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 高胜科/文】6月25日上午10点,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发布信息称,中石油拟拿出2亿元建立海洋生态专项资金,用于大连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等。
《财经》记者独家获悉,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2010年7·16大连溢油事故提起公益诉讼后,经大连市政府协调,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环保局及中石油等单位共同协商,在24日决定由中石油出资2亿元,为5年前的溢油事故埋单。
这是中石油首次建立海洋生态专项资金,也是近年来发生的海洋事故中,国内企业建立的第二个海洋生态专项资金。2011年“渤海蓬莱溢油事故”后,中海油于2012年出资5亿元,建立了中海油海洋生态基金。
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告诉《财经》记者,中石油建立专项资金,与该协会状告中石油应进行海洋生态赔付直接相关,是该协会放弃上诉换得的结果。
由中石油出资2亿元建立专项资金,是目前初步达成的共识,“现在各方还在进一步协调过程中”。6月25日下午,大连海事法院副院长杨洪仁告诉《财经》记者,资金运作等细节,还要等各方商定。
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根据官方通报,溢油量为1500余吨,造成430平方公里海面污染,其中12平方公里为重度污染海域,一般污染海域为52平方公里。
今年6月5日,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就此次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资源损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中石油索赔6.45亿元。这是国内首次围绕此事故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失公益诉讼。
该协会依据的是今年刚实施的新《环保法》,即满足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含环保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满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不过,6月18日,该协会收到了大连海事法院的裁定书,不予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该协会是一家环保组织,并非是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作为提起海洋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据的是,2000年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一位全国律协环境资源法委员会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无论是按“旧法服从于新法”的原则,还是从法理上,作为一般法的《环保法》,均优先于作为特别法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出台时,环保组织的力量还很弱,但目前司法环境大形势变化了,对海洋污染生态诉讼,除了行政主管部门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以外,也应鼓励环保组织参与。
杨洪仁对此未作回应,仅强调“不予立案受理是经会议研究决定的。”
事情的转变在,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准备向上一级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接到法院和市政府方面的协调通知。经多次座谈协商后,中石油同意出资2亿元建立专项资金,并接受公众监督。前提条件是,该协会不再上诉。
6月25日下午,《财经》记者致电中石油相关人士,对方未明确回应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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