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点半,南京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南京交警”发布消息,南京“6·20”事故宝马车经相关部门鉴定,车辆经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据悉,这是南京有史以来,主城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时速最高的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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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警:肇事宝马速度为195.2km/h
昨天下午2点半,南京交警部门在其政务微博“@南京交警”第四次发布了“6·20”事故的最新进展,肇事宝马车通过事故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
在此之前,南京交警通过微博先后发布了三次通报:第一次通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第二次通报公布了肇事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是哪里人,定性肇事逃逸,排除酒驾和毒驾;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第三次就网友对事故的相关质疑,发布了十问十答。这是第四次通报最新情况。
为南京主城区车祸最高时速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2年,南京中山北路曾发生过一起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当时,肇事司机驾驶的“英菲尼迪”因醉驾、超速、闯红灯多项违规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英菲尼迪在发生事故时,车速达到了173km/h。一位交管人士曾打比方,用这样的速度从城南的中华门到城北的中央门,两点最短行车距离是9.4公里,跑下来只要三分多钟。当时车辆由于超速,发生事故时的时速,除了通过车辆受损程度、车辆自带的行车电脑等,还查看了多处监控录像,锁定了发现英菲尼迪的两个点,然后通过图像之间的移动位差,最终测算了出来。
据了解,“6·20”事故中,肇事宝马车经过路口时195.2km/h的速度,对于南京主城区肇事车辆来说,是最高时速。
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
已被提请批捕
南京交警通报称,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车辆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宝马车肇事司机王季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昨天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6月28日向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已于当日受理。案件正在审查中。
两点疑问
195.2km/h的车速怎么算出来的?
针对肇事宝马车经过路口时速鉴定的相关材料显示,鉴定部门主要通过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图影印件以及现场照片等对车速进行鉴定。其中,监控视频包括路口监控视频以及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此次肇事车辆车速认定的方式,是通过视频进行测速。即通过视频中每帧画面车辆移动的距离,以及监控视频帧率,计算所用图像帧数等等,最终计算得出。鉴定书中,鉴定意见显示:陕AH8N88小型轿车通过监控视频画面中的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为195.2km/h。
那么,以195.2km/h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究竟是什么概念?开车上过高速的市民都知道,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对小型轿车的限速都在120km/h。
据悉,目前一般动车的行车速度在150—200km/h。也就是说,肇事宝马车在经过事故路口时的时速,已经超动车时速(平均)。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目前,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季进刑事拘留,并提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方目前已经认定,王季进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发后弃车逃逸。不过,据律师介绍,即使王季进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季进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按照刑法,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有法律人士认为,宝马肇事车的司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因为王季进驾驶宝马车速度竟然高达195.2km/h,在主城区道路如此高速行驶,可认定他对事故的发生是间接故意的,且严重危害了道路上多数人员的安全。如果检方以该罪名对王季进定罪量刑,他很有可能将面临10年以上刑罚,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原标题:时速195.2公里!宝马当时比动车还快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请批捕)
编辑: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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