗文物在该国境内,并提出初步证据,请求对中国被盗文物展开调查。
“对方有义务展开初步刑事调查,像文物何时进入荷兰、对方在什么情况下购买等。”霍政欣说,如果发现涉及盗窃或走私且达到起诉标准,就可以展开刑事指控,中方可以参与其中,进行文物追索。
但是,假如荷兰警方调查发现持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即对方是善意持有人。依据《荷兰民法典》,如购买人善意持有且持有动产3年以上,即使购买的是被盗文物,仍享有合法持有权。
“我想对方之所以过了这么久才拿出来展览,也是基于对国内法的判断,认为现在风险已经比较小。”霍政欣分析说,这种情况下,只能由中国作为原属国提出民事诉讼。
事实上,无论上述哪种途径,其核心都是调查佛像流失的详细过程以及时间,至少确认荷兰藏家的说法是否符合真实情况。由于中方对此鞭长莫及,且受管辖权限制,如何推动荷兰警方进行相关调查,是中方目前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诉讼的困难
中国借由诉讼途径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已有成功先例。其中,1995年从英国追索走私文物的案件可谓一破三折。
1995年3月,伦敦警方截获走私中国文物约3494件,中国国家文物局也要求英国返还走私文物。
但英国皇家检察院以英国法律对发生在他国的犯罪起诉有限制为由,决定不起诉嫌疑人,并认定文物进入英国属合法进出口行为。
后形势逐渐不利于中方,伦敦地方法庭还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将一些文物判归嫌疑人,并限定中国在1997年1月17日以前参与民事诉讼,否则将作出不利中国的缺席判决。
由于短时间内难以获得盗掘地点、时间及作案过程等实质性证据,中方代理律师被迫以地方法庭蔑视中国国家豁免权为由,要求将案件移交英国上诉法院审理,迫使地方法庭作出判决,无限期冻结文物,直到中方决定正式参与民事诉讼。
最终,两名主要嫌疑人迫于压力提出谈判和解,这批文物在艰难的法律和外交斗争后回归中国。
“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对方不是善意持有。”霍政欣分析说,对于“肉身坐佛”,关键仍是要了解“什么时候出去的”、“怎么出去的”,“中间环节的证据链依然是断的。”
在他看来,虽然福建省文物局专家们走访调查了阳春村,初步断定“肉身坐佛”是中国流失文物,但仍要得到荷兰警方认可。
因为目前中国有关部门还没看到实物,几张远距离拍摄的照片也不能作为确实证据,所以下一步应该是两国协调合作。
外交谈判能否给力
第四条外交谈判途径更为灵活,如中国曾以谈判方式追回流失日本的被盗北朝菩萨。
2000年,中方发现被盗的北魏石刻菩萨像已被日本美秀博物馆购得,但1994年菩萨像失窃后,中国文物和公安部门未向国际刑警组织备案,美秀博物馆在购买时曾向该组织确认了菩萨像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依据《日本民法典》获得关于善意购买人的合法地位。当时日本尚未加入“1970年公约”,中方也无法依此进行追索。
后国家文物局指派外事办公室主任王立梅与美秀博物馆的创办者神慈秀明会会长小山弘子女士接触,达成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共识。经过8个月谈判,神慈秀明会终于同意无偿归还佛像。
据霍政欣介绍,经由外交谈判追索流失文物也会有多种形式。
如法国曾归还1866年入侵朝鲜半岛时劫掠的外奎章阁图书,期望借此使法国高铁进入韩国市场。
霍政欣说,当时依法国法律已确定古书已是法国财产,不能“归还”。但可以“租借”给韩国,租期5年且自动续期,等于实际上将古书返还给韩国。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国公告,2015年3月24日至29日,荷兰首相吕特将率领上百人的商务代表团访华。他们在上海、深圳访问后还将出席博鳌论坛。
中荷两国近年关系发展迅速,吕特2012年第二次出任首相后,曾在2013年、2014年与习近平主席会晤。荷兰驻华使节和访华官员也多次强调中荷经贸关系的重要性,并表达了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愿望。
第三方斡旋
无论上述四种途径中的哪一个,荷兰警方的调查都十分重要。从以往成功案例来看,由文物流入国警方提起刑事诉讼也更为便捷。
霍政欣说:“考虑到复杂的法律环境,我国可以请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CPRCP机构出面斡旋,这也是一个建设性方案。”
ICPRCP全称为“促进文化财产归还原属国或返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其宗旨是当某些国家在文物追索上产生纠纷时,如没有相关国际公约的支撑,该委员会可作为权威国际机构从中进行协调。
在ICPRCP调停下,1986年美国辛辛那提艺术博物馆就长期争议的命运女神石雕组件归属与约旦文物局达成协议,瑞士巴比亚。穆勒博物馆于2010年将一件古代人物面具还给坦桑尼亚。
1987年,土耳其与德国将双方关于博阿兹柯伊狮女神雕像归属纠纷提交“ICPRCP”,在该机构框架下,于2011年达成协议,德国将雕像还给土耳其。
“中国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以前不太倾向于第三方斡旋,这次可以积极尝试一下。”霍政欣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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