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昨日,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方舟子、崔永元二人的名誉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两人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侵权微博,在媒体上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互相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人均被判赔偿对方4.5万元。
此前方舟子以崔永元损毁其名誉为由提出30余万赔偿,崔永元亦提起名誉权反诉,要求方舟子赔偿自己6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会上诉。
被媒体称为“方崔大战”的事件始于双方对转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存在的分歧。双方辩论不久后上升为质疑对方的语言逻辑,有无科普资格。2013年12月起,辩论成为了“网络骂战”,方称崔为“疯狗”、“僵尸主持人”等,崔则称方“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
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方舟子称前央视节目主持人崔永元发表的微博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崔永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3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发表的微博言论亦侵犯其名誉权,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方舟子赔偿自己67万元。该反诉由法院合并审理。
2014年7月23日,案件开审,崔方双方均未到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互相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人均被判赔偿对方4.5万元。
昨日庭审中,法院较为罕见地逐句解析崔方的互骂语句,并当场判决每句话是否构成侵权。
方舟子微博针对崔永元的言论:
侵权:
“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
方舟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永元中美电影节获奖,与中央电视台播出崔永元采访苏彦韬的节目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方舟子称崔永元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实质是指称崔永元的这个荣誉是利用央视主持人的便利进行交易获取的,法院认定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侵权:
“疯狗”、“主持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
法院认为方舟子这些话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未侵权:
“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
法院认定方舟子在口水战中使用这些词汇,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未侵犯崔永元的名誉权。
崔永元微博针对方舟子言论:
侵权:
“黑基金黑到家了”、“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
法院认为崔永元这些言论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侵权:
“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
法院认为即使方舟子的观点不受欢迎或者错误,只要有相对合理可信的依据、理由,仍不能随意指称对方“坑蒙拐骗”、“网络畸骗”等。崔永元该言论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未侵权:
“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
法院认定该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 判决解读
公众人物要宽容对待批评并谨言慎行
法院特指公众人物要宽容克减个人利益
对于未认定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法院判决中指出: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谨言慎行才更符合社会期待
对于构成侵权的言论,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崔、方二人均为公众人物,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
方、崔二人在讨论过程中,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这种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秉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
主审法官
名人言行因社会影响大而担责更重
案件主审法官李颖表示,名人的受关注程度越大,影响也就越大,他人因其不当言行可能遭受的损害也会随之扩大。一方面,公众人物的言行广受社会关注,拥有众多的粉丝,其社会影响力比一般人大,一旦发表侵权言论,会迅速被转发、扩散,不实或侮辱言论给对方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更为严重,损害后果也比较大。因此,公众人物更应谨言慎行,避免其不当、不实言论对社会产生误导。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侵权言行的社会影响更坏,同样的侮辱、诽谤行为,因为是公众人物发出的,就会产生比一般人的同样行为更大的侵权后果,因而要承担与侵权后果一致的侵权责任,所以似乎显得公众人物因此承担的侵权责任更重一些,实际是基于损害后果不同的考虑。
■ 释法
先挨骂再骂人 不算正当防卫
网络发言先后有序,如果先挨骂,再回击,是否算“正当防卫”,对此合议庭成员蒋强法官表示,正当防卫一般限于严重的、紧急的侵害行为,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上述条件。如果甲先侮辱、诽谤乙,则甲构成侵权,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乙反击侮辱、诽谤甲,则乙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有一定法律边界的,这一边界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合法争论和名誉侵权的界限在于是否恶意贬低、侮辱他人人格,是否恶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贬损他人名誉。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原标题:“方、崔骂战”宣判互道歉各赔4.5万)
编辑:SN098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